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更新时间:2024-06-11 09: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生育保险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①单位正常参保并足额缴费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含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项目名称 限额支付 妊娠<12周 妊娠12-16支付标准 400元 600元 定额支付 支付标准 项目支付 产前检查费 周 妊娠16-28周 妊娠≥28周 1100元 260元 260元 自然分娩 人工干预分娩 单纯剖宫产 剖宫产伴其它手术 流产 高危人流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3000元 3100元 3600元 3800元 260元 600元 分娩合并症 800元 生育医疗费 自然流产 药物流产 1000元 计划生育(含终止妊娠)医疗费 引 产 1300元 1600元 放(取)环 女职工绝育术 200元 1000元 特殊取环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男职工绝育术 600元 绝育术后复通术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表一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方式与标准
表二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12周 妊娠12-16周 妊娠16-28周 妊娠≥28周 产钳助产 胎头吸引术 剖宫产 多胞胎生育 输卵管结扎术 晚育独生(大于24岁并提供独生子女证) 金额计算方法 享受天数 15天 30天 42天 90天 增加天数 15天 15天 15天 15天/多产一胎 14天 30天 (分娩当月缴费基数÷30.4)×合计享受津贴天数 注: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二、生育保险支付经办总流程
参保人妊娠12周内到联网登记责任医院或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见下文) 妊娠期间持医保卡或社保卡到联网医院做产前检查 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如需回原籍分娩需提前到分中心做异地安置 住院3天内到医院做联网登记,异地人员10天内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所需材料见下文) 分娩后5个月由单位向分中心申报个人垫付的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材料见下文) 三、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材料规范
(一)妊娠登记 1、联网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武清二院、河西务医院、王庆坨医院),所需材料请咨询相关医院。
2、分中心妊娠登记
因个人信息不符、参保缴费异常、外地生育服务证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妊娠登记的可到分中心办理(妊娠12周内、流产手术前、诊断10天内)。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诊断10天之内)(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生育的要求注明末次月经和预产期,流产的要求注明末次月经);
(3)妊娠化验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流产不需要);
①生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②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③外地生育服务证需本市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盖章确认。 ④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院登记
1、联网医院住院登记:自2007年8月6日起,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需住院分娩或计生手术人员可直接到联网医院医保科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生育或计生医疗费直接与医院结算;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仍由单位向武清分中心申报。如因医保卡消磁、遗失而不能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的可到武清分中心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所需材料同其它住院登记。
2、非联网医院其它住院登记:住院3天之内(异地安置的10天之内)到分中心办理。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 ①《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②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
④《生育服务证》原件或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原件; ⑤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⑥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绝育术、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①《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②《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④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①《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④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异地登记
1、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并经批准后的二家(一家一级、一家二级以上)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2、参保职工因在本市无亲属,需回原籍分娩的,应提前到分中心备案并选定一家二级以上就诊医院,经批准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分娩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各自在津均无直系亲属,需回原籍分娩;
②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填报《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
③有效的原籍证明材料,回原籍分娩的个人申请;
④妊娠登记、其他住院登记及费用申报等手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生育保险联网后,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和门诊计生费用可直接与医院结算,相关问题请咨询医院医保科。因医保卡消磁、丢失等原因未联网
结算的,垫付费用按原办法申报。
个人垫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在产假期满后(出生后5个月)由单位向分中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后垫付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二)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后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生育分娩
①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托稿粘贴;
②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剖宫产需提供手术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③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④《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⑤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⑥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终止妊娠
①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或诊断证明(自然流产)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托稿粘贴;
②门诊病历(盖生育保险章后A4纸复印)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③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婚育证明; ④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三)垫付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手术
①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②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处方底联、检查报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④手术证明(术后),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⑤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上环、取环不需要);
⑥门诊病历(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复印(先盖章后复印),复印件不需再盖章;
⑦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①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②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处方底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④相关检查报告或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⑤门诊病历(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复印(先盖章后复印),复印件不需再盖章;
⑥诊断证明(每次看病提供一份,加盖诊断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复印件; ⑧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办理其他住院登记,向分中心申报住院医疗费)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总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剖宫产需提供手术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5、合并产科、内科并发症的提供完整病历及重要检查报告复印件; 6、“其它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5号) 7、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五)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同时申报时(非联网医院),在医疗费申报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六)所需表格:
每次申报时填写生支字5号(单位汇总)、6号(每人一份)、8号(单位交接单)、《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五、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粘贴于机打明细后,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后先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
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特别说明
1、人工流产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妊娠登记后方可进行手术,未登记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2、上环、取环手术不需要登记,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手术并联网结算。
3、申报材料自备档案袋分装,档案袋正面粘贴《档案袋封皮》并填写相应项目。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4、本“规定”精神若与以前文件精神相矛盾,以本“规定”为准。如有新的有关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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