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15 08: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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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思考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一个敏感问题,牵涉到很多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和利益因素。日本对于钓鱼岛的占有在国际法上是非法行为,日本也不能根据时效而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钓鱼岛的权属属于中国。但是,目前解决钓鱼岛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中日双方在很多问题上还难以达到一致。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的背景

1969 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发表了《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自那时起,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才引起了相关国家特别是日本的高度关注。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

甲午战争以后,被日本强制编入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实际上是中国领土。1971年6月美国把冲绳的行政权返还给日本政府,包括钓鱼岛的琉球群岛。日本根据美日间的返还协定,主张此琉球群岛是自己的领土。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彰显了钓鱼岛潜在的巨大价值。日本对中国钓鱼岛的长期霸占,本已使该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再加上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

这些因素使得一个原本并不引人注意的小岛成了纷争的焦点,再加上中日两国错综复杂的历史,以及近代的一些战争遗留问题和民族之间的情感问题,使得钓鱼岛问题成了国际法上的难题。钓鱼岛问题事实上是两国在实际利益上的纠纷,特别是日方据此对钓鱼岛海域油气资源的争夺。此外,在现代军事条件下,钓鱼岛的战略价值也不容忽视,日本国可以以钓鱼岛为依托,实现自身的海洋扩张,以及对我国进行有力的牵制。这是钓鱼岛之争的实质。 二、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分歧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经济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纠纷,反映在法理上就是钓鱼岛的权属问题。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分歧较大。总体上看,两国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主张

1.从地理特征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

中国认为,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从形成看,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他与台湾列岛同时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钓鱼岛的基层地形特点与祖国大陆的地块相同,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总之,中国认为,从地理属性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

2.从历史角度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

中国史料记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是明朝派往琉球的册封使节杨载。并第一个驻足该岛。明代的历史文献中有中国古代政府对钓鱼岛进行军事防守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政府早在那时就已经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管辖。

中方提出这些历史证据的目的是证明,中国古代人先占了钓鱼岛这个无人的荒岛,并且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因此中方仍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 3.从国际法上看,中国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自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中国在发现钓鱼岛的时代是在明朝,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发现”或者“象征性的占有”来确立一国对某一土地的主权。因此,根据时际法这一国际法原则,中国确实已经取得了钓鱼岛的所有权。

此外,从现代来看,战争期间日本对我国领土的占领行为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取得钓鱼岛所有权的理由。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

明确的规定:“自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1972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从这些国际协议的规定来看,中国政府有理由认为日本并不享有对钓鱼岛的任何权益,且日本继续对这些岛屿的占有都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二)日本的主张

1.日本否认中国对钓鱼岛的实际统治

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中称:“日本明治政府于 1885年开始通过冲绳县当局用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尖阁列岛为无人岛,而且没有中国的统治痕迹。因此,日本政府才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从那以后,钓鱼岛一直作为日本八重山郡的行政区域。

2.日本通过先占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

日本方面提出的证据是日本商人古贺辰四郎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于1896 年向日本明治政府租借“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进行开发经营,1918 年其子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已经通过民间对钓鱼岛群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3.根据一些国际协议日本拥有对钓鱼岛的所有权

日本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取得钓鱼岛。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其中也宣布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及领海归还日本,日本据此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根据这些理由认为,首先,日本是通过先占的方式占有了钓鱼岛,并且获得了这个荒岛的所有权,这一切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这种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即使国际社会不承认日本的先占,日本也在随后和美国的一些协议中取得了钓鱼岛,因而日本对钓鱼岛的权属是确定无疑的。 三、解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对策分析

从上文的观点来看,钓鱼岛在主权上归属于中国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在法理上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该岛却被日本所占有。一方面该岛远离大陆,也远离台湾,大陆与台湾欲占领该岛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一方面,钓鱼岛问题牵扯到中日的邦交,在目前的现实下两国也确有维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维护两国的整体利益。因此,钓鱼岛问题的解决确实是一件难事。(一)战争手段不可行 (二)法律解决可能性不大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可行 (四)先解决东海大陆架问题 首先解决东海大陆架争端,而后解决钓鱼岛争端,似乎更为有利,中国对东海大陆架之主张的依据在于“自然延伸”原则,而无需凭借钓鱼岛列屿的考量因素;随着中国国力的日益强盛,可以在东海划界的基础上,与日本平等协商钓鱼岛问题,以确定其归属。 【参考文献】 [1]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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