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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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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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2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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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苏建管质[ ]3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省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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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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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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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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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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