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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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尽快组织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并认真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目 录 序 言

第一篇 规划背景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自然状况

第二节 综合评价 第三节 突出问题 第四节 面临趋势

第二篇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一节 开发理念 第二节 主体功能区划分 第三节 重大关系 第三章 开发原则 第一节 优化结构 第二节 保护自然 第三节 集约开发 第四节 协调开发 第五节 陆海统筹 第四章 战略目标 第一节 主要目标 第二节 战略任务 第三节 未来展望

第三篇 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 第五章 优化开发区域 第一节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二节 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 第六章 重点开发区域 第一节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二节 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 第七章 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 第一节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二节 发展重点 第三节 其他农业地区

第八章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第一节 功能定位和类型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三节 发展方向 第四节 开发管制原则 第九章 禁止开发区域 第一节 功能定位 第二节 管制原则 第三节 近期任务 第四篇 能源与资源 第十章 能源与资源 第一节 主要原则 第二节 能源开发布局

第三节 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篇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区域政策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投资政策 第三节 产业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农业政策 第六节 人口政策 第七节 民族政策 第八节 环境政策

第九节 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第十二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一节 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节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篇 规划实施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节 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节 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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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二章 指导思想

——开发我们家园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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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体功能区划分

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尽管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国家农产品安全以及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层面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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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第一节 功能定位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图12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管制原则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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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地质公园(65)

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

第三节 近期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对现有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完善划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划定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界定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界定范围后,今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单个区域范围的调整。

——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确有必要的,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在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定编。

——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今后新设立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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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能源与资源

能源与资源的开发布局,对构建国土空间开发战略格局至关重要。在对全国国土空间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从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总体要求出发,需要明确能源、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框架。能源基地和主要矿产资源基地的具体建设布局,由能源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做出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资源规划做出安排;其他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布局,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另行制定。 第十章 能源与资源

——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能源与资源支撑 第一节 主要原则

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分布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之中,不属于独立的主体功能区。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的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要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通过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同时达到面上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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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并同步修复生态环境。其中,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容量很小、生态十分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要严格控制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五篇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区域政策 ——科学开发的利益机制 第八节 环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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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建设项目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限制开发区域要尽快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实行较高的提取标准。禁止开发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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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

——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

第三节 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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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科技、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中科院、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资源、自然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情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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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国家地质公园是指以具有国家级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pk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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