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练习

更新时间:2024-05-29 23: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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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练习

一、社区矫正的任务有哪些?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目前,全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均以此规定为指导,因此,《通知》中确定的基本任务可归纳为“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帮助救济”。

二、“两院两部”确定的社区矫正的三项基本任务与现行刑法相比有哪些不足?

主要表现为二点:

一是没有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假释前的调查报告作为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

二是缺乏将恢复性司法、执法的理念应用于社区矫正。因此,从实现社区矫正功能最佳化出发,我们认为,将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概括为以下五点:即惩罚、改造、帮助、调查和恢复。

三、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禁刑的区别?

回顾刑罚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从“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刑罚经历了一次次文明和进步的洗礼。然而,直到今日,刑罚的历史依然无法改变刑罚的本质特性——“惩罚”。社区矫正虽然也是“文明”旗帜下的产物,但同样无法剔除其中的“惩罚”因子。当然,其惩罚目的以及具体的惩罚方式、手段都与传统的监禁刑不尽相同。

从理念方面来看,社区矫正中的惩罚更为注重“矫治”而非“报应”。 从操作方面来看,社区矫正也明显不同于传统的监禁刑:它执行的场所不是在封闭式的监狱,而是在开放式的社区;服刑者并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只是部分自由受到限制,大多数人基本上能过正常的生活;强制性的劳动生产也大都被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形式所取代,服刑者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四、如何理解社区矫正在惩罚方面不同于传统监禁刑的内容? 社区矫正在惩罚方面不同于传统监禁刑的内容,即主要依靠监督管理而非监禁隔离手段实现惩罚的任务。具体而言,这种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限制自由

自由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弥足珍贵的,人类历史上无数次血与泪的抗争都是围绕着自由而展开的。正是因为自由对人具有无法取代的意义,剥夺、限制自由才会给服刑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应该肯定,从剥夺自由到限制自由是刑罚发展的又一大进步,因为这种细化无疑更为科学、人道,同时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强制性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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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矫正对象的惩罚还可体现在具体的矫治项目上,这种矫治不是一种自愿式的学习、教育,而是针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强制性矫治,因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三)违纪处罚

违纪处罚是实施社区矫正强有力的后盾。一方面,它能保证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没有严格的违纪处罚,很多矫正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它也是完善奖惩机制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矫正对象的积极性。

五、对矫正对象采用何种方式限制自由? 就具体方式而言,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 限制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 (二) 严格实施报告制度。 (三) 建立访问监管制度。

六、矫正机构在实施报告制度时可采取? 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方式。

七、这样进行强制性矫治?

对矫正对象的惩罚还可体现在具体的矫治项目上,这种矫治不是一种自愿式的学习、教育,而是针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强制性矫治,因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为确保强制性矫治行之有效,具体操作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 设置普遍适用的矫治项目 (二) 设置针对性的矫治项目 (三)检测考核

八、 社区服务的概念:

社区服务在国外还称之为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等,是指一种判处服刑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

九、违纪处罚措施的优点:

违纪处罚是实施社区矫正强有力的后盾。

一方面,它能保证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没有严格的违纪处罚,很多矫正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它也是完善奖惩机制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矫正对象的积极性。

十、违纪处罚措施的具体分类: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轻、中、重三级的处罚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处罚

这类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通常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主,但应当注意这些口头教育方式的运用并不是蜻蜓点水,而应使矫正对象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杜绝下次再犯,同时应告知其再犯的后果。对于屡教不改但每次行为性质都比较轻微的矫正对象应当考虑加重情节,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不能只看行为本身而不虑及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防微杜渐是中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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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情节中等的违纪行为的处罚

这类违纪行为介于轻微和严重之间,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度”。首先应以明确的规定为依据准确定性,其次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矫正对象的实际境遇,对其违纪性质和主观恶性应有合法又合理的认定。如果确属严重性中等的违纪行为,则可考虑采用加强监督和矫治等方式进行惩处。但所有措施都应根据有关的制度和法律,同时要兼顾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

