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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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9.20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22 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 12.1 立方米粗 MDI(以下简称粗 M)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 4 4 人死亡、4 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 573.6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孙立成副省长、张务锋副省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立即安排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工作。烟台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工委、管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烟台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开发区管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6 名省市化工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科学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烟台合成革总厂 MDI 分厂,1998 年 12 月 20 日改制成立,2001 年上市,注册资本 21.62 亿元,其中,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50.5%,其他社会公众股份占 49.5%。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 17 号,法人代表、董事长丁建生,总裁廖增太。公司主要从事异氰酸酯、多元醇等聚氨酯全系列产品、水性涂料等功能性材料、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5 2005 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 2015 年 年 9 9月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鲁H )WH 安许证字〔 2015 〕9 060089 号, , 有效期至 8 2018 年 年 9 9月 月 9 29 日。

(二)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以下简称为“烟台工业园”)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总占地面积 10.6 平方公里,规划投资 700 亿元。一期开发 5.3 平方公里,总投

资 300 亿元,主要包括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环氧丙烷及丙烯酸酯一体化项目。

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于 2009 年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批复《关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2009〕3057 号)。2009 年 1 月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老厂搬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09〕174 号)。2012 年 2 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5 号),分别于 2013 年 1 月、2014 年 2 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对各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0 号、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28 号),并于 2014年 7 月 18 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试生产备案意见(鲁危化备字〔2014〕32 号),试生产日期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 25 日至 26 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事故装置及设备情况 1 1 .事故装置情况:发生事故的装置属于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以下简称 MDI)一体化项目MDI 装置中光化工序的光气化反应装置。MDI 生产装置位于万化烟台工业园的东北部,主要工序包括缩合、光化及分离工序。其中,光化工序生产工艺包括光气合成、光气化反应、尾气分解、氯苯精制和粗 MDI 提纯等单元。

光气化反应生产工艺为光气与二氨基二苯基甲烷(俗称多胺,以下简称 DAM)在溶剂氯苯中反应,生成粗 M 反应液和氯化氢。粗 M 反应液经脱光气塔、浓缩塔、氯苯脱除塔、氮气汽提塔等精制处理后得到粗 M,粗 M 经缓冲罐送分离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粗 M 提纯单元的粗 M 缓冲罐,罐内物料为精制处理后的粗 M。

2 2 .发生事故的粗 M M 缓冲罐基本情况 粗 M 缓冲罐为卧式储罐,尺寸φ2000×3200/4288,容积 12.1m3,材质为 S30408 不锈钢,封头和筒体公称厚度均为 10mm,罐壁采用 0.8 MPa 蒸汽伴热管伴热,设计温度 230℃,工作温度 200℃,设计压力-0.1/0.2MPa,工作压力-0.063 MPa。

该罐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烟台万华木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

3 3 .涉事阀门的基本情况 DAM 进料手动球阀为夹套球阀,系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2012 年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德国 Nidderau 工厂制造,公称直径 DN100,压力等级 5MPa。该阀门于 2014 年 7月投入使用,仅在 MDI 装置光化工序开、停车过程中操作,使用频度较低。

经查,目前我国尚无夹套球阀国家标准,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依据美国标准 API Spec 6D 进行设计、制造,美标 API Spec 6D 对阀门定位装置没有具体形式要求。阀门到货

后,万华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按制度规定对阀门数量、材质、外观、尺寸、规格等进行检验,调查未发现阀门采购、检验、安装、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事故后,该阀门设计制造厂家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确认该阀门限位板、阀杆等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承诺将在以后同样应用工况中不会采用定位片设计(限位板),并决定将现有装置上错误的手柄配置更改为自身带限位功能的延长阀杆及直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根据大修停车计划,2016 年 9 9 月 月 9 19 日 日 0 20 时光化工序开始降负荷,光气和 DAM 流量从开始的 38t/h 同步逐渐降低,19 日 23 时 56 分光气合成停止,光化工序不再进入光气。0 0 时 时 2 42 分DCS 操作人员张振辉电话通知缩合工序 DCS 操作人员刘文瑶停止 DAM 供料,随后关闭了 DAM管线流量调节阀(没有按操作规程规定关闭 DAM 管线上的远程开关阀)。缩合工序刘文瑶接到通知后,将 DAM 输送泵电机降频至 12%,转换至自循环模式。张振辉于 0 时 46 分 38 秒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 DAM 管线手动切断阀,并于 0 时 46 分 41 秒通过对讲机进行了确认。

2.9 9 月 月 0 20 日 日 0 0 时 时 7 47 分,DCS 操作人员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开始洗涤 2#动态DAM 管线,安志翔根据操作规程打开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张振辉打开 DAM 管线流量调节阀开始进行洗涤。1 1 时 时 8 28 分,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并通过对讲机与现场人员进行确认;同时,通过 DCS 系统关闭了 DAM 管线流量调节阀,2#动态 DAM 管线洗涤结束。

3.3 3 时左右,张振辉通知现场操作工王希桐启动氯苯泵,开始系统赶光气,至 7 时左右,赶光气完毕。

4.2 12 时 时 0 20 分,DCS 操作人员李娟发现粗 M 缓冲罐输送泵出口流量低,随即通知现场操作工邵明启动备用粗 M 输送泵运转,但出口流量仍不足;当班班长张士阔等现场人员分析认为可能是过滤器堵塞,并安排对过滤器进行清理。2 12 时 时 7 37 分,DCS 操作人员李娟启动粗 M 缓冲罐前道工序的氯苯脱除塔自循环,系统不再向粗 M 缓冲罐送液;现场操作人员邵明停止粗 M 缓冲罐输送泵运转,邵明、范开力等人开始清理过滤器。清理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与以往不同,于 13 时 20 分取粗 M 缓冲罐堵塞物送装置工艺优化中心检测,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出具检测报告。14 时,乙班人员高新春、孙栋、柳春鹏也参与过滤器清理。

