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民工工资权的法律保障_吴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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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制

试论我国农民工工资权的法律保障

(江西师范大学

摘要终极目的。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工资仍然存在诸如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拖欠和随意克扣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加班加点工资严重缺失等方面的问题。基本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发展和弱势群体的关注需要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权予以法律保障。要确实保障我国农民工工资权就必须制定《工资支付法》、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维权机制、增设恶意欠薪刑事责任。

吴义太

南昌

政法学院,江西330022)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加点可谓是农民工的家常便饭,但他们中间只有少部分人能拿到加班工资。珠江三角洲农民工每天工作12小时~14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47%,大部分领不到加班工资;深圳大部分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为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1小时左右,从未拿过加班工资的农民工达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欠薪保障

Abstract:Worker'swagesrightisthecentralconte-toworkingright,andit’salsotheultimategoalofbehaviorpursuit.Nowadayspeasantworkers'stillexistssomeproblems,suchasuniversallywagelevel,defaultinganddeductingwages,nowagesandsoon.Withtheguaranteeofhumanrights,thedevelopmentofsocietytheattentionforweakcolony,peasantworkers'rightneedlegalguaranteeneeds.Therefore,weworkout"WagesPaymentLaw",buildguaranteeofdefaultingwage,strengthensupervisionoflaborguarantee,exertprotectingoflaborunionorganizationandaddlegalofevildefaultingwagetoguaranteerightofpeasantworkerswage.

Keywords:peasantworker;wages;guaranteeofdefau-54%,有时拿过的占20%,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从未享受过

加班工资。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的必要性

1.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需要

基本人权是一国宪法规定的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工资权,也被称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工资权也是一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自然也包括对农民工工资权的尊重与保护。可见,保障我国农民工工资权不但是实现农民工人权的重要内容,更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2.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农民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从农民阶级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如何对待这一社会群体,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的进程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如果农民工工资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他们在城市就很难有更多的发展空间;那么我国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转移,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也必然受阻,社会发展也将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工工资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城乡贫富悬殊的局面也很难得到解决,这很可能引起农民工的不满情绪,从而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发展。

1.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然而,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却普遍偏低。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开展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

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工资在800元以上。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33.66%,只有一成的农民工月收入超过1500元。

2.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仍然存在

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但仍然没有根治,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另外,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在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每月扣留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全部扣除。

3.关注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必然选择

从微观上来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反映出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理论方面,劳动关系虽然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统一,但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更应隶属于用人单位。实践中,农民工为了生活而劳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屈服于用人单位。从宏观上来看,进城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底层群体,对农民的歧视普遍存在,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往往比同类城市劳动力工资水平低。

3.加班加点工资缺失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

年9

如果农民工连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得不到法律保护,必将会危及其生存。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他们得到更公正的待遇,保护其工资权显得十分必要。

三、保障我国农民工工资权的法律对策

体提供良好的表达机制,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当建立工会双向维权机制。由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对外出农民工进行登记,当农民工与输入地用人单位发生工资纠纷时,输出地工会应当与输入地工会联合互动,实现双向维权。另外,企业工会应当积极实践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扩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1.制定《工资支付法》

由于劳动法在工资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规章。但上述规章却未能给予农民工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而且作为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约束力不强。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工资支付法》,在立法路径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工资支付法》。在立法内容方面,主要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调整争议较多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停工工资、和延期支付工资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5.增设恶意欠薪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是指雇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的故意,且经他人多次催要拒不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工资权,可现行法律却很难有效遏制,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恶意欠薪行为没有刑事责任的法律漏洞而肆意欠薪。笔者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增设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来惩戒和预防恶意欠薪行为。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恶意拖欠工资形式上看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实质上不是单纯的违背双方共同意志,而是违背社会共同意志,其行为已超出契约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相比,危害性有过之无不及。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早有类似规定。如《韩国劳动标准法》第

2.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事先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资金,当用人单位无力偿付劳动者工资时,通过欠薪保障基金向劳动者垫付被拖欠的工资,而后由相关组织或部门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外早有规定,如丹麦制定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瑞典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西班牙根据《劳工关系法》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等等。我国深圳市于1996年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这是我国内地第一个有关欠薪保障的专门规定。随后有些地方或行业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吸收国外的成熟做法,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全国范围的欠薪保障制度。一是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确立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二是应当设立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组成的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三是每年每户企业缴纳的一次性欠薪保障费是基金的主要来源,经核实没有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下一年度不再缴纳欠薪保障费。四是明确申请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条件,原则上应当是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危及到劳动者债权实现的情形下启动偿付程序。

109条规定,任何人拖欠工人的工资,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以下罚款。泰国《劳动保护法》第144条规定,对欠薪的雇主要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铢的罚款或者刑罚并施。《德国刑法典》第266A条规定,(一)雇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劳工机构交付的保险金,处5年以下

自由刑或罚金。(二)雇主受委托代其雇员从其工资中扣付给他人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前未通知雇员,截留而不交给他人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工资不得迟于工资期满后7天支付。第63C条规定,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理由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可以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

注:本文为2008年江西省十一五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课题《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研究》(课题号:08fx2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近几年年末,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开展了为农民工讨薪的相关运动,甚至出现了总理为农民工讨薪的现象;但这些措施往往带有临时性,很难取到长足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一是提高劳动监察大队的法律地位,树立其应有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将劳动监察大队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名称改为劳动保障监察委员会,直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二是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委员会的抗干扰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三是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四是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立监察人员的培训制度和身份保障制度。

4.发挥工会组织维权机制

“不难看出,凡是在现行表达和整合机制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社会群体正好都是近期政策的收益者;相反,凡是其意见表达和整合缺乏制度化渠道的社会群体都是受损者。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从一个方面凸现了改造我国现行表达和整合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我们应当为农民工群

[1]国家统计局.2006年开展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专项调查[N].人民日报,2006-10-24.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调查报告之四: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N].劳动和社会保障报,2005-08-04.

[4]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5]刘翠霄.天大的事—

法律出版社,2006.

[6]孙燕山等.论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4,(02).

作者简介:吴义太,1975年生,男,法学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

月特区经济24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pn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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