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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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 .................................................. 2 第一章宪法 .................................................... 2 第二章民法 ................................................... 14 第三章刑法 ................................................... 26 第四章行政法 ................................................. 32 第二部分政治 ................................................. 38 第三部分经济 ................................................. 55 第四部分管理学 ............................................... 63 第五部分 历史…???????????????????????????68 第六部分科技常识 ............................................ 767

题记一:公共基础知识的特点:

1、范围广泛,内容庞杂 切忌面面俱到,考察的是广度,并非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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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把握重点,有的放矢法律、经济、政治、人文历史 3. 熟悉真题,掌握规律知识点重复比例较高 4. 日常积累,善于总结 题记二:各部分考察重点:

1、 法律:宪法、民法(考点重复)、宪法、行政法 2、 经济:市场经济、宏观经济、微观经济 3、 政治:马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合时政

第一部分法律 第一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产生

(一)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例题单选】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A. 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 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产生

1、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

记忆点:“四个第一”宪法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 3.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宪法

补: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215英国《自由大宪章》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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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宪法的渊源 (一)宪法的渊源:

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概念: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是: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例题单选】宪政的基本精神是()。 A.建立有限政府 B.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C.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D. 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四、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 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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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 ) A.宪法文件的有无B.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C.制定程序的严格与否D.宪法典的有无 五、我国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A、修改宪法的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B、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例题: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 A 国务院B 全国政协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六、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七、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由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

对比记忆:

A. 《钦定宪法大纲》是1908年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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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华民国约法》以确认袁世凯专别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修改了内阁制,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民国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1、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公民权: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是人权的宪法化) 3、人民: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而言,且是一个集合体。 例题: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

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出生在我国的人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其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和地位 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主席职权口诀: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典权。 五、村民委员会

1、性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与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例题: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 )。 A.基层行政机关 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基层群众性组织

2、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职权 11

第四节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2、国体(国家性质)

3、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十六字方针”)

二.基本经济制度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经济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水法第3条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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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四、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公民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普遍性原则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无记名投票 秘密投票原则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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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机关

注: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常: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第二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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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例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 平等原则

B. 意思自治原则

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1.有偿:民事主体已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一般应支付对价。2.等价:双方取得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即等价。

(四)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例题-单】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1、是一种法律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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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法”第54条) ③ 重大误解 ④ 显失公平 ⑤ 乘人之危 ① 无权处分行为 后果)②合同仅变更或者未撤销,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① 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② 无权代理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法”第③ 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47、48、51条) 【例题、单】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本地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例题、单】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物权

(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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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自物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限制物权--即他物权

①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题单选】物权法的立法是涉及每一个人生活的大事,按照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 土地使用权 B. 抵押权 C. 留置权 D. 质押权

【例题单选】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三大类。

A.地役权 B.质权 C.担保物权 D.留置权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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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第一 债权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第二 债权为请求权第三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第四 债权的效力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五 债权关系的发生大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①概念: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例题单选】丁某出租给叶某的门面房租期在3年以上,则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10年

B. 20年

C. 30年

D. 50年

【例题多选】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万元,但事后只捐30万元,对余款50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B.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 C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D.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2.侵权行为之债,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A、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B、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 C、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D、无法律上的原因

【例题】(多选)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而实际支付了8100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了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了乙的羊群中 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A、主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B、客观上从事了“管理事务C、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通知义务。

权利: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例题】小杨是一个乐于助人的青年,一天,他在散步时遇到因病晕倒的小陈,小杨立即将小陈送到医院,并代其支付交通费、医疗费3000元。小杨的行为构成() A 代理行为 B 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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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临时监护行为 D 合同行为

【例题单选】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三、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1.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具有的权利。人格权一般不能转让,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例外,它可以有偿转让,只是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公告

自然人: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隐私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A.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示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 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2身份权---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亲属权等。 四、财产继承权

(一)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是公民死亡以后,依据法律规定,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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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

①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②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③遗嘱无效的情形:A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B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C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D伪造的遗嘱E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无能力、不自由、假的、不是自己的) 3.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补充:丧失继承权情形: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1)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

(2)适用条件:A、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B、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C、代位人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

2、转继承(1)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五、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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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qe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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