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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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一个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臶、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省直机关的文明程度,为推进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实现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在省直各级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始终把创建活动摆上突出位臵,列入总体规划,纳入考评范围,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

(二)思想教育扎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

装干部职工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的《贯彻意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抓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单位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干部职工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了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工作绩效突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突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主题,始终把营造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氛围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任务,引导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上来,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贡献。把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非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办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改革进取、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

群众评价好。

(四)文化建设良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机关干部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干部职工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因地制宜地建立图书阅览室、党员活动室、文明学校、职工之家、健身房等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活动,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思想健康,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内部管理严格。单位内部有严格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部门职能清楚,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各个工作环节高效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机关和干部作风优良,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全体干部职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环境整洁优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亮化,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办公场所达到“五净”(门窗

四壁净,顶棚地面净,桌椅茶几净,走廊楼道净,厕所清扫净),职工宿舍区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楼道无堆放杂物,垃圾实行袋装化,无脏、乱、差现象,工作生活环境文明卫生、井然有序。

第六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注重基础建设,向基层延伸,抓好争创文明处(室)、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和做人民公仆、建功立业标兵等活动。

第七条 省直机关要积极与街道、农村开展结对共建、结对帮扶等活动,大力支持和参与驻地组织开展的创建活动,努力为驻地文明创建工作多做贡献。

第三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包括县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管理,并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及国家机关驻皖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向省直文明委申请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并按照《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命名程序: 1、根据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在认真自查、确认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部委厅局直属单位申报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示,张榜公布创建目标、内容、评分标准以及省直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公示时间为5至7天。

3、省直文明委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评,由省直文明办汇总考评情况,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政府目标考核办、省信访局、省直效能办、省直纪工委、省直计生协等有关部门意见。

4、省直文明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考评结果,并进行表决。

5、部委厅局直属单位每次申报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直属单位总数的20%。

6、评选出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以及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为警示单位的不

得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已经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自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不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均需重新申报、再度确认。申报省文明单位,由省直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办的分配名额,确定具体的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责任事故、治安案件等违法违纪问题,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直文明办,经上级部门处理后结果在一个月内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创建活动记录,创建工作制度,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各类创建活动的音像图片,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创建检查评比文件,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两个以上文明单位合并的,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

履行更名和保留荣誉称号手续;超过届期需再度确认的,由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实行物质奖励,凡被命名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根据《关于“皖纪发[2007]1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届期内,每年可以对干部职工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被命名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七条 省直文明办和厅局文明办要加强明查暗访工作,对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省直文明委负责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直各部委厅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省直文明办是省直文明委的办事

机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部委厅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局文明办),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省直文明办管理直属单位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单位;厅局文明办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地解决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直文明委。

第二十一条 原省直“三优”文明单位,视同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评选省直机关第一届文明单位时需重新申报,经考评合格后,更名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直属机关“三优”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ms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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