5.7 17 时左右, 清理粗 M M 缓冲罐入口管线过程中发现有气体冒出,现场人员怀疑可能是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遂将粗 M M 缓冲罐侧面排液阀打开,并停止了伴热蒸汽,但排液阀中没有液体放出。针对这种情况,工序主管张晓玉等组织现场人员全部集中到装置西侧道路上商讨处置方案。7 17 时 时 20 分左右,粗 M M 缓冲罐有气体泄出的声音,光化工序主管张晓玉等部分人员立即返回现场查看情况;7 17 时 时 2 22 分粗 M M 缓冲罐发生爆炸,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置人员立即展开现场应急处置,并向工业园区医疗中心、调度中心、消防队、安保等报警。工业园调度中心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副总裁刘博学、陈毅峰、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白海涛以及专职消防队等各相关应急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全力展开救援。对现场进行多次认真排查,确认现场受伤人员为 8 人,全部送往医院,其中 4 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环境监测组对装置周边进行持续监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8 18 时左右,陈毅峰副总裁向烟台市安监局进行了电话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长张永霞同志、常务副市长于爱军同志,烟台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王曰义同志等领导以及市、区两级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均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现场监测、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到 9 月 30 日,4 名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4 名受伤人员得到全力救治,仍在接受治疗、逐步康复。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3.62 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从事故现场看,无危险化学品液体和气体泄漏,未发生火灾,企业环境监测组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事故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检测,未检出污染物,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M DAM 管线进料手动球阀限位板损坏导致阀门未关严,且仪表操作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将M DAM 管线远程开关阀关闭,造成 M DAM 误入反应系统,与系统中粗 M M 反应生成缩聚脲和缩二脲。缩聚脲和缩二脲进入粗 M M 缓冲罐,在高温( 200 ℃)下催化粗 M M 自聚反应,生成碳化二亚胺( CDI )和二氧化碳( CO2 )。粗 M M 自聚产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类物质将粗 M M 缓冲罐出料口、进料口、两根压力平衡管堵塞。随着聚合反应的持续发生,粗 M M 缓冲罐内 2 CO2 量不断 增多,压力逐渐升高,最终超压爆炸。

其中,M DAM 管线进料手动球阀存在设计及配置缺陷、限位板损坏,致使 M DAM 误入系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阀门为德国派润(PERRIN)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从投入使用至今开关次数不超过 10 次。当时尽管现场操作人员已按指令关闭阀门,但实际上该阀门球体未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事故后现场勘察发现该阀门的限位板已损坏, 调查确认该阀门限

位板、阀杆的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造成限位板损坏的主要原因,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没有明显失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艺管理不到位。操作规程中规定停车时应关闭远程切断阀,但实际操作中将远程切断阀作为紧急切断阀使用,停车操作时仅关闭流量调节阀和现场手动切断阀; 当班班长、工序主管、工艺工程师、装置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均未纠正仪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关闭远程切断阀的行为。

2.生产异常情况处置不得当。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均 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异常;在对粗 M M 缓冲罐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本次异常与以往不同,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不了解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本次事故之前,事故单位 未对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进行过科学研究,各级人员均不知道相关反应机理,无法预见 M DAM 误入系统导致脲类催化 I MDI 自聚反应引发的严重后果。

企业相关人员无法预见脲类催化 I MDI 自聚反应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罐中的粗 M 不燃不爆无毒,能发生少量自聚,自聚是非常轻微的。

本次事故之前,关于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国内外资料文献均未见有关报道,国内外也无类似事故。本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聚氨酯技术研究中心对粗 M 自聚反应机理进行了深入反复的科学实验,实验证明 DAM 与 MDI 反应生成缩聚脲类物质,脲类物质和 MDI 反应生成缩二脲类物质,脲基对 MDI 缩聚具有催化作用,温度越高催化作用越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0”爆炸事故是 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张晓玉,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光化工序主管,组织员工进行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未能预见事故风险,采取措施不当, 对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相应责任追究的人员 2.张振辉,光化工序丁班仪表操作工,进行 DAM 停止供料操作时,未按规定关闭 DAM 进料管线上的远程切断阀;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反应器温度、氯苯流量等参数异常,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3.刘国良,光化工序丁班班长,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分析系统参数异常等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留厂察看处分。

4.赵渝洋,光化工序工艺工程师,协助工序主管管理工艺操作,在班期间未及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也未及时发现系统中参数异常的情况;对系统赶光气过程中,尾气分解系统温度没有明显上升、怀疑系统光气不多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深入分析,对工序工艺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5.张士阔,光化工序甲班班长,在组织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6.高新春,光化工序乙班班长,20 日 14 时 30 分左右上班,在参与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7.曹鹏尚,中共党员,I MDI 装置经理,负责 MDI 装置全面工作,事发当天工业园的带班领导,对本装置仪表操作工违规进行停止供料操作的问题失察;本次事故中,作为带班领导,未及时发现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并组织人员深入分析异常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白海涛,中共党员, 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兼生产管理部经理,协助生产副指挥统筹管理工业园生产运营工作,对工艺纪律不落实、生产系统异常处置不得当等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9.陈 毅峰,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副指挥, 分管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烟台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司生产运营管理中心和 HSE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10.刘博学,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指挥,主持烟台工业园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企业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 由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廖增太处上一年收入 40% 的罚款 。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 由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0 80 万元罚款。

3.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 DAM 进料手动球阀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建议由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追诉民事赔偿。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产整顿,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事故发生后,已经 暂扣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 I MDI 生产系统全线停产整顿,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道工序、逐台设备进行排查,确保排查率 100%,隐患整改率 100%。排查整治后,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工艺纪律管理。进一步细化各工艺操作规程,要细化停车(退料)操作上下游工序的相互衔接, 明确操作步骤、时间、流量、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控制指标并严格落实确认制度;编制开停车方案、标准操作程序( SOP )时,应进一步细化操作步骤,严禁违反或简化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重要和风险高的操作要实行确认制;加强工艺纪律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加强异常情况和开停车作业管理。进一步修订生产异常应急处置操作法, 慎重对待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当工艺参数出现偏离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工艺参数不超出安全限值;设备、设施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协调有关岗位及时处理。同时,要严格开停车作业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开停车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风险排查和管控,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明确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订详细开停车(退料)方案,开停车方案应经万华工业园分管工艺、技术部门和领导审批。制定开停车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异常情况辨识、报告、分析、研判、处置管理。

对特殊异常情况,特别是以往未发生过的异常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的同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四)加强阀门等安全部件的全程管理,提高生产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从选择供应商、采购、验收入库、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全过程,加强阀门等部件的安全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使用中,对于一条管线的多个阀门要明确开关顺序,建立实行重要阀门开关确认制度,确保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人为操作,特别是提高停车(退料)过程联锁控制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建议在氯苯清洗管线设置独立流量计。

(五)进一步加强 I MDI 生产的反应机理研究。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各反应机理的研究,尤其是针对 MDI 自身缩聚反应的特性,研究造成 MDI 自身缩聚反应的各种反应条件,以及对缩聚反应可能具有催化作用的物质和物质产生来源,将有关研究结果纳入生产技术文件中,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工艺安全。

(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区两级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强化化工企业开停车管理。

