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 法综 刑事诉讼法学笔记 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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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法院:法院是审判机关。

二、检察院: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

职权包括三个方面: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1. 专门性(以法律监督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专门职责) 2. 监督的强制性和有效性(直接立案侦查、公诉等)

3. 监督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并非对所有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四、其他专门机关

1.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职权同公安机关。

2.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工作性质相同。

3. 监狱管理机关: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侦查职权同公安机关。此外,监狱

在诉讼中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

4.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依对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实体条件: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 程序条件: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结局发挥较其他诉讼参

与人人更大的影响。

二、当事人(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看书上)

1.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刑事诉讼法中的被

害人一般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 自诉人: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

原告,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同一种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受刑事追诉

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统称为被告人。

4.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5. 单位当事人

(1)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2) 单位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

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相同,特殊之处主要是单位被害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承担独立的诉讼职能的诉讼主体,不对诉讼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但同样依法享有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需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1. 法定代理人: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在刑

事诉讼中,法律一般只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的

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在被代理人授权或委托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 辩护人: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

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 辩护人参与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与控方主张对立。 (3) 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4. 证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指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作出陈

述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5. 鉴定人: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专业性鉴定意见的人。 6. 翻译人员: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

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的程序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又叫做定案根据。刑事证据具备以下特征: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合法性)。

刑事证据和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 调整和约束机制 2. 时间限制要求 3. 运用证据的主体 4. 证据适用范围 5. 主客观条件制约 刑事证据 受刑诉法调整约束 受诉讼时间限制 受刑法、刑诉法和相关法律调整 受主客观条件制约 一般证据 须遵守一定规则,但不受法律限制 没有要求 适用广泛,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涉及 可以是分析、假说或判断 法律特殊规定(公安、诉讼参与人) 没有限制,任何人 二、刑事证据意义

1. 证据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 2. 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基础。 3. 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重要武器

4. 证据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 证据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1.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一般有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犯罪的对象物和其他可供揭露犯罪行为如查获犯罪分子的物品四种表现形式。物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物证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确的内在属性以及特定的存在方位; (2) 物证具有案件与调查对象的同时联系性; (3) 不可替代性、强客观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4) 证明的被动性和片面性。

2. 收集和保全: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侦查或调查手段获得,也有各方主动提供的。收集物

证时应注意:收集物证要及时、细致和真实,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3. 审查判断:审查物证是否伪造、与案件的关系、来源和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 二、书证

1.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

物品。其主要特征有: (1) 思想内容的证明性 (2) 证明的稳定性

(3) 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

2. 收集和保全:书证的收集同物证。书证保全的通常做法有,编号入卷、不得丢失或损坏,

对于黄色书刊、淫秽画片等应开列清单,然后予以封存,不得扩散。

3. 审查判断:审查书证是否伪造、是否在暴力胁迫欺诈等情况下做成、内容与案情是否有

出入、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书证是否为原件,对不能反映原始书证的复制件应予以排除。 三、证人证言

1.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司法机关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证人,指知道案件情

况并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证人证言的特征有:内容特定性、较强主观性和较大易变性。

2. 收集和固定:证人证言应由司法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依法收集,其固定方法主要有笔录

法和录音录像法。

3. 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或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来源、取得方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对幼年证人的证言应根据“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条件来判断其有效性。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其内容包括对犯罪分子侵害过程的事实陈述和对其了解的犯罪分子进行检举揭发。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解释又称口供,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供述、申辩和解释。其内容包括供认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自己无罪或轻罪的解释。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技能,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七、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事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录、绘图、照片、录像等材料的总称。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音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视听记录及还原技术为特征的仪器设备所显示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节 刑事证据分类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分类,指法学理论上按一定标准,从不同角度把证据划分为不同类别,以便侦查、检查、审判人员掌握不用类型证据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证据的理论分类不仅有利于学术上对证据的特点、规律惊醒更深一层次的分析和研究,而且也便于在工作中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种证据。

二、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按证据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

1. 控诉证据亦称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它是肯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加重其罪责的证据。

2. 辩护证据,亦称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起作用是否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减轻其罪责。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来源为标准)

凡是直接从第一来源(第一手材料)获得的证据材料就是原始证据;凡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就是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 应经可能使用原始证据。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

1.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地反映犯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以及谁是犯罪人或谁不是犯罪人

这两方面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用推理方法来反

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五、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第四节 诉讼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指侦查、检验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特定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是证据的基础,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贯穿于从立案到作出判决的全部诉讼过程。它是司法人员掌握案情的唯一方法,是司法人员深入查证、判断案情的最基本活动方式,只有准确完成证明任务,才能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1. 实体法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

