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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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的调查报告 管理处领导: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

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 举报信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

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 举报信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

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 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

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 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

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

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 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 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

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 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

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 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2006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

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 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

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 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

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此报告

调查人签名: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匿名举报信原件

2. k160+838丹江特大桥左幅15#系梁实际施工情况证明 3. 施工放样记录

4. 管理处会议纪要篇二:调查报告和初核报告的区别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

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06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

×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

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二、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

×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委会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总额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三、调查组意见 综上所述,张××同志属聘用干部,在镇水产站领取了财政拨付的工资17598.56元,又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领取工资,虽有部分未兑现,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

1、给予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责令张××退赔从镇水产站领取的17598.56元工资款。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王××(纪委委员) 李××(镇干部) 2006年12月1日

初核报告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 标题:关于×××同志××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关于××单位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 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经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五)、承办人员的意见

三、落款和时间 附样式:

关于群众反映张××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

×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一)张××冒领侵吞农业税减免款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但

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张××挪用修路款问题。 经查,2002年,××村委会修了一条长约3公里的砂石路,总工程款为15万元,此工程是县交通局直接发包,由付××承包,付××直接与县交通局结帐。村委会从付××手中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用于整理路基、排水沟等,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给付××。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张××带头违反有关法规,纵容嫁到本村委会的女儿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经查,张××生育了四个小孩,其中二个男孩,二个女孩。二个女儿都已成家,其中一个女儿嫁到本村委会××村,叫张×珍,另一个嫁到本乡××村委会,叫张×玲,张×玲只

于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儿均没有计划外生育,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张××的有关问题,有的与事实不符,但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

没有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为此,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称谓写法,不能写成××村委会书记) 立案呈批报告格式和要求 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 关于×××违纪问题立案呈批报告 二、案件线索来源;

三、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四、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五、呈批立案的党纪根据; 六、呈批人员的意见。 附: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七、落款和日期。 这里提示一个问题:初核报告和立案呈批报告都有“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以往发现有的写了是“根据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举报信或领导交办的签批文件等材料,这是我们在办案中没有注意收集,特别是基层纪委,许多案件线索是我们自己主动找来的,或工作中发现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自己写一个情况,或交领导作

一批示,将这个材料作为线索来源材料收入案卷。 附样式:

关于张××有关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

×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张××认为村委会比较穷,便同村主任商量确定不发给群众,留给村委会用,于是开具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引起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

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不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张××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

调查。 承办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事实材料及说明材料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二、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三、主要错误事实;

四、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五、落款:调查组或党组织的名称、日期。 六、被调查人签署对事实材料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作一份事实材料,而且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可由案件承办人员作一说明附后。事实材料是写作调查报告的基础,事实材料有时不只一次(份)的,由于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后,被调查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而且他的不同意见我们又没有证据来推翻、说明和解释清楚,必须重新进行调查,然后在重新

调查的基础上又重新写事实材料,又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先后不管多少次(份)的事实

材料,都必须收入案卷。 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主要错误事实: 这里要强调的是要写明错误性质,我们以前发现有的不写明错误性质,等我们进入审理后找被调查人谈话时他不认可,提出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写了什么性质,我就不会签”。 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这一部分我们往往没有写,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在最后量纪

时,本人的认错态度是量纪轻重的情节之一。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

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用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

××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党支部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合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张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

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2007年1月19日篇三:检举报告 关于要求查处“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 周丽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举报告 贵溪市计生委: 你好,我们是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的村民,我村成员周丽英,未婚先孕先后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此事违反国策的情况下其父周同有(系村委会书记)让其入党,违反相关政策,请求市委组织部予以查处。我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将具体检举事实如下: 1、周丽英于2005年生育第一胎女儿名叫卢灿,当时周丽英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也未领取准生证,其行为已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次年即2006年周丽英又生育第二胎男孩子名叫卢近,其二胎前后相距仅一年,又一次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周同有任村委会书记刻意隐瞒包庇此事,更有甚者还让其女周丽英于2006年在其二胎刚生下时入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应该遵守,周丽英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但村书记周同有以权谋私,于国家政策于不顾,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为此要求市委组织部对此事于以查处,给村民树立一个榜样和说法。 2、以上报告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之相关规定,在我村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希望贵溪市计生委能够充分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给我们

农民一

检举人: 2011 年 日 个满意的答复。 月篇四:范本)

调查终结报告 对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

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

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构成**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

(应当)************。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

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上缴国库。 ××工商局××大队 办案人:××× ×××

××××年×月××日篇五: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

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

且不能提供《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

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

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

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

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

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

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

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

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

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o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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