同时,按要求加快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两个体系”建设,督导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烟台市政府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第二篇: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龙大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局、市总工会和宝安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该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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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由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20日,审验单位: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孔宪恒(孔瑞庆的哥哥)供述,2013年12月初,孔宪恒在广州市林安物流园区通过中介人以67800元的价格从郑强手上购买了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然后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孔瑞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杨海君,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52岁,民族:汉,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三道农场一区五队;驾驶证号码:460035196202071513,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从业资格证号码:460035196202071513,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15年6月5日,发证机关:原深圳市交通局。经查,杨海君与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李智彬,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男,31岁,民族:汉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介村樟塘肚二屯11号;驾驶证号:450821198312201916,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港市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450821198312201916,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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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聘用李智彬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组织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分叉口的一般坡的下坡道路,坡度约为5度,路面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18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最低时速为60公里/小时。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未发现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企业、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腐败行为。

(六)其他情况

市公安交警局梅观大队第九中队现有警力13人,负责龙大高速全段、机荷高速水朗至黄鹤收费站路段、福龙路的交通管理,辖区单向全程65公里,根据省政府粤机编办?1998?71号文件“高速公路交警按每公里0.95人的标准配备”规定,该中队应配民警62人,民警缺编严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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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事故处理和善后保障两个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臵。

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经了解,宝安区政府总值班室事发后曾致电梅观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但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未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处臵,反映了我市相关部门在处臵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方面沟通协调不够,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与辖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户学均,男,汉族,38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八渡乡花岩村7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605076970。

刘再学,男,汉族,46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肖王乡梅黄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807131732。

高光太,男,汉族,44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万年镇朝阳村7组,身份证号码:512922197001207873。

2、受伤人员情况

杨海君,男,汉族,52岁,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三道农场一区五队,身份证号码:460035196202071513。

3、善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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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未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职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孔瑞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车辆、人员管理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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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李智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时速行驶、超载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高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2013年为例,我市共发生4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其中3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暴露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存在不足。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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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本部门与事发辖区政府在应急处臵协同、事故信息通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

(四)加强针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臵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能力。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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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月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5日15时10分,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调节池发生爆炸并引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周波、蒋卓庆、白少康副市长要求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抓紧查清事故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嘉定区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由环城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江桥厂)位于嘉定区绥德路800号,占地面积约13.6公顷,总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500吨,设置有2套1.2万千瓦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余热发电上网,进行能源再生利用。

为提高垃圾焚烧效率并使排放达标,垃圾堆放过程中由于降解作用产生的高浓度液体(即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项目进行贮存、处理。渗滤液处理项目于2005年11月动工建设,2006年8月通过国家环保验收,2006年12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艺情况

1.一期渗滤液处理工艺

一期渗滤液处理的基本工艺为渗滤液经储池贮存及调节池后,通过反硝化、硝化、超滤等装置分离为污泥及清液。污泥经离心脱水装置脱水后,干泥送至焚烧处理;达标后的清液排放至后续处理系统。

调节池用于匹配渗滤液生成量与处理量。渗滤液生成量大于处理量时,调节池内渗滤液量增加,气体体积减少。同时,为加快池内渗滤液的生物降解和胶体胶团的形成,调节池内设计有曝气系统。

2.除臭工艺

调节池内渗滤液会产生臭气(主要成分为硫化氢、氨气、甲硫醇和有机酸);受水深影响和曝气作用,局部厌氧区域产生少量沼气。系统设计了除臭工艺,由风机将池内气体经风管排入生物滤池除臭,达标后排入大气。

除臭系统的工艺流程

当除臭系统正常运行时,调节池每小时通风量约3000立方米,当池内水深为3.3米时,每小时换气次数可达8次,不易聚集大量沼气等。

(三)设备、设施情况

1.调节池

调节池为全地下构筑物,长×宽×深:23.3米×19.2米×4.1米,池容积约1800立方米,池顶板为厚约2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地坪。其上方北侧搭建钢结构的封闭式综合处理车间,南侧安装有泵系及超滤设备等。综合处理车间内北侧自西向东依次设置有控制室、化验室、维修间及仓库。

2.除臭设施

除臭设施位于调节池外西侧,主要包括不锈钢风管、生物滤池、抽气风机等,由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恩公司)供货并安装,并于2013年10月起,由该公司进行改造。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桥厂项目运营单位

环城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84弄2号裙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汪力劲,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厂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环城公司由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与威利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雅公司)合资组建,其中环境集团持股60%,威利雅公司持股40%。

2.渗滤液处理项目运营单位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法定代表人:王明根,经营范围包括给排水、污水处理设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非压力工业管道、低压配电、给排水设备安装、维修等。持有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运营类别及级别为工业废水处理(乙级)、生活污水处理(乙级)。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实施单位

希恩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金心东,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保设备安装、维修,环保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自动化控制设备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等。

(五)合同签订情况

1.环城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2007年11月1日,环境集团与威利雅公司签订《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合营期限为25年。合同明确环城公司总经理由威立雅公司推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管理等。

2.渗滤液处理项目委托运营协议

项目建成初期由上海城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2012年9月19日,环城公司与天雨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内容包括由天雨公司向环城公司提供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的运营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合同

2013年10月22日,环城公司与希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希恩公司负责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生物滤池改造(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内容包括风管拆修、风机及生物滤池外壳更换等,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为任益民,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12月15日。

同时,双方签订《环境、健康、安全协议》,约定由任益民担任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对希恩公司在气体易积聚场所进行作业前,须用气体监测仪等设备监测相关气体浓度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2013年11月11日,希恩公司与无锡威华塑料包装厂(以下简称威华公司)签订风机箱制作安装、风机更换和风管拆修等的采购合同。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情况

12月2日,希恩公司任益民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风管拆除、加装风机外罩等作业,并在作业前关闭了除臭系统风机。

12月5日,任益民安排糜荣生小组共3人组装风管,另一组共4人安装生物滤池玻璃钢外壳。15时许,糜荣生与糜兴新开始安装风管三通管(内有关闭的风门)。15时10分,两人在抬起三通管,使用铁质圆规校对螺孔时,调节池发生爆炸。

爆炸导致调节池顶板整体掀起,综合处理车间坍塌。车间内天雨公司王雷、张芦笛、余霖杰以及环城公司沈勇、孙璐璐落入调节池中;在调节池附近作业的天雨公司臧宪锋被擦伤;希恩公司糜荣生受风管冲出的爆炸气浪冲击,摔倒后腿部骨折。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糜荣生及臧宪锋被送往医院救治。部分员工系救生绳后进入调节池,将孙璐璐、沈勇救至池边。因调节池出水泵在事故中损毁,池内液面逐渐升高。15时30分左右,消防及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先将孙璐璐和沈勇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左右,后续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侦检,防止二次爆炸。在利用红外、雷达生命探测仪等确定2名被困人员位置后,实施破拆救援。17时30分左右,王雷、张芦笛被救出(经现场确认,王雷已死亡;张芦笛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时30分左右至次日3时许,经抽水设备连续作业,池内液面降至距离池底约20厘米。在大型挖掘设备配合下,消防救援人员穿戴轻型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底,6日14时40分左右,在废墟内发现余霖杰(经现场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9.3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专家意见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调节池,坍塌面积约250平方米,顶板被整体掀起,北端倾于池内,南端高出地面并压在泵系、超滤设备上方,现场散落有大量彩钢板、保温棉、办公设备等。