2. 程序法事实: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提出证明主张;收集或提出有关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并使这一主张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只有同时承担这三方面的责任,才是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特点是:

1. 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责任,并且在诉讼中起着法定作用。

2. 自诉人、反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3.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一般不负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节 证据规则(证据运用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准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我国无规定)

传闻,指陈述人在庭审活动或诉讼之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或庭审上就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做的转述。一般而言,除特殊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规则。 我国规定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条件是实施了刑讯逼供或威胁、诱供欺骗等非法定方法,而不是一般的法收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是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补强规则(我国仅限于在口供上的应用)

补强规则,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则。 四、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推断性证言,包括普通证人证言和专家证人证言。按照意见证据规则,一般不能采纳普通证人证言,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一般规则可以采纳专家证人证言。

我国仅针对死刑案件建立了意见规则,但具有刑事诉讼的普遍规范意义。“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又叫初审程序,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分公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1.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2. 第一审程序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主要阶段。

3. 从效率上看,第一审程序的正确适用,可以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节约国家

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指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前进行的审查活动,属于程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主要包括: 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 应随卷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是否随卷移送。

决定是否受理,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查后有以下处理:决定开庭;要求补充材料;退回检察院(被告人不在案或不属于本院管辖);裁定终止审理或决定不予受理。

二、法庭审理的预备程序 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 3. 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 4. 告知委托辩护权和指定辩护。

5.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

在开庭3日前送达。

6.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判方式(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我国偏向前者) 四、法庭审理程序 1. 开庭:(1)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核对当事人及相关信息;(2)审判长宣

布案件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是否公开审理;(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及申请回避的事由; 2. 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2)被害人、被告人首次陈述;(3)对被告人询问和发问;

(4)出示、宣读、播放、审核各种证据;(5)庭外调查核实证据;(6)对当事人等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 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其发言,被

告人自行辩护;(3)辩护人进行辩护;(4)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述。

5. 评议、宣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 五、一审审理后的处理(以判决形式对案件作出处理)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无罪的,应作有无/罪判决。 2. 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1)被告人未满16周岁(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4. 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第一种情形。 5. 裁定终止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第二到六种情形。

6. 有多个指控事实的,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部分,应依法作出有/无罪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法庭秩序

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纪律,不得吵闹、喧哗;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如下法律制裁: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其他情况亦可延期审理。 2.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脱逃,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审理。不同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一审办案期限的规定

除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的可再延长1个月外,法院应当在受

理案件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九、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三节 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程序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述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使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程序,快速结案的新的庭审方式。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适用条件 1. 实质条件:(1)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争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2)对指

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2. 程序条件:(1)提出适用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2)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3)

法院对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应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三、不适用简化审的几种情形

被告系聋、哑、盲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的;其他。 四、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程序

简化审理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一般作当庭宣判。对于审理案件中发现不符条件的,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五、对提请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的审查与变更

除适用范围条件外,还应满足:(1)确定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非强迫性;(2)确定请求简易化审理的自愿性;(3)确定被告人对指控有清楚理解;(4)确定被告人知晓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5)确认被告人对放弃某些权利(如质证权利)的理解。如合议庭审查不属于五种情形的,应否决适用简化审方式或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方式。

第四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审查

审查内容通常包括:(1)案件属自诉案件范围;(2)起诉人依法具有自诉权或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4)起诉时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

我国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5日,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诉讼人。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 法院可以调解 2.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 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

4.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指基层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一审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原则”,设置简易程序的本质在于追求“诉讼经济”。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 实体条件:公诉案件:(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自诉案件:(1)自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2. 程序条件:(1)只有基层法院才可适用简易程序;(2)检察院建议后,法院征得被告人、

辩护人同意后可适用,检察院未建议的,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征求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3)法院决定适用的,应制作决定书,于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 不适用情形:(1)复杂的共同犯罪;(2)作无罪辩护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如公诉转自诉案件)。 四、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 1.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 审判组织简化: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 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见实质条件。 5. 公诉人可以不出庭。(P.S.简化审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

6. 审理程序简化:开庭前准备阶段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庭审阶段大为简化;审理期限缩短

(20日以内)。

五、简易程序的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 其他不适用情形。

检察院未派人出庭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公诉案件的,法院应在3日内将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材料5日内按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六、确立简易程序的意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 七、理论和实践争论的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 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地位

简易转普通程序操作中的问题 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q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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