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更新时间:2023-10-18 07: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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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一般来说,汉传因明所据的原典只有两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论》和《因明正理门论》。在这两部典籍中间都没有明确的“除宗有法”这样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述说因三相部分,有这样的一句话:
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1]
我手边有三个《因明正理门论》的释本,一个是沈剑英先生的《佛家逻辑》下卷――《〈因明正理门论〉译解》。一个是郑伟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直解》,其上篇为直解,下篇为研究。一个是笔者的《汉传因明二论》,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门论》的解说。这三个释本对《因明正理门论》中这句话的说明大同小异,尤其是其中的“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一句――
沈剑英先生说:
于余同类: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郑伟宏先生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余”是宗有法之余。“同类”即同品,指与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质的对象。《大疏》对本句作注说:“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页十八右)这也说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大疏》说,“异品遍无性也。”(卷四页十八右)“彼”指所立法。“彼无处”即异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无所立法的一切对象。这第二、三两相的陈述都表明同、异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见,有的著作批评陈那关于同、异品定义不除宗有法与《理门论》体系矛盾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是没有根据的。[3]
笔者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这是说同品定有性……这个“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说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说佛教的因明没有明确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对的。[4]
我们都是把这个当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据。
在唐疏中,明确说“除宗有法”的有文轨法师的《庄严疏》,里边说:
均等义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6]
在慧沼法师的《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中说:
问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于何有?且答:初问旧有数释。一云以瓶等体名为同品,以瓶与声同是无常之品类,故名为同品;一云除声已外为品,有无常者为同。与初解同;一云如立声无常,除声一切无常为同品;一云……[7]
其他著作中,明确地说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说:
玄应法师《理门疏》曰: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者,总有四家。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8]
还有如《因明大疏蠡测》,其在目录中明确地立出“宗同异品除宗有法”。文中说:
同品除宗有法,论虽未尝明言,然试寻绎论旨,其理显然可见。论云:“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见大疏卷六页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常住者为同品……可知所云同品,但摄声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则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窃谓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实有其坚强正当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说明全同于《瑞源记》中的说法,云:
唐时释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轨师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法,均平齐等,名曰同品;二璧公云,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名同品;四窥基云,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后解为正,以陈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10]
郑伟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下篇·第三章》中有言:
《理门论》虽未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但这是明摆着的。[11]
郑伟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的第三章第三节,就是在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其论述分二:一、九句因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二、陈那新因明题中应有之义。本节有两页半之多,此处恐繁不录[12]。在其第四章第三节《正因的三个条件》中,第一就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页的篇幅来论述。在本书中论述除宗有法的还有多处,篇幅都不小。
这些说法说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认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研习《集量论》,我手边有三个关于《集量论》译本:一是法尊法师的译本,叫《集量论略解》,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一个是吕澂先生的译本,叫《集量论释略抄》,是收在《大藏经补编》第九册里。齐鲁书社出版的《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册里边也收的有。第三个是韩镜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这个本子没有公开出版,只是一个手抄本。这三个本子比较起来各有短长。
在这里我们就比较一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三部原典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论》中对同品、异品的说法: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13]
《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
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14]
在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中说:
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15] 谓若同品无即名异品。[16]
在吕澂先生译本《集量论释略抄》中说:
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似者,是为同品。[17]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18]
陈那论师之后的法称论师,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点论》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是:
同品者: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异品者:谓非同品。[19]
