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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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展望

——以山东省为例

隋姝妍

? 2013-01-16 14:29:40 来源:《农村经济》2012年第8期

摘要:随着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地出现了以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联合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产生的内在原因究其本质是为了改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要素,但如何很好地引导这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土地流转,联合社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发展,以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和联合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所展开。这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有其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共同作用。本文以山东省为例,探讨了当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必然性、解决当前问题的途径,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

纵观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形式多种多样,但就其类型的创新突出体现在土地流转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三方面。

1.资金互助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在工商、财政和税收等各方面都给予了多项优惠政策,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仍然存在瓶颈。主要表现在: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资金少。[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入股本着低门槛的原则,入社资金没有最低限制,一些贫困地区还有以土地、技术等非现金入股的,合作社真正吸纳的股金数额整体不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推进农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在合作社设立初期政府相关部门虽然给予了一定的扶助金,仍难以满足合作社设立初期大量资金投入的需求。②资金落实难。[2]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都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农经部门没有被列入财政扶持部门,责重权弱,难以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发放扶持资金。比如,合作社设立扶助金、示范合作社项目资金仍然很难归到合作社管理口,无法垂直下放到合作社;农机和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补助金的发放也没有把合作社作为接收单位来赋予其主体地位;加上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扶持资金相对分散,缺少统筹,降低了扶持效果。③贷款途径少,难度大。[3]诸多小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得到项目资金支持,得到国家项目扶持的更是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贷款存在贷款标准和条件高、缺乏担保等实际困难,严重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模扩张。

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为了解决社员生产资料资金尤其是产前资金投入不足问题而出现的,其开展的方式多种多样,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在积极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的项目推动下,潍坊市已有3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入社农户1.9万户,吸纳股金、互助金和政府扶持资金等1.3亿元,累计投放资金2.48亿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员内部资金周转问题,尤其是生产资料购买资金不足问题。可以说,资金互助合作社以

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纽带,在社员内部之间开展的信用合作活动,是解决农民群众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宽。

2.土地流转合作社

土地流转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比率极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丘陵地区存在大量的农田抛荒现象。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需要土地要素的集中投入和使用,也必然会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面积尤其是农作物种植面积面临缩减的地区,土地流转合作社减少了在土地规模化过程中会出现的非自愿现象,并且能够高效低成本地完成土地的集中,解决土地地块过小,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有效利用,避免了租借手续繁琐等问题,为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统一管理奠定基础,也受到农户的欢迎。[4]实践表明,与工商企业介入流转相比,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有利于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有利于产权关系明确和利益分配。

土地流转合作社一般采取自愿入社、以合作社为平台社员参与协商土地流转价格、期限。如山东潍坊诸城市的特殊珍稀毛皮动物养殖合作社地处山区,随着经营的扩大受到养殖区域过小的限制,2010年借助于土地流转的思路,将附近的山地集中,来扩大养殖规模。周围农户踊跃参加,短时间内就解决了土地规模问题,取得双赢。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合作社不需要挨家挨户签订租地合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同时还有效保障了租地的自愿性和长期性,不会轻易产生用地纠纷,确保了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愿意或者没有能

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出租土地使用权每年固定得到租金外,还可以作为劳动力被土地借入方优先聘用,获取一定的工资收入,且作为土地流转方,可以参与租金的二次分红,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入,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3.联合社

从2011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结果统计中,各地合作社普遍都遇到了蔬菜品种少、产量低、资金少、研发投入不足的瓶颈,加上在市场上单打独斗,很难实现增收增效、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功能。尤其是有大数额采购订单时,各家合作社为了争取客户,经常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合作社发展的低效和浪费。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规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不但拓宽了产品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市场,而且在维护合作社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息交流和联合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因为综合实力增强,延伸了产业链,提升了合作社的质量层次,实现农民增收增效,更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大、做强。[5]以潍坊市为例,得利斯生猪合作社是联合社经营的典型。该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5月,目前,合作社共有规模化合同猪场114个,依托公司销售网点在诸城领办了13个合作分社,并横向联合了周边的23个合作社,共存栏繁殖母猪2.3万余头,年可出栏优质生猪40万头。合作社通过联合社这一组织形式,对生产链条中的各分社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推广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搞好生猪饲养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利用规模化和高品质的优势占领市场,提高生猪生产附加值,提高效益。青州市绿龙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和

实力,尤其是拓宽与市场对接的口径,凭借资源共有来打开市场销路。在2010年5月联合15家合作社跨市跨行业成立了合作联社,经营蔬菜、水果、蜂蜜、养殖等,同时提供内部互助、土地流转等服务,并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更名然中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山东省第一家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的主要因素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支持其发展的架构仍然没有形成,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

首先,从资金互助合作社来看,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并以入股资金为限封闭运行,无信用放大的权限。目前互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财政注资和部门专项资金,如果没有其他资金的介入,资金互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将出现困难。同时,社员对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并无确切认知,互助资金有限,由于受自有资金的制约,只能解决部分农民临时性的小额资金需求,比如购置种苗、小型农具等,对于产业更大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如社员产品的深加工、恒温冷库的建设、运输车辆的购置等就显得力不从心,更难以适应资金互助良性发展之需。因此,当前的内部资金互助受服务对象和资金总量的限制,借贷规模难以扩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和壮大。

