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30 19: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七、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八、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七、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八、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九、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课程的设臵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三、外国语。

第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

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院(部、所、中心)组织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批准者外,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进行。

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除学位外语课程外)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附件1】的要求为合格。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课程(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外国语课程的学习

在掌握一门外国语的基础上,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第二门外国语。对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第二门外国语为其必修课程。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专业设臵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参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评阅人审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盲审,未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采用常规方式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送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审。学位论文盲审的具体要求,按照《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三、涉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其送审按照《苏州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评阅结果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

(一)论文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二)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写作水平及其他优缺点。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可分为: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要求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三、凡三分之一以下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并重新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四、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不同意答辩”者不超过1人)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均为“重

大修改后答辩”者,皆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五、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六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六、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阅申诉及其处理 一、评阅申诉

凡两位及以下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或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如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或评阅结论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院(部、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确认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论文复审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审。

二、复审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院(部、所、中心)负责。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一位评阅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

或“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一位评阅专家;如有两位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两位评阅专家。

如复审仍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经费

学位论文复审和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后评阅的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聘请。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3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多数。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较丰富和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3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校外和申请

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3人,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院(部、所、中心)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三、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占多数。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不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若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足而无法组成答辩委员会者,聘请校外专家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占多数,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

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院(部、所、中心)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应针对学位论文本身提问,学位申请人则应予以答辩。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知识等也可进行提问,以检查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负责审核学位论文,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对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提出学术评语,评定学位论文,作出答辩决议。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形成决议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答辩委员会应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三)在通过论文答辩的同时,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提出学术评语。

(四)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硕士为一年,博士为两年,但均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同)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主席宣布答辩议程。

三、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采用PPT完整、准确地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可根据各学科、专业情况自定,但必须确保报告时间的充裕。)。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15分钟)。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三)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表决。

(四)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经费

一、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除不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且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足无法组成答辩委员会者外,其他学科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经费均不得从研究生业务经费中支付。

二、导师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培养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计算工作量,但不得从研究生业务经费中向导师支付答辩经费。

第九章 学位的申请与审定

第三十条 学位的申请

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由我校授予。

第三十六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可不作要求;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研究生申请学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不作要求。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者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如培养方案规定可用外文撰写者,应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有关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学位档案。各院(部、所、中心)应将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研究生院应将已授

予学位的论文报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校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单位或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实行,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原《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细则相悖,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 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

要求的规定

为适应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改革的需要,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学位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或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但未达75分,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总分的60%及以上。

学位外语非英语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或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但未达75分,而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总分的65%及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学位外语为英语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

学位外语非英语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或学校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但未达75分,而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总分的60%及以上。

【附件2】 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

规定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模式多样化的需求,对不同培养对象实行分类指导,强化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一)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是衡量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依据,是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既要有利于倡导勇于进取、锐意创新的精神,又要有利于营造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学风。

二、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确定的原则 (一)应兼顾科研成果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

(二)应根据不同培养目标和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应有利于倡导学术创新,防止学术失范。 三、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的要求

(一)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本规定所要求的科研成果,方可申请学位。

(二)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必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具体指标 (一)硕士研究生

1.自然科学类

(1)数学科学学院、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与系统生物学研究中心

鼓励在公开刊物或公开出版的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2)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现代光学技术研究所与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电子信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纺织与服装工程学院

在公开刊物(不含增刊、增版)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可以正式录用通知为据);或在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

(3)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 ①化学一级学科

在化学类及相关SCI源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而导师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可以正式录用通知为据)。

②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

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类及相关SCI、EI源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而导师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可以正式录用通知为据)。

Partial differential Equation等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SCIE源期刊或国外EI源期刊论文。

系统生物学研究中心在国外英文期刊上发表或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SCIE源期刊或国外EI源期刊论文。

功能纳米与软物质研究院一级学科顶尖刊物的认定,以化学学科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物理学学科Physical Review Letters、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Advanced Materials为依据。

(三)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核心期刊,是指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连续出版且有规范审稿制度、学术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

(四)凡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公开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且专家评价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者,则视为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要求。

九、在攻读学位期间,申请人获国家级科研奖(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研一等奖(排名前三)者,则对其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十、学校鼓励各院(部、所、中心)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高于本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院(部、所、中心)这方面的规定,必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各院(部、所、中心)负责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审核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复审。

十二、本规定从2012级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开始执行。目前在读人员的科研成果要求,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3】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提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盲审的原则

(一)学位论文采取“单盲”方式评审,即送审时不隐匿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学位论文的盲审全部由校外专家承担。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三)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盲审的范围

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及涉密学位论文、院士指导的学位论文外,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盲审范围。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方式及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实施方案(含抽检比例、方式等)由各院(部、所、中心)自行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每次至少有1篇必须参加盲审。

(三)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和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以及校学位论文抽检,凡评阅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两年内必须全部参加盲审。

(四)新增列或培养人数多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新增列或指导人数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应重点抽检。

(五)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 四、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

(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院(部、所、中心)和学校两级分工负责。

(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包括制订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

五、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各院(部、所、中心)应根据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确定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论文抽检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被院(部、所、中心)抽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报送各院(部、所、中心)。

硕士学位论文的报送时间由各院(部、所、中心)根据答辩和送审工作安排等情况自行确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各院(部、所、中心)应在每年3月25日、9月25日之前,将本单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以及盲审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汇总表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和处理 (一)学位论文盲审意见

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盲审结果两部分,具体要求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

(二)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各院(部、所、中心)应将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以适当方式在院(部、所、中心)内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各院(部、所、中心),并将盲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各院(部、所、中心)应将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三)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

1.盲审结果应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2.盲审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盲审结果若有“不合格”,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七、学位论文盲审经费

(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学位论文复审和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盲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1.盲审结果应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2.盲审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盲审结果若有“不合格”,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七、学位论文盲审经费

(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学位论文复审和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盲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pe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