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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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劳动纪律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劳动纪律。

第二章劳动纪律基本要求

第四条考勤纪律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工作纪律

(一)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用手机或电脑玩游戏、聊天、炒股票等)。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岗、睡岗,不私自顶岗、替岗。

(四)不得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厂区,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会客。

(五)不得私自带饭在岗位就餐(上夜班的员工除外)。

(六)操作岗位不得酒后上岗。

(七)倒班人员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出入厂区。

(八)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班组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第六条保密纪律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三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早退月累计达到2次或年累计达到4次的。

(二)无故旷工的。擅自离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被批准缺勤的,均属旷工行为。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虽接受工作安排但在工作中消极怠工的。

(四)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五)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受到劝阻仍不改正的。

(六)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七)编造谎言,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员工在岗饮酒的。

(九)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同意或故意将公司保密资料泄漏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

(十)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而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违反法规政策或公司规定谋取私利的。

(十二)盗窃公司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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