2.池西侧中部距离地面约20厘米处有一东西向、直径约420毫米的不锈钢直管,以管箍固定于地面管架上;直管分为7段,各段间铁质法兰均以新螺栓螺母连接,法兰间有新密封条。

3.由东向西第

五、六段直管抽瘪状变形;第六段直管西端管口伸入第七段直管内,其西端法兰仍与第七段直管东端法兰相连。

4.第七段直管向东偏移约23厘米,西端敞开;西端法兰密封条部分烧焦,与第六段直管连接处密封条部分烧焦;三通管在敞口西侧地面上。

5.三通管东端连一短管,其上表面区域、管内关闭的风门上半部分、与三通管连接法兰高出管壁位置、沿直管方向西侧建筑的墙上均有灰黑色附着物。

6.三通管附近地面上有一铁质圆规,表面已锈蚀;两边均长约25厘米,夹角约50度;夹角固定端留有灰黑色附着物;将该圆规插入短管东端法兰最上部螺孔,圆规夹角固定端位置与短管上表面附着物痕迹吻合。

7.作业现场散落有电焊帽、扳手、铁质榔头、砂轮机、橡胶榔头、电钻、密封条、螺栓、螺母、玻璃钢、氩弧焊机、桶装易燃溶液、烟头、烟盒等物件。

(二)专家意见

经专家勘查、分析,出具《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事故专家组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报告》,认定该起爆炸事故原因为:

1.由于除臭设施退出运行长达一周时间,期间调节池仍在运行,使调节池中沼气浓度不断升高,达到了会产生爆炸的浓度值(5-15%),为调节池爆炸埋下了隐患。

2.接管等维修作业过程中形成点火源,引燃了三通管与风管直管端连接处的可燃气体,燃爆形成的烟气瞬间从接缝处泄出。

3.靠近接管处的可燃气体即刻被耗尽,火焰锋面沿着风管向调节池方向蔓延。

4.火焰沿着风管一直蔓延至调节池内,并引爆池内爆炸性混合物。

5.爆炸形成的强大的冲击波,在风管内形成高速气流,该高速气流将附着物冲出。

6.爆炸产生的巨大冲击波将顶盖掀起,掀起过程中形成的巨大惯性作用,使与调节池连接的风管内形成负压,将风管抽瘪并向调节池方向形成位移。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除臭风管与大气相通、调节池液位波动,空气进入池内与因风机维修停排而逐渐聚集的沼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池内液位升高,混合气体沿风管外逸,因安装风门关闭的三通管时受阻并富集,达到可燃爆的浓度;作业人员使用的铁质圆规与风管铁质法兰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引燃风管内混合气体并蔓延至调节池内,引发调节池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环城公司对风机维修过程中调节池内长时间停止抽气可能导致沼气浓度升高、开口区域作业易产生点火源等现象认识不足,在未停运调节池,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作业。希恩公司未在除臭系统改造前认真开展风险因素辨识,未按协议要求配备气体监测仪,对现场进行相关气体浓度监测。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希恩公司在除臭系统改造前,未对动火行为进行申报,且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使用铁质工具、作业人员吸烟等违章违规现象。环城公司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现场交底流于形式。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失。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希恩公司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负责人。环城公司未按照上级公司有关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1)任益民,希恩公司工程师,环城公司除臭系统设备改造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控,在除臭系统改造前,未对动火行为进行申报,且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使用铁质工具、作业人员吸烟等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2)金心东,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环城公司

(1)沈勇,环城公司运行部主管。分管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是一期渗滤液除臭改造工程甲方代表。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2)孙璐璐,环城公司EHS部(环境、健康、安全部)经理。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3)励辉,环城公司运行部经理。对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崔霍德(SergeTreffort),环城公司江桥厂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目标指标。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刘长水,环城公司副总经理,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郭宝坚,环城公司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督促有关人员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汪力劲,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能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分别对金心东、郭宝坚、汪力劲处2012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董事长汪力劲的职务。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提议环城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总经理郭宝坚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责成希恩公司、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有关章程对上述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分别报其上级公司及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未在除臭系统改造前认真开展风险因素辨识,未按协议要求配备气体监测仪,对现场进行相关气体浓度监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环城公司

对风机维修过程中调节池内长时间停止抽气可能导致沼气浓度升高、开口区域作业易产生点火源等现象认识不足,在未停运调节池,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作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现场交底流于形式;未提醒、指导相关人员按照上级公司有关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希恩公司、环城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将希恩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市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排除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中规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配备甲烷、硫化氢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渗滤液处理厂(站)性能测试应包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应配备危险气体(甲烷、硫化氢)的控制与防护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部分该标准发布前设计、运营的渗滤液处理厂(站),尽快参照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报警装置及防控装备,建立健全危险气体产生源及区域气体监测制度。

(二)相关行业应进一步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计及安全维护相关规范。建议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应根据渗滤液处理的环保达标、安全维护等,制定相应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特别是对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处理设施、构筑物,应在设计规范中明确其区域内使用易产生点火源类作业工具的注意事项,以及与人员滞留、作业或办公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研究调节池通排风设施冗余系统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及检维修规程,并严格执行。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在调节池等有沼气产生的隐患场所实施检维修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实施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企业在实施动火作业或其他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实施检维修作业时,检维修人员应配备并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浓度超标时,应停止作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四)相关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垃圾处理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实施和落实;应对员工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配备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对其生产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相关合营企业应完善、理顺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根据自身情况梳理风险源,发现、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合营企业的合营方应明确对企业的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正视、磨合管理上存在的差异,杜绝出现管理脱节等问题,促进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20日

第四篇: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月日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22日16时许,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忠防镇中雁村王家山峰雁矿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临湘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岳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唐道明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15年7月24日,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临湘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矿山爆破和气象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岳阳利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2012年6月7日变更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2000006042,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鱼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经营范围为:长石露天开采、选矿及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该公司取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经营性)》(编号:4306001300061,有效期: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的峰雁矿区。

(二)峰雁矿区基本情况及演变由来

事故发生矿区峰雁矿区登记面积1.3819平方公里,生产规模年产45万吨。目前,该矿区的露天开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FM安许证字[2014]F968号,许可单位名称: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花石岩长石矿,许可范围:长石露天开采,有效期: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但未取得正式的《采矿许可证》。

2003年5月,临湘市国土局向该矿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2011年4月29日,临湘市国土局对该矿进行了最后一次延期登记(《采矿许可证》编号:C4306822009047120013216,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有效期: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9日)。

