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23 23: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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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接受报警 ................................................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

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 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 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 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 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 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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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 明显特征)及所携带凶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 车牌号、车身颜色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持枪、持刀、爆炸、偷渡或其他方式杀人); (3)伤亡人数、受伤程度、伤亡者在何处及财产损失情况。 2.盗窃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 显特点);犯罪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号、车身颜色 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

(3)财务损失情况(数量、特征、价值等)。 3.抢劫、抢夺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 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号、车身颜色等);

(2)被抢物品名称、数量和特征,有无人员受伤以及受伤程度;

(3)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是否使用机动车,有无使用抢支、刀具、棍棒等凶器)。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 (1)现场状况; (2)参与人数; (3)所持凶器; (4)人员伤亡情况; (5)引发原因。 5.放火、爆炸类 (1)燃烧物或爆炸物类型; (2)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身亡;

(3)现场是否起火和火势情况,是否有不明气体、液体或气味; (4)建筑物和物体毁坏情况、波及的范围; (5)现场周围的情况;

(6)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显特点),逃 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或、车身颜色等)。

6.危险物质事故类

(1)泄漏物质(固体、液体、气体)的形态、颜色、味道及容器上物品的标志; (2)容器的容量,危险物质洒落、泄漏的数量、范围、规模; (3)是否有人不适、昏迷、受伤、死亡或被困等; (4)泄漏危险物质的来源;

2

(5)发生泄漏地周边地理环境、人群居住和分布情况。 7.群体性事件

(1)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集体上访、请愿、静坐、聚集闹事、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罢 工罢市罢课等);

(2)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情况及人数; (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4)现场情况(聚集人员情况,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状况,是否引起冲突打斗或其他过激行为 等);

(5)当地党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人在现场处理。 8.纠纷类

(1)参与纠纷的人员情况、双方的关系; (2)引发纠纷的原因和纠纷性质; (3)是否引发刑事、治安及交通问题。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1)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 民警处理;

(2)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公安派( 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48 条)

依据三: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1)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2)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3)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4)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到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 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49 条)(

二、出警准备

(一)操作规程 1.了解警情的简要情况。 2.按规定着制式警服。

3

3.携带抢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和处置具体警 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防毒、防爆装备。

4.检查警车内配备的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是否齐备。 5.携带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

6.迅速制订应对方案,包括行车路线、注意沿路搜索犯罪嫌疑人和车辆,以便安全快速到达现场。 (二)注意事项

1.携带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处警工作和公安民警自我保护的需要。 2.对公安民警随身携带和警车上应配备的警械、装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3.根据警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警力。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抢支、警 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2.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3.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公安派( 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11 条)

三、现场处警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1.酒后肇事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制止酒后肇事行为。

(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 约束肇事者至其酒醒;能够联系到其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 回看管。

(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 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

(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 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公安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醉酒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

(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 120 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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