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狼狗咬人狗主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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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人狗主何罪

据澎湃新闻2017年9月9日报道,8月26日晚7时许,湖南省祁阳县男子胡某骑摩托车带两条狼狗“豹子”和“雄霸”到河里洗澡,返回途中,遇到骑电动车的女子曾某。因曾某无意中按了一下喇叭,受到惊吓的黑狗突然跑过去把曾某扑倒在地疯狂撕咬,黄狗见状,也扑上去撕咬曾某。胡某见状,大声吆喝制止,无奈因两狗都没套狗链,根本不听主人使唤,继续撕咬不止。胡某见势不妙,丢下狗转身骑上摩托车逃跑,后被抓获。据目击者李先生称,“我们看到的时候,咬得很凶,两条狼狗很大,(每条)大概有七八十斤。”当晚9时许,受伤严重的曾某被送到祁阳县中医院,因医疗条件所限,该院不敢收治,曾某随后被转送到永州市中心医院、永州市疾控中心、长沙湘雅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最终才于27日凌晨6时许被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治。据湖南都市频道8月31日报道,虽然经过两天的全力抢救,曾某仍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其整个头皮后半部分三分之二受伤,胸腹部以及手部面部多处受伤。

对于本案狗主胡某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因为,虽然胡某在带狗到河中洗澡和遛狗时,没有给狗套上狗链,但是,他根本没有想到他的狗会咬人,也不可能希望或放任狗去咬人。事实上,如果不是由于曾某乱鸣喇叭使狗受到惊吓,胡某的狗是不会扑上去咬她的。并且,当发现狗在撕咬曾某后,胡某对狗大声喝斥制止,只是由于狗不听他使唤而制止不了,这说明胡某尽到了制止义务。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对人赋予不可能完成的义务,因此,虽然胡某未能成功制止其狗咬人,但是他已经尽心尽力,已经履行了制止义务,不能再让他承担刑事责任,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虽然胡某在发现狗咬人时,曾大声喝斥制止,尽到了制止义务,不能因其未成功制止而令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胡某作为狗主人,根据生活经验常识,应当预见到狼狗性子太烈,不套上狗链很可能会咬伤他人,因此应当时刻给狗套上狗链,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没有给狗套上狗链,导致发生狼狗咬人致人重伤的结果,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当胡某发现其狼狗咬人后,就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放任狼狗继续咬人,并且有义务将曾某送往医院抢救。虽然胡某在带狗洗澡和遛狗时,没有想到其狗会咬人而不听他制止,但是当他发现狗咬人后,就有义务去制止,并有义务救助被咬者,而不能丢下被

害人曾某不顾、自行逃跑,这是一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胡某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第四种观点认为,胡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当胡某发现他的狗咬人后,既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狗咬人,包括报警、向过路人求助或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等,也有义务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而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自行逃跑,放任两条狼狗继续咬人。并且,不能因为本案中两条狼狗咬的只是曾某一个人而认为胡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胡某丢下两条没有套上狗链、不受任何约束的狼狗在社会上游荡不管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足以致使两条狼狗继续撕咬其他人,从而有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赞成第四种观点。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狗咬人既非胡某纵容或唆使所致,亦非在胡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而是在发现狗咬人之后,胡某自行逃跑放任不管。胡某在带狗洗澡和遛狗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狗去咬人,没有伤害他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根本没有想到狗会去咬人,他对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狗咬人事件,主观上仅存在过失,如果他在发现狗咬人时及时喝止了狗,则仍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当他发现狗根本不听他使唤而继续咬人时,他就有义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制止狗继续咬人,防止伤害结果发生,例如寻求周围人的帮助、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等,而不能明知狼狗正在咬人而放任不管、一走了之。换言之,自发现狼狗咬人之时起,胡某就产生了制止狼狗行凶、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拒不履行的,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进而,由于胡某丢下正在行凶的两条狼狗不管而自行逃跑,客观上使得两条未套狗链的狗处于随时可能咬伤、咬死曾某乃至其他行人的状态,严重地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不仅是属于针对特定对象(曾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了,而是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包括曾某和其他任何人)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曾某的重伤结果则是胡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实害结果。

对于恶狗咬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近年来的报道相当多,狗咬死人早就不是什么奇闻。(1)2015年7月20日,黑龙江省一名15岁男孩被4条狗咬死后,被狗主人抛尸荒野,其尸体2个月后被人发现,其手臂、腿上全是牙印。(2)2013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石佛寺村,一名6岁的女童在路边玩耍时,被一条路过的藏獒咬断脖子,不治身亡,更为惨烈的是,当狗咬断女童脖子时,女童母亲正在现场亲眼目睹却无可奈何,眼睁睁地看着恶狗将她女儿的脖子咬断,鲜血直喷。(3)2013年6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王某带3岁半女儿到某高新园区工地小卖店买水,突然从院内蹿出一条黑色藏獒,将女童当场咬死。(4)2013年5月27日早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位62岁的老人

在晨练时,被路边冲出的两条阿根廷杜高当场咬死,全身多处肌肉被撕咬得只剩下骨架,胳膊也被狗吃掉,据说,狗主人已经三天没有给狗喂食,这是那年遵义市中心城区发生的第二起狗咬死人事件。(5)2011年8月26日早晨6时20分许,广西省河池市一老人在遛狗时,被自家的狗活活咬死,监控显示,当老人弯腰捡东西时,狗突然扑向老人,对老人疯狂撕咬,随后,保安拉住狗链试图将狗扯开、路人用木棍与钢钎狠击狗,但恶狗仍死咬主人不放,最终狗被打昏,但老人也因伤重当场身亡,不知此狗与主人有什么冤仇。(6)2009年11月26日,一个平凡而温暖的日子,阳光像往常一样暖洋洋地洒在大地上,然而,就在这样一个充满祥和的日子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却发生了一幕惨剧:一住户家饲养的3条恶狗追咬4位村名,其中两人侥幸逃过一劫,一人受伤,一名4岁男童被撕咬致死。狗咬伤人的事件就更多了。(7)2013年6月13日晚,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一条重达150多斤的藏獒,突然蹿到街面上见人就咬,多人被咬伤,一名90岁老妇因躲避不及被咬穿胳膊。(8)2013年6月24日清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司院内的两条藏獒突然蹿出,在邓庄村附近马路边咬伤3名路人。(9)2015年8月18日,一条流浪犬在北京市朝阳区连续咬伤23人,其中,6人被咬伤头面部,10人被咬伤上肢,5人被咬伤胸腹部,2人被咬伤下肢,是一条特别能战斗的狗。(10)2015年8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一位清洁工人,不仅被狗咬伤,还惨遭狗主人辱骂与殴打,大有狗和狗主一起上的趋势。鉴于狗咬伤人、咬死人的事件太多,许多地方已经出台规定禁止养烈性犬或大型犬,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人的素质有限,总有人不顾他人死活,违反规定饲养恶犬。

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胡某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应根据一般情况或特殊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使他们对动物损害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故意挑逗、激怒、伤害动物等)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仅承担减轻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损害的,则被侵权人既可以向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他们都有赔偿义务,只是在赔偿之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此外,即使动物逃逸或者被主人遗弃,动物在逃逸或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未按照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例如拴狗链等),或者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例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

等),在这种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绝对侵权责任,即使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对动物损害有过错(指故意挑逗、激怒或伤害动物等),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曾某可以向胡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项目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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