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关系与抚养费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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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关系与抚养费返还请求权

作者:肖德辉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 要 夫妻双方所抚养的子女是妻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关系所生,夫可否向第三人和有过错的妻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争议,各国立法也有差别。而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做规定,法院遇到这种案例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我认为应当把婚外性行为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由受害方(夫)向侵权方(妻与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实现抚养费的追偿。

关键词 欺诈性抚养关系 抚养费 返还请求权 一、问题之提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甲原系夫妻。1997年年底至1998年初,王甲与同单位职工王乙发生婚外性关系。1999年4月15日,王甲生下一子,取名周X。随后,经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周某某与周X并无血缘关系,与王乙存在血缘关系。2000年8月,周某某与王甲协议离婚。之后,周某某诉请确认王乙是周X的亲生父亲,并请求被告王甲与王乙支付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等合计1.9万元,支付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费3500元。豍

根据这个案例,首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王乙干扰周某某和王甲的婚姻关系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二是周某某抚养周X所付出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向王乙和王甲追偿。

二、欺诈性抚养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婚外性关系(通奸)随之越来越多。德国法在学理上将通奸这类行为归入“干扰婚姻关系”。所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他人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圆满安全幸福的家庭生活。欺诈性抚养关系就是第三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而导致的结果,也即妻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其产生的前提。

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了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基于自然血亲,可以形成抚养关系;基于拟制血亲也可以形成抚养关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周X不是周某某的亲生子,两者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当然也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既然如此周某某对周X就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周X的真正的抚养义务人应该是王甲和王乙。王甲隐瞒了周X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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