2012年,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对临湘市忠防镇和詹桥镇的长石矿进行资源整合。临湘市政府同意该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并进行了批复。随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国土局递交了峰雁矿区的采矿权延期申请报告,岳阳市国土局依据相关的文件办理了延续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编号:C4306822009047120013216,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有效期仅1年,自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

2013年6月25日,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向岳阳市国土局提出峰雁矿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并依法缴纳了407.77万元的采矿权价款、提交了相关文件。由于湖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尚未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审查,导致采矿许可证暂时不能配号,岳阳市国土局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岳预采[2013]011号),允许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开采期限为5年,并明确该通知可以视为对该矿权采矿的行政许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19日出具《关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函中明确了法律法规对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没有规定,国务院于2015年5月10日公布取消了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事项。该函认为岳阳市国土局为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发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确属特殊情况。

直至事故发生前,该矿区的地下开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故发生矿硐基本情况及作业流程

事故发生矿硐位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峰雁矿区内,属于国土部门认定的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范围内。

该矿硐由临湘詹桥人魏运皇与家人于1998年合伙雇人开挖。该矿硐于2000年开始出矿。2008年,魏运皇自己带徒弟回矿硐开采长石矿至今。2013年矿硐划入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范围后,魏运皇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在矿硐的收购上展开了多次谈判,但是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魏运皇认为自己投入太大,要求继续开采。2014年5月6日,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与魏运皇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矿硐发包给魏运皇开采,合同规定魏运皇开采的矿石由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开采矿石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魏运皇提供。但实际上开采出来的矿石由魏运皇自己销售,每吨矿石向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缴纳销售额百分之十的采矿权价款和管理费用。

事故发生矿硐每天只进行一次爆破,爆破作业时间为每天下班前,第二天上班后,所有的作业人员在作业面根据各自的分工进行开采作业,待矿石和渣土全部清完后,再进行打眼、装药和爆破后下班。

(四)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成员14人,安委会办公室设安保部,由何术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公司有4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304060634),安全负责人何术伟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304060637)。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所有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实际并未进行演练。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但该公司以采矿作业点人员进出频繁为由,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以市场价格向不具备任何采矿资质的个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采矿;没有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制度,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台账直至2015年7月才开始建立;没有严格督促各矿点将当班未使用完毕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公司在王家山建了四间房子,将各矿点未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集中存放,聘请的看守人员无相应资质。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在与魏运皇的承包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何术伟对事故发生矿硐一周进行两次检查。魏运皇在开采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由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先由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库管员刘少勇核定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魏运皇再根据核定的量交现金到公司,公司财务部开出领用单,魏运皇凭其子魏天良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领取炸药和雷管,魏天良未在事故发生矿硐中从事爆破作业。2015年7月8日,忠防镇向事故发生矿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虽然停止向魏运皇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但是没有督促魏运皇将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魏运皇仍在使用之前未清退回库的民用爆炸物品开采长石矿。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2015年7月22日下午,事故发生矿区出现了雷雨天气,临湘市气象台于当天15时42分发布了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22日12时30分,事故发生矿硐负责人魏运皇带领王细它、李学球、何明望、邓小文、魏映红和徐丽象6人到达事故发生矿硐作业。矿硐里分两个作业组进行作业,魏运皇和李学球负责打炮眼,王细它负责将渣土运出硐外,其余四人负责采矿、选矿。15时20分,作业面的炮眼全部打完。15时40分,魏运皇开始在炮眼里装炸药和雷管,15时50分,魏运皇将引爆电线接在雷管上,但并未将电线接上电源。当时何明望、邓小文、魏映红和徐丽象正在矿硐中台阶坑下面炮眼附近处收拾工具,王细它、魏运皇、李学球三人在台阶上面清渣施工。忽然硐里的照明灯一闪,轰的一声巨响,发生了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魏运皇、王细它和李学球立即跑到四人所处的位置,看到何明望坐在地上,左脚被落石压住,邓小文趴在地上喊疼。由于无法搬动压在何明望身上的落石,魏运皇等三人就先将邓小文抬出硐。16时16分,魏运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就在硐外等救护车。李学球和王细它继续进硐救人,进硐后又找到了趴在地上痛苦呻吟的徐丽象,李学球和王细它将其抬出硐后再返回救何明望。两人用铁撬棍撬开压在何明望左腿上的石头后,将何明望救出硐,因伤势过重,在搬出矿硐后不久,何明望死亡。爆炸发生后,周边矿硐的工人也过来帮助救援,在最后清理爆炸现场石头时发现了魏映红的遗体。16时20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助理李海军接到矿硐报案电话后,当即安排魏运皇组织现场人员抢救伤员,同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支援,并打电话给行政部长敖凯,要求敖凯向主管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17时07分,敖凯向临湘市安监局矿山股股长戴晓波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医疗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徐丽象、邓小文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因二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22日17时左右,忠防镇安监办主任王铁勇接到忠防镇水电站站长何伟华的电话,说利宇公司魏运皇矿硐出事了,王铁勇立即向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忠防镇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并向临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临湘市启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临湘市、岳阳市有关负责同志带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晚,临湘市政府连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防范次生事故发生。7月23日,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有效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矿硐内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违规作业,在与爆破无关人员未撤离爆破作业现场的情况下就进行爆破网路架设,同时事故发生矿硐内起爆线、连接线与其他电力线路布置不当,起爆线路与其他电力线路隔离不到位。

(2)动力和照明线路破损、芯线外露产生漏电,加之矿硐所在矿区有雷雨现象,雷电作用加强了电雷管网路内的杂散电流强度,致使5个已安装炸药、雷管的炮眼中3个炮眼提前早爆。

(二)间接原因

1、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1)违法组织地下开采。该公司虽已取得露天开采长石《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地下开采长石《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违法发包。该公司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违法将事故发生矿硐发包给没有相关开采资质的魏运皇进行开采。

(3)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矿硐现场爆破线路存在芯线外露漏电的安全隐患,爆破作业人员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质。

(4)没有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该公司没有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制度,建立回库台账,违法设立爆炸品仓库,并聘请无相应资质人员看守。

(5)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以采矿作业点人员进出频繁为由,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地方党委、政府

(1)临湘市忠防镇党委和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不力,对事故发生矿硐长期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忠防镇对事故发生矿硐进行过多次检查,并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2015年7月8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2015年7月14日上午,镇党委书记李开龙、镇长汤勇兵分别向临湘市安委办和临湘市国土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镇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汇报材料中没有提到事故发生矿硐,2015年7月22日上午,李开龙和汤勇兵再次来到临湘市安委办请求尽快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但忠防镇采取的措施没有从根本上制止事故发生矿硐违法生产的行为,直至事故发生前,该矿硐仍在进行违法开采作业。