另外,资金互助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由于资金互助没有相关立法,很多地区都无法进行工商登记,相关部门不能按例进行宏观指导,加上部分合作社缺乏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的进入和退出没有严格的条件与约束,随意性较大,影响了互助社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合作社成员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

文化程度偏低、金融知识欠缺、经营能力和对资金的操控能力差,基本上是理事长一把抓,公开、透明性差,如果规模过大,如何防范风险就成为问题。因此,针对资金互助的立法来明确资金互助的用途,降低风险势在必行。

其次,土地流转合作社方面的主要问题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大多数地方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在现阶段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其主要原因是土地属于国有,不能把土地流转作为经营主体,可以作为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当前只能以被流转土地上的经营内容来登记,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凸显其性质,不利于与需求者或经营者迅速对接,无法更好地实现土地的高效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存在风险因素,就是流转的土地往往用于高效作物的种植或者养殖,粮食种植无法保障,同样需要相应的立法来进行规范。

加上近年来农业逐渐成为朝阳产业,众多的农业企业和外资进入到农业领域,出现了大量争抢土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土地流转服务的需求,要求成立专门以土地流转为经营内容的合作社,但同时也导致一些不确定因素,使得土地流转风险加大,比如地价变动频繁、合同信用下降等。同时,农民也开始重视自主经营,很多农户不再参与土地集体流转,而是利用一些便利资源自行种植或者单独流转,使得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难度增加,即便有专门的土地流转合作社也很难正常经营和存续。

最后,联合社虽然在经营的实质上是联合社方式,但同样受到工商注册的限制。工商登记时其市场主体无法确定,另外也无法以公司登记,因为它的股东成员过多。同时,联合社是管理性质还是经营性质也无法划分确认。另外,虽然以联合社为平台可以共享更多的资源,节省成本,但联合社和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仍无定论。上面提到的潍坊市虽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可以在当地进行工

商注册,与合作社同样对待,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指导,没有形成严格的经营与管理体系,仍存在联合社和合作社争市场,并没有真正抱团打市场。

此外,虽然合作社联合的愿望强烈,但往往没有人愿意挑头,这主要是因为各合作社本身的经营管理过度依赖理事长,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层。一旦理事长挑头成立联合社,受时间、精力等限制,自身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将受到影响。再加上联合社没有前例可效仿,在经营管理上风险较大。再加上合作社开拓市场的能力受限,如果成立联合社将面临更大的经营上的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和联合社的产生是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且已经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克服和解决当前存在的几大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支撑和推进其发展。

1.尽快立法,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范围和范畴,结合现阶段和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加快有关合作社的立法进程,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尤其是要紧跟合作社发展步伐,在土地流转、资金互助和联合社等几个方面尽快立法,采取新措施,促进合作社多种模式全面发展,而不能因为立法上的滞后制约合作社的发展。[6]工商、税务、各级农业相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及其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创

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2.从规范化、细节化入手,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过程中的问题

在资金互助社方面,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登记和日常指导,与银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审核和运行监管,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促进和引导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健康发展,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贷款制度大力推进的形势下,丰富资金来源,尝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容多样化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来增强合作社自身的融资能力和发展后劲。在土地流转合作社方面,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流转,不改变农业用途,确保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鉴于我国土地国有的国情,仍不建议成立或鼓励专门经营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只能作为合作社的一项服务内容来扶持和发展。联合社的成立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避免行政干预。[7]同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联合社和基层社的关系,尤其是其在经营战略上的布局,建立起完善的市场运营机制,避免内部竞争和无谓的消耗。联合社要以基层社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层,丰富人才资源,加强联合社的市场拓展和内部管理能力,从而支持其长远发展。

3.外引内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成更大发展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社,不论其经营的内容是什么,都应该利用培训和参展等交流平台,合作社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另外,利用与高校、企业等的联合,在管理和经营等各方面实现外引内联,尤其是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扩大经营管理思路,同时也可以更多更好地利用多方资源,为合作社服务。比如资

金互助合作社可以参考日本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把信用范围从产品经营扩大到社员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还可以利用资金互助开展共同利用等业务,扩大社员互助范围和能力,增强社员之间的紧密度,如果社员资金富余还可以用于向其他部门提供金融服务,[8]创造更多价值,更有利于提高社员收入和合作社自身的建设及发展。而联合社也可以参照日本合作社三级构造管理模式,[9]将各层的职责范围和权益划分清晰,更有效地利用组织的资源优势,实现更大范围的流通和服务。

综上所述,各类合作社不仅仅要在经营内容上创新,在经营方式上也要不断创新,结合自身的优势,摸索出适合自身的有特色的经营管理方式,借助政府在政策、资金和技术指导、服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全面提升合作社的整体水平,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建设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8〕孔祥智,史冰清.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基本作用及影响因素分析

[J].农村经济,2009,(01).

〔2〕隋姝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新问题及对策——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J].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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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雯娇.浅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1,(09).

〔4〕苑鹏,杜吟棠,吴海丽.土地流转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彭州市磁峰皇

城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的实践[J].农村经济,2009,(10).

〔5〕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探析——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2008,(08).

〔6〕林滢,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制度探析[J].农村经营管理,2010,(05).

〔7〕陈晓华.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J].农业部情况通报,2010,(67).

〔9〕张梅,郭翔宇.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不同特点与借鉴[J].农业经济,2008,(05).

(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体制机制创新研究”(编号:10CJGJ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讲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q8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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