(三)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的处罚 这类行为性质最为严重,处理时应不枉不纵。它在处理时不同于前面两者的是可能引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通常针对的是两种情况:第一,矫正对象严重违反矫正管理制度,情节恶劣;第二,矫正对象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前者,基层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而对于后者则应及时交由公、检、法部门处理,矫正机构再根据处理意见做出安排。由于此类违纪行为处罚最重,通常要慎重采用,事先要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违纪原因、性质、损害结果,以便做出公正的评判。此外,由于后果严重,一旦适用对矫正对象影响较大,因此更要提前告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规范以及违纪行为可能造成的恶果,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违纪处罚的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

十一、 改造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改造也可称之为社区矫正中狭义的“矫正”,或称之为教育矫治。教育矫治的任务具体可从心理和行为两个层面展开。

(一)、心理层面的矫治

人总是在一定心理作用下才会实施某种行为,矫正对象也不例外,他们犯罪时的心理状态通常直接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性,因此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首先要从心理层面展开。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真正打开了矫正对象的心结,才能使他们的偏轨思想得到矫治,从而逐渐恢复正常的心态,复归正常的生活。对矫正对象心理层面的矫治主要应从认知和情感两方面着手。

(二)、行为层面的矫治

单是从心理层面进行矫正显然是不够的,因为矫正对象的外在行为更被社会公众所看重,社区矫正虽应重视心理矫正,但对行为层面的矫正也同样不能忽视。

十二、在认知方面,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应展开哪些方面的教育? (一)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

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最基本、最首要的任务就是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首先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哪一条法律,并将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法律原则讲解给矫正对象;其次要帮助矫正对象探寻犯罪的根源、动机,挖掘出促使其犯罪的链条;然后,和矫正对象共同探讨如何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其指出一条正确的道路。通过这种互动式的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本质、危害,从而促使其积极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二)对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认识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惩罚的基础所在。因此,有必要使矫正对象充分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给他人、社会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从而使其认识到自己应负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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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矫正对象树立一种积极服刑、弥补罪过的意识。这样,既有利于平复受害人的失衡心理,取得谅解,也有利于矫正对象主动纠错,补偿社会,以积极的态度担负罪责。

(三)对定罪量刑的认识

这是矫正对象心悦诚服地接受矫治的前提之一,尽管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的措施,但是仍有一部分服刑人员对定罪量刑心存疑虑,从而对社区矫正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使有效的矫治工作难于展开。因此,矫正工作者如发现矫正对象有类似的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首先把有关定罪量刑的情况弄清楚,如果定罪量刑均无不当,那么,需要把定罪量刑的依据明确告知他们,使其能接受法院的裁决;但如果发现定罪量刑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可通过自己或有关部门为服刑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将问题给予适当的解决。同时也要使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本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社区矫正虽不同于监禁刑,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同时应使矫正对象明白社区矫正的行刑理念、宗旨,使他们明明白白地接受矫治。

十三、 行为层面的矫治的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纪律秩序的遵守。 (二)技能才干的培养 (三)协调适应能力的培养

十四、如何帮助矫正对象? 为了挽救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矫正机构也要从多方面对他们进行帮助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救济。

(一)家庭方面

家庭是构成一个社会的最小单元,但同时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于家庭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已无数次地证明了家庭在犯罪链条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矫正工作者应当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境况,引导、帮助其解决好家庭问题。

(二)工作方面

犯罪记录对矫正对象工作前途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就需要矫正机构提供一些职业发展服务和接收安置服务,如提供必要的招聘信息或向招聘单位推荐服刑人员,这样,一方面使矫正对象看到未来的希望所在,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尽早认清现实,为重新适应社会打下基础。

(三)社会生活方面

犯罪记录也会影响到矫正对象的社会生活,这同样常常会使他们陷入困境,矫正机构应努力帮助服刑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这里所说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涉及入住、升学、就医、信贷等诸多方面。

十五、发达国家进行调查的主要做法有: (一)判决前的报告 (二)假释前的报告

十六、恢复性结果的概念:

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具体模式弥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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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质及精神损失,使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生活复归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取得谅解,重新融入社会;最终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十七、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恢复性司法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参与主体来看,恢复性司法具有广泛性 (二)从具体方式来看,恢复性司法具有主动性 (三)从追求的目的来看,恢复性司法具有恢复性

十八、恢复性司法中的“恢复”对于所有参与者有什么重要意义?