(2)临湘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临湘市国土局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该局矿管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多次对事故发生矿硐进行检查,但没有将事故发生矿硐违法开采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今年7月,忠防镇党委政府以书面形式向该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镇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的报告后,采取相关措施不力。

(2)临湘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未建立回库台账、违法设立临时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查处。对事故发生矿硐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进行爆破作业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临湘市忠防镇派出所在排查行动中查获事故发生矿硐无证违法开采行为后,没有上报临湘市公安局,也未采取查封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

(3)临湘市安监局对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矿硐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今年7月,忠防镇党委政府向该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忠防镇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的情况汇报》后,采取相关措施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7·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余宇良,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7月31日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2、何术伟,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7月31日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3、魏运皇,男,中共党员,事故发生矿硐承包人、实际负责人。因涉嫌使用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7月25日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敖凯,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部长,负责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海军,男,中共党员,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铁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安监办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不到位,对于事故发生矿硐违法开采的行为制止不力,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遏制措施,但没有从根本上制止事故发生矿硐违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胡跃虎,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汤勇兵,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于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李开龙,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指导镇政府对于辖区内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违法开采情况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易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国土所所长,主持镇国土所全面工作。在参与忠防镇政府矿山违法地下开采的检查行动中发现事故发生矿硐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违法开采的行为后,没有及时向上级国土部门汇报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开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余志敏,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对全市矿山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矿硐证照不全、违法开采情况打击不力,接到忠防镇政府汇报辖区内违法地下开采的情况后,负责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但未认真细致的进行核查。对于事故发生矿硐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失察,导致打击违法开采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王金雄,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总工程师,分管监察执法工作。没有严格督促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忠防镇汇报非法开采情况未跟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夏志成,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忠防镇派出所所长,主持镇派出所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参与忠防镇政府矿山违法地下开采的检查行动中发现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后,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要求上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查封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陈六阳,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危爆物品管理工作。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矿硐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谌裁零,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主持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没有认真督促、指导危爆中队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发生矿硐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停职检查,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戴晓波,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非煤矿山股股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其违法开采行为打击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廖文静,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打击违法地下开采行为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鉴于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敖凯、李海军2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事故调查组只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建议由相应党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刘少勇,男,群众,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和保管。对民用爆炸物品发放把关不严,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魏运皇使用,未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回库制度,未建立回库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曹青松,男,中共党员,原临湘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打非治违”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因其他原因已被免职,建议不再作组织处理。

2、程金波,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国土局局长,主持市国土局全面工作。对忠防镇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对下属部门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曾明亮,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没有认真督促、指导治安大队对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先期免职,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柳德皇,男,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对忠防镇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对下属部门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责成临湘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整合,在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大对爆破现场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爆破现场作业安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当班作业人员在爆破作业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

(二)临湘市政府、忠防镇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职责规定,要针对本起事故提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完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强化整顿整治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等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水平。

(三)临湘市政府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收回的采矿权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招拍挂,并督促拍得采矿权的企业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审查,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允许生产。

(四)临湘市国土局要依法打击矿山的违法开采行为。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对企业取证情况予以查验,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五)临湘市公安局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用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场所。

(六)临湘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对于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严格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齐全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强对整合矿山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假整合”,严厉惩处以整合或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利宇矿业有限公司

“7·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9月11日

第五篇: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

“11.22”较大透水事故

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2017年3月28日

-1-

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以下简称北槽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兼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集中力量全力营救被困人员,科学细化救援方案,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杨富(前后两次)、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国家煤监局事故调查司和国家矿山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以及江西煤监局、江西省安监局的主要领导等先后抵达事故现场,协助指导抢险救援;宜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等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宜春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和收集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和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技术分-2- 析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概况

北槽煤矿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西南,距宜春市区直线距离18km,地处袁州区西村镇南塘村,井田面积2.0960km2。属私营合伙企业,法人代表李树福,煤矿股东及股份情况:李树福、占22%,刘文萍、占22%,杨启茂、占16%,李根萍、占20%,赵恒球、占20%。

煤矿于1994年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2010年底经宜春市安监局批准开始技改,新系统位于矿区中部。2014年6月23日,宜春市安监局对其技改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于2015年2月2日变更取得新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煤矿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矿长李日生,其资格证号为360302196210293058,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生产矿长张招生、安全矿长陈绍明、机电矿长林炳章、技术负责人陈继萍,上述4人均持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其中陈继萍由于身体原因不便下井,煤矿在2016年1月2日的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任命其为技术员,2016

-3- 年4月2日管理人员会议上明确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但煤矿没有重新聘请专职技术负责人,也未就此告知西村镇政府和区安监局。另聘请了技术员陈毅萍负责井下测量工作。

煤矿采用斜井、平硐综合开拓方式,有主井(斜井)、副井(平硐)、风井(平硐)3个井筒。煤矿分为-50m、-100m、-150m三个水平,其中-50m水平为回风水平,-100m水平为生产水平,-150m水平为开拓水平。主采煤层为B5煤层,属龙潭组下老山亚段,近东西走向,煤层厚度0.58~2.18m,平均0.95m,倾角70°~80°,开采标高为+235m~-200m。

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放炮落煤,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掘进工艺,煤巷采用金属支架支护,岩巷采用锚喷支护。

该矿为低瓦斯煤矿,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矿井安装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2010年5月煤矿委托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0年11月委托江西省工程物探新技术公司对煤矿-50m标高以上开展了水文探测,2012年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六地质队编制了资源储量地质报告,2014年委托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对煤矿安全现状进行了综合评价。2015年,煤矿重新编制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认定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制定了煤矿防治水相关制-4- 度。2016年编制了水害分析报告、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以及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技术资料。

矿井采用两级接力排水,排水系统能满足正常排水需要。该矿聘请了3名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探水工,配备了一台ZDK-480型7.5KW的液压探水钻机,针对-100m以上采掘作业情况编制了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此进行了井下探水。

2015年,该矿生产原煤1.85万吨,2016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2.8万吨。煤矿现有职工80人,采用三班制作业。

(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北槽井田范围内出露第四系(Q),二叠系上统龙潭组上老山亚段(P2l2-3)、中老山亚段(P2l2-2)、下老山亚段(P2l2-1)、官山段(P2l1),二叠系下统茅口组(P1m)。位于袁水复向斜北翼,在其之上发育有次级褶曲乌梅冲向斜和屏峰背斜、一组走向逆断层F

4、F2和倾向正断层F7,构造复杂程度为中等。

矿井的主要充水水源是:

①老窑积水:由于本区煤炭开采历史悠久,含煤地层浅部形成众多老窑,并有不同程度的积水。根据调查,矿区西部有原西村煤矿、乌梅冲小井、大山井,主要开采向斜北翼煤层,早已关闭,南翼煤层基本未进行过开采,西村煤矿、乌梅冲小井的开采标高均在±0m以上,大山井的开采标高在+30m以上。

