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9 00:30: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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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小编希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国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都有明显的管辖规定,各法院只能管辖自己权属法院内的案件,同样的,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劳动纠纷时,也有一定的管辖规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后诉讼管辖不受仲裁管辖地影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的管辖与法院劳动争议的管辖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管辖,但法院诉讼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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