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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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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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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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地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地区公司HSE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与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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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新建项目视为固定、专门的维修场所,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1.2.1 一级动火作业

——油(气)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加油(气)站罐区、装卸作业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5.1.4 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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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禁止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5 动火区域属地责任方和动火作业方均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并同时在场监护。

5.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5.2.1 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管理规范》(Q/SY1238-2009)。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作业设备、工机具;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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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分数)。 5.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5.2.2.7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气)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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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

5.2.3.3 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2.3.5 应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检测仪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3.6 气体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应在动火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气瓶严禁卧放。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检测结果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核查和落实防火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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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6 动火临时中断时,动火监护人应留守现场30min,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5.3.7 动火作业现场1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3.8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5.4.1 高处动火作业

5.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4.1.3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有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5.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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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5.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4.4 其它特殊动火

5.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5.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备:

——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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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它相关资料。

5.5.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5.3 审批权限

5.5.3.1 按分管业务职能审批

——运行的油(气)库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加油(气)站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改(扩)建项目动火作业由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2 按动火作业级别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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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动火作业:由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3 批准人无法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指定被授权人,并签署授权书,授权书样式见附录B。一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三级动火作业不得授权。不得越级授权。每次作业只能授权一次。

5.5.4 现场核查时,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机具、材料等;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 ——复测氧气浓度、可燃气体浓度;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5.5 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有效。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延期生效。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5.5.6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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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30min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5.8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5.8.1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5.5.8.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5.5.8.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许可证由交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生效。交接班必须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5.5.8.4 动火结束后,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存档,期限一年。 5.6 安全职责

5.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确认进入作业现场人员资质身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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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提供进入动火现场人员名单,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3 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被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原批准人向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5.6.5 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有权制止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5.6.6 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6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6.1 审核

销售公司和地区公司都应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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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2 偏离

地区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销售公司批准;地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3 培训和沟通

本标准由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标准应在销售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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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申请单位: 动火工作内容说明: 动火区域 动火位置 附工作安是□ 否□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安全方案全分析 和此许可证,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动火附安全作是□ 否□ 工作结束时通知贵单位现场负责人。 业计划书 动火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动火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附件(包括图) 动火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本许可证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动火作业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动火作业单位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动火作业类型: □焊接 □气割 □切割 □燃烧 □明火 □研磨 □打磨 □钻孔 □破碎 □捶击 □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 □其他特种作业 □其它 □其它 □其它 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爆炸 □火灾 □灼伤 □烫伤 □机械伤害 □中毒 □辐射 □触电 □泄漏 □窒息 □坠落 □落物 □掩埋 □噪声 其它:□ □ □ □ 安全措施及检查内容确认(符合“√”不符合“×”) □设备已排空、置换、吹扫 □动火区域可燃物已清除 □消防设备准备妥当 □设备已有效隔离 □动火区域通风已合格 □消防监护到位 □需要其他特种人员作业许可证 □设备机具、检测仪器符合要求 □动火区域已设置围栏和标识 □动火监测/监护人已到位 □人员培训合格 □气体检测合格 □个人防护装备齐全 □其他应急设施和人员已到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窖井、沟渠等已隔离 □其它 □其它 气体检测: 测试时间 测试位置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测试人 15

注明作业过程中气体测试要求(位置、频次): 我已经审核过本许可证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符合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我与相关人员一同检查过现场并同意动火方案。因此,我同意签署本许可证,并对本次动火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负责。 许可证 批准 批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否 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 次 本许可证最长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许可证延期 本许可证最长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动火申请人: 日期: 时间: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30分钟,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许可证终止 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终止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结束时间: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许可证取消 其它记载 提出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动火申请人: 终止时间: 日期: 动火批准人: 终止时间: 日期: 动火批准人 日期: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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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授权委托书

由于(□出差 □休假 □生病 □其他 )原因,本人

作为本次动火作业的原批准人,无法履行批准人有关职责,特指派 为本次 项目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批准人,由其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并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原批准人: 被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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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qr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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