②二叠系下统茅口灰岩含水层:厚约300m,岩性以灰色、

-5- 浅灰色、厚层状硅质灰岩夹石灰岩为主,岩溶发育。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B5一般距茅口组灰岩含水层在100m以上,受断层影响,局部B煤组可能会与茅口组灰岩含水层直接接触。原宜春县煤矿在矿井基建之初巷道曾揭穿茅口组灰岩,发生涌水,造成巷道垮塌,后对该处巷道做了密闭处理,但未能封死,留有出水孔,据二二六地质队1989年井下实测,该处涌水量207m3/d。

③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官山段砂岩含水层:矿区范围官山段地层上、中、下部分别有官山砂岩分布,官山砂岩局部厚度可达10m,孔隙较发育,局部受断裂构造影响,节理裂隙较发育,含裂隙、孔隙水。

④基岩风化裂隙带含水层:矿区内浅部煤层开采强度较大,加上以往一些非法小煤窑的开采,采动使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2l)煤层顶板裂隙与基岩风化裂隙带连通,成为大气降水进入老窑采空区的良好通道,也是矿井水的主要来源。

采动形成的上覆岩层导水裂隙带和浅部基岩风化裂隙带,两者沟通形成该矿充水主要通道;断层破碎带也是充水通道之一。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0m3/h,最大涌水量为40m3/h。 (三)事故区域采掘活动情况

2016年煤矿-50m水平及以上未安排采掘工作面。 -100m水平分为东、西两个采区(东、西采区在-50m水平以下无巷道联通)。其中东采区安排有-96m东集中运输巷(煤层顶板岩巷)、-96m东二石门南斜巷(煤巷,已掘进至-68.5m-6- 标高)两个采掘工作面;西采区布置有-104m西集中运输巷(煤层顶板岩巷)、-104m西一石门南斜巷(煤巷,已掘进至-73.6m标高)两个采掘工作面。

-150m水平为开拓水平,分为东、西两个采区,目前仅开拓西采区,东采区未开拓。2016年全国“两会”复产复工后,开始施工西翼-50m水平到-150m水平的南下山,该巷设计高度2.5米,宽2.6米,使用锚喷支护。南下山在-50m水平中央石门南头开门,施工至-100m水平采用联络巷与-104m西一石门联通,然后调整风路后继续施工至-155m标高,累计施工约200米。

2016年8月上旬起,在南下山-155m标高开门向西施工-155西集中运输巷(该平巷布置在B5煤层顶板的炭质泥岩中),施工约20米后,因-50m水平运输大巷变形严重且需扩削,影响-155西集中运输巷施工时的运输,煤矿于2016年8月20日停止-155西集中运输巷的掘进,调集队伍维修扩削-50m水平运输大巷。

-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前,未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情况,未编制地质说明书,掘进时,未编制作业规程。该巷道掘进过程中,没有开展探放水工作。

(四)事故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1.西村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西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煤矿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共西村镇党委《关于2016年班子成员、干部分工及挂村的通知》,明确

-7- 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具体分管由维稳信息督查员(副科级)易云华负责。镇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主任黄建荣,驻事故矿井安全员为干部黄友文。该镇对2016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组织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但对事故矿井2016年开拓西翼-150水平过程中在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2.袁州区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袁州区人民政府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制定了《袁州区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思路和举措。依据区政府《关于区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常务副区长李勇军协助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李日耀协助常务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袁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管执法。依据《袁州区安监局2016年班子成员及干部分工安排》,由党组成员李传忠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股负责全区煤矿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具体工作,股长为汤六圣。2016年到事故发生前,安监局按照监管计划,6次到北槽煤矿进行监管执法,查处隐患46条。但对事故矿井2016年开拓西翼-150水平过程中在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2日15:30分中班,副矿长助理徐明方主持召开进班会。当班共有21人下井作业,安排了三个掘进作业点,其中-104m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东翼-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4人,-96m东二石门南斜巷掘进工作面3人,其余人员11人的分工是东翼1名绞车工、2名推车工,西翼1名绞车工、2名推车工、1名挂钩工,主提升1名挂钩工,1名带班副矿长,1名安全员,1名瓦检员。

15:40分左右,21名工作人员陆续下井,到各自岗位工作,带班副矿长陈绍明、安全员林洪生检查各作业点,均未发现透水征兆及其它安全隐患。22:30左右,-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人因身体不适,-96m东二石门南斜巷3人完成本班任务,提前出班。

23:00左右,西-100m水平井底车场变坡点挂钩工开泵时发现石门内突然有大量水涌出,已淹到巷道一半高度,见状即往上跑,跑至-50m水平上部车场变坡点位置回头看时,看到水已淹没西下山井筒一半,意识到已发生透水,赶紧边跑边喊“西下山透水了”,随即于23:10分电告地面调度室。-50m水平车场及周围7名工人听到呼喊后立即从副井往地面跑。此时在-50m水平泵房检查水泵运转的安全员林洪生听到呼喊后,立即打电话到西-100m水平,通知该地点作业人员撤出,但电话已经中断,随即打电话通知东-100m水平人员撤出,但无人接听,就赶紧往东边

-9- 跑,想去通知东-100m水平人员,却看到-50m水平西翼中央石门南头也有大水涌出,无法继续下到东-100m水平,只有立即退出。

带班副矿长陈绍明23:30左右在副井底指挥出班人员坐猴车,看到逃生出来的工人和安全员,稍问情况后,想打电话通知作业地点人员,但副井底此时已经淹了约0.6m深,电话迅速被淹没,没有办法,只有带领人员逃生,14人安全升井,7人被困,其中-104m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及瓦检员1人、东翼-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到23日零时10分左右,升井后的带班副矿长陈绍明和副矿长助理徐明方又下井查看情况,发现水已经涨到井筒+35m标高。至23日21时45分,水位标高+95.2m,除该标高以上主、副井筒外矿井全部淹没。

11月23日2:00左右,距北槽煤矿约500m,方位310°模沙村栗下组村民发现了本村房屋倒塌、道路断裂、农田、水塘塌陷、地表开裂等情况。后经核实农田、水塘塌陷7处,房屋倒塌2栋、开裂35栋,影响范围约500m×1500m。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北槽煤矿法人代表李树福向袁州区西村镇政府进行了报告,西村镇政府及时向袁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了报告;宜春市政府接到袁州区政府的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省政府进行了报告;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向江西煤-10- 监局报告了事故,江西煤监局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报告。

