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更新时间:2023-05-20 01:2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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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1 / 4

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 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

根 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 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 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 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 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 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 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后果的行为。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 姻。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 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联合财产制:答: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的妻子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候还可以处分。 买卖婚 答案:是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民族婚姻: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 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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