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更新时间:2024-03-08 16: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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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规称居住建筑)底部(地上),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楼梯间形式: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3)消防设施:多层住宅隔间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二、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以外的商业形式)

1、多层商业

1).楼梯间形式: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数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中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层数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控制; 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22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25%)

3).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4).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1和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 2、高层商业(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包括商住楼)):

1).楼梯间形式: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且任何部位应保证有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 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15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 3).自动消防设施:应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一般情况下均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4).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 3、地下商业

1)楼梯间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米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2)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

1)疏散宽度:地下商业的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面积折算按70%,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

2)自动消防设施: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q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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