2.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袁州区区委、区政府等领导接到报告后,随即奔赴事故现场,23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在北槽煤矿召开现场办公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召集宜春市矿山救护队,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安监、宣传、政法、公安、国土、消防、供电、水务、应急以及西村镇等相关部门单位组建抢险救援队伍,调集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展开了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宜春市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下井搜救被困人员,勘察井下情况,煤矿通风、通讯、供电、排水等全面 破坏,但没能找到被困人员。考虑到透水量大,从江西煤矿抢险排水站先后调来2台大流量水泵,通过全体救援人员努力,23日15:00恢复主、副井局部通风,21:45副井1台排水量43m3/h排水泵开始排水。24日22:06采用排水量725m3/h大流量泵排水,并进行水位统计分析。

考虑到本次透水事故的复杂性,为科学施救,袁州区从全国聘请了12位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指导下,加强了井下水位水质监测;在沪昆高速路附近、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附近、地质灾害点和周边水库建立了17个监测点,实行24小时监控;布置了物探及钻探工程,探查导水通道及岩溶发育情况。

-11- 截至11月29日,水位从淹没标高+95.20m(事故救援开始时的水位标高),降至+75.82m,排水过程中水位降幅始终未超过20m。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对排水水位降幅有限且排水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可能引发次生灾害、被困人员生还可能性以及救援工作方向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组意见,决定暂停排水。于当日21:59暂停排水。停排以后,至12月7日18:00水位达到到+112.5m,超过煤矿淹没标高+95.2m,救援中共排出水量81100m3。

12月8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整体工作进行论证。结合前期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现场勘查,以及透水后物探结果、透水条件的分析,经讨论研究,专家组认为:一是本次透水水源为茅口灰岩水,透水量大且补给充沛;二是导水通道为F7正断层及影响带,规模大、探查困难且不具备地面封堵施工条件,而不封堵导水通道直接排水不仅无法完成救援,且会加剧次生地质灾害,直接威胁沪昆高速公路、西气东输管道等重点工程的运营安全;三是被困矿工在2.5MP高压下超过15天,已无生还可能。因此专家组建议停止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当日,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树福筹措资金,用于事故善后处理。袁州区区委、区政府抽调干部成立善后处理组,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已与7名遇-12- 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了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煤矿范围内的F7正断层造成上盘煤系地层与下盘的茅口灰岩对接,-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进入F7正断层影响带,巷道停止掘进后,在高水压及构造应力持续作用下突破有限隔水岩柱形成集中通道导致茅口灰岩水滞后溃出。

依据2017年1月10日聘请的专家组的《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专家分析报告》,此次事故有关情况认定如下:

1.透水时间: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 2.透水水量:约30000m3,瞬时涌水量为13320m3/h 3.透水地点: -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附近 4.透水水源:茅口组灰岩水,且补给量十分充沛 5.透水通道:F7正断层及其影响带

(二)间接原因 1.煤矿防治水工作不力

(1)煤矿对F7正断层可能导通茅口灰岩水的危险性认识不足,2016年开拓西翼-150m水平时,未进一步查明该水平-155西集中运输巷前方的F7正断层及其隐蔽的水害情况。

-13- 据2010年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六队编制的北槽煤矿储量地质报告反映,北槽井田17勘探线附近有F7正断层(距-155西集中运输巷开门点前方约100m),走向E250S,倾向北东,倾角650,地层断距80~200m,断层倾角浅部陡深部缓,但位置及倾角未完全控制。《北槽煤矿2016年水情水害分析》指出F7正断层切割茅口灰岩,致使茅口灰岩上抬,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从17勘探线剖面图可以看出,F7正断层将下盘的茅口灰岩上抬到-150m标高左右。实际未采取技术措施进一步查明。

(2)煤矿未在-150m水平科学计算并合理留设F7正断层防隔水煤(岩)柱。

《北槽煤矿2015年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要求井田内的导水断层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中有关公式计算留设断层防隔水煤(岩)柱。实际煤矿在开拓进入-150m水平前未计算留设F7正断层的防隔水煤(岩)柱。

(3)煤矿在-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之前未划定F7正断层的探放水“三线”,掘进时也未开展探放水工作。

《北槽煤矿2016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指出F7正断层切割茅口灰岩,是一个良好的导水通道,在布置西翼-100集中运输大巷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划定好警戒线和探水线。《北槽煤矿2016年水情水害分析》指出,西-100集中运输大巷掘进时,必须加强F7正断层与茅口灰岩的关联分析,向西掘进距断层100米时,必须开始加强探放水工作,防治误穿断-14- 层破碎带,而导致揭穿茅口灰岩。

北槽井田17勘探线剖面图显示F7正断层切割深度超过-200m标高,断层面倾向北东,且-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已超过西-100集中运输大巷迎头约70m(两条巷道掘进方向基本相同),那么-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比西-100集中运输大巷距F7正断层更近,约83m,实际距离可能更小。此种情况下,煤矿在施工-155西集中运输巷时,既未划定探放水“三线”,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绘,也没有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

2.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

(1)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与实际不相符,造成实际安全管理混乱。(2)2016年4月2日起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不能正常履职,煤矿未配备新的专职技术负责人,且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之前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也未编制作业规程,未明确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西村镇政府及袁州区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西村镇政府及袁州区安监局对事故煤矿2016年开拓-150m水平时防治水工作不力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规范、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以及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等问题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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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北槽煤矿

1.李日生,男,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编制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在未督促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了-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对原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未要求配备新的专职技术负责人,且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李树福,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之一,煤矿的实际控制人。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不力,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而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安排矿长兼顾井下技术,导致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绍明,男,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过程中未督促进一步查明F7正断层的水害情况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也未督促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6-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其撤职,并给予其警告、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陈继萍,男,2014年起任北槽煤矿技术负责人,经煤矿2016年4月2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鉴于其身体原因,允许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负责煤矿技术资料编制及地面技术管理等工作。对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之前需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履职不到位,也未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建议;本人职责变动后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其撤职,并给予其警告、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西村镇

1.黄友文,男、西村镇安办副主任,2016年6月29日起为驻北槽煤矿安监员,负责事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煤矿开拓-150m水平时防治水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以及煤矿掘进 -155西集中运输巷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等问题失察,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7-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黄建荣,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29日起任西村镇安办主任,组织协调全镇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镇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

3.易云华,男,中共党员,西村镇维稳信息督查员(副科级),2016年6月起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该镇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刘勇,男,中共党员,2014年起任西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组织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工作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和-18- 《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晏军,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起任西村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支持督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袁州区安监局

1.汤六圣,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负责组织全区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李传忠,男,袁州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管不

-19- 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未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安排-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且未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开展防治水工作不力,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聘请的技术负责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而不能正常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成西村镇人民政府和袁州区安监局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袁州区委、区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1.煤矿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设置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20-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煤矿要强化防治水工作,防范水害事故。加强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进一步查明矿区范围内水害情况,完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准确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水害防治。

3.煤矿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

4.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坚持依法监管,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有重点、监管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推进煤矿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1.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现场示意图

2.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3.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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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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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r9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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