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8 06: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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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业主、业主大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物价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及问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衔接、开展提供保证。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
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实行预警报告及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大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分别在做出决定后的三个月内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按下列程序做好预警报告及备案工作:
(一)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做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聘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做
出决定)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做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
(四)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
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完成选聘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业主共有的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3、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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