首先,对受害者而言,能使其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得到尽可能地弥补; 对犯罪者而言,自己同样可以通过积极承担责任获得其他人的谅解,从而复归社会,融入社会;

对社区而言,受损的物质财富、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也能得到较好地恢复。

十九、恢复任务的运作内容包括?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建构对于社区矫正的运作具有指导意义。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中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从三方面展开:

(一) 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 (二) 打开受害者的心结 (三) 创造良好的协议平台

二十、惩罚与改造之间的关系:

社区矫正的理念是以改造与矫治为核心,但这种矫治是建立在惩罚的基础上的,因为改造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而非一般的普通公民。对于在社区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 惩罚是基础

虽然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刑,它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这个开放式的环境中,较之高墙铁网的监狱环境要宽松得多,但这些外部环境的改变并不能否定矫正对象的身份:服刑人。对于服刑人,惩罚是必需的,这是因其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必然后果,也是遵循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选择。但是人道主义的观念告诉我们刑罚应逐步趋于轻缓,对其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较过去减少。当然,社区的行刑方式并不是放纵犯罪,相反,让其适当地经历一定的痛苦与损失的体验,有利于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体现刑罚的本质属性。因此,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就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二) 改造是重点 伴随着人道主义、教育刑理念的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已成为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应当明确,“刑罚已不再只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且是前瞻未来的犯罪的手段”,以惩罚、威慑为主导功能的报应刑观念必须让位于以矫治、感化为重要内容的教育刑观念,因为行刑的终极目标不再是充满原始复仇色彩的“以恶制恶”,而是渗透着当代人文精神的“以善抑恶”。社区矫正正是刑罚理性的选择,它的重要特征就是以“矫正”取代了“单纯惩罚”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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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惩罚与改造的互动关系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惩罚与改造相互对立的一面,又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处理好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于较好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至关重要。

首先,惩罚是改造的前提和保障。改造与矫治的开展要以惩罚为基础,如果不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很难保证矫治的顺利开展。具体的矫治项目也要依托监管而进行,诸如强制戒毒、集中学习、心理矫治,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就会使所谓的矫治架空。因此,所有的矫治都要建构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之上。

其次,矫治对监管的价值意义。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终极追求。前面已经提及,社区矫正的核心是矫治。监管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方式和途径,从根本上讲是为矫治服务的。因此,监管的设置也要以有效的矫治为指导,不能脱离矫治空谈监管,否则只会背离社区矫正的宗旨。

总之,监管与矫治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中,矫治离不开监管,监管又要以矫治为指导,二者彼此依存,互相促进。孤立二者的联系只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最终使社区矫正形同虚设,误入歧途。

二十一、如何理解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是一种必然要求? (一)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的体现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仍然要体现一定的惩罚,这种惩罚就体现在严格的监管制度上。每个人都向往自由,谁也不愿意受到限制和束缚。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常常会给其心理带来一定的负担,但这完全是在惩罚的限度之内的。在服刑期间,服刑对象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生活、思想动态,这些管束都是强制性的,如若他们违反监管制度,就要受到程度不同的处罚,性质严重的还可能收监执行。这些都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二) 惩罚是改造的保障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需要建立在有效的监管基础之上。任何矫治项目的实施也要有一定的纪律和制度的约束,要求矫正对象自觉遵循,同时要以严格的违纪处罚为后盾,否则各种矫治项目都难以开展。如果仅靠矫正对象的自觉性而没有监管,那么、改造和矫治往往会形同虚设。

(三)惩罚的本身也具有改造功能

惩罚是国家强加给犯罪人的痛苦与损失,惩罚主要是基于犯罪的行为,犯人在受到处罚时会进行得与失的比较,对决定自己今后是否犯罪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惩罚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思想转化的功能。

二十二、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会上受到损害的个人、家庭、社区和群体,为他们创造条件,恢复和改善其社会功能,使他们免于破产。

二十三、社会工作的职能是什么?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什么? 社会工作的职能是帮助人们适应和改善社会制度。

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援助那些由于贫困、疾病、免职、冲突,由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在经济上和生活环境中失调而陷于困难的人,此外还参加社会福利政策社会预防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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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n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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