我们从这几部论典给同品、异品所下的定义中确实没有明确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说法。巫寿康先生根据原典中没有明确地说除宗有法,说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论相矛盾。[20]针对巫寿康先生的说法,郑伟宏先生在《佛家逻辑通论》第六章第五节进行了极力的批驳。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论基础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九句因是这么说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若彼无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21]
在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陈那论师给出的例子是:
宗:声常 因:所闻性故。
依这个式子来说,根据同品、异品的定义,虚空之类即为同品,而瓶、盆之类则当为异品。虚空之类同品是不具因法所闻性的,而瓶、盆之类的异品同样也不具备因法所闻性。
我们根据陈那论师的这个论述,可以很自然的说是陈那论师把宗有法“声”给排除在了同品、异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还有这样一句话: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22]
这句话中就说了:同品必须共许极成[23]。这样的话,比如说“声无常”这么一个宗,立论者与论对者正在争论“声”到底是不是无常,所以,这根本不可能共许极成。所以,“声”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异品之内。
最前边儿我举的把《因明正理门论》中“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这句话作为“除宗有法”的依据,其实严格来说,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据。关于异品除宗有法,沈剑英先生在其《因三相答疑》中说:
宗有法与宗异品属于矛盾关系的两类物,本来就不在一个集合里,又何来除不除的问题?所以主张异品也要“除宗有法”,并声称这是“陈那的因明体系”所规定,恐怕是想当然之言。因为陈那从未说过异品要“除宗有法”。而且,说同、异品都要“除宗有法”还会出现悖论。记得华东师大的姚南强在一次讨论
会上对此发表了精辟的见解:要在同异品的逻辑外延中同时排除宗有法,则不知宗有法何处存身?实际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进入异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异品“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既然这只是一种“理发师悖论”,那么由此而根据“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异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论自亦不能成立。我赞同这一分析。[24]
关于沈剑英先生以及姚南强先生的这个说法,我觉得不妥当,根据就是共许极成原则,既然除宗体以外的都得共许,异品自然也得共许极成。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话,就不共许了。另外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云先生一篇《因明:佛家对话理论》,也就是说,因明根本不是一种严密的逻辑体系,用逻辑来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适。曾祥云先生在文中说,“开展因明研究,必须??走出狭隘的逻辑主义立场。”当然,曾祥云先生这篇文章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这里不展开。
回头再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等原典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我们就可以明白,定义中确实是不用写明“除宗有法”,因为已经要求同品等共许了,如果在定义中再写出来,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关于在论述中陈那论师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义中却没有明确除去宗有法,郑伟宏先生是这么解释的:
同、异品除宗对陈那同时代的学者们来说,恐怕是朗若白昼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说,说了反而多此一举。为什么唐疏四家给同、异品下定义都要明明白白说明除宗有法呢?这是因为文化传统不同。因明是印度的逻辑。古因明中,同喻依、异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则有循环论证的毛病。因明在唐代输入汉地是一门生疏的新鲜学问。对一门新学问的传播来说,把隐藏着的对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来,是很正常的。[25]
应该来说,郑伟宏先生一用“恐怕”,则臆测意味就显得浓了一些(上引沈剑英先生《因三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词)。但不管怎么说,同品、异品中确实不包含宗有法。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吕澂先生《集量论释略抄》讲因三相处,有这样的话:
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
法尊法师的译本与此相类,但用语实在别扭,故这里不复引述。这句话中的“彼法”是因法。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备因法的性质,或者一部分具备因法的性质。为什么不确定地说是全还是分呢?因为因明要求的是“唯同类有”,而不是要求的“同类唯有”??
这里我们来看看“唯同类有”和“同类唯有”的区别。如果是“同类唯有”的话,则可以说是等同于“同品分有”,但“唯同类有”就不同了。我们知道,因明的论域则括尽了同品、异品,绝对不能有第三种情况出现。这样的话,“唯同类有”实际上成了“异品遍无”的等价命题。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在卷三中讲因三相时有这样的话,“言异品唯无,即同品非无”[27],这也就成了后二相等价。也就是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但是,我们得注意,虽然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陈那论师有这样的要求:二者都得出现。陈那论师在《集量论略解》中解释“非许唯同有。于一见多义”这两句颂文时说,“‘非许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者。此虽无有前二种过失,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见多义’。然于一因,亦见众多无则不生。如一所作性,是无常、无我等无则
[26]
不生也。故三种指定词皆有过失[28]。”这三种指定词与《集量论》上下文连起来读,就明白是“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在法称论师这儿,不要求二者都出现,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异法式,二具其一即可。这是陈那论师与法称论师的不同之处。陈那系因明的后二相等价就决定了喻体绝对不能是除外命题,但是,同、异品在事实上又除去了宗有法,这就是因明背后的宗教悲情所决定的――
避免在毫无意义的问题上争论……所以,因明总受事实的限制,它要求论式中所涉及的东西一定不能脱离事实,不但要求论式在推论上不能“错”,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称论师在列因过的时候没有列陈那论师所立过失中的不共不定,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这种情况没入法称论师的“法眼”。按现在人的说法,说这就表明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体系中同品、异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比如郑伟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79页中说:
《正理滴点论》全文都没有特别说明同、异品不除宗有法,但从因过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违三类,而没有不共不定因,在讲了不满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过之后,直接讲不满足第三相有不定因过,而不讲不满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称的同、异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第十章第五节《法称对佛家逻辑的贡献》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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