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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5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人权的发展与保障

姓名: 孙丽 学号: 1312001251105 分校: 汉沽电视广播大学 专业: 法律 指导老师: 吴惠祥 时间: 2015年9月

内容摘要

人权,即人的权利。其外延在狭义上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广义上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说自己不讲人权,只是对人权的内容有不同看法。我国对人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对话。1998年,我国就加入了《人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上已经发表的12份有关人权现状的白皮书,我们融入人权国际大家庭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然而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立法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当前和今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为了确保公民能够实际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我国人权立法紧紧围绕和贯彻了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要以宪法为依据,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要坚持民主立法,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等具体原则。

论人权的发展与保障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在人权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现阶段的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地表明我国政府在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问题上的信心和决心。本文按照我国的人权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脉络,结合宪政发展的轨迹,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分析与归纳相统一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与思考,以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的人权立法与人权保障,分析现有人权实践中存在的障碍,从制度层面促进人权保障和改善人权状况,对人权的立法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人权发展状况概述

(一)人权思想的萌芽时期

1.斯多葛派的人权理论。斯多葛派为人权理论贡献了最初一些关键性的思想要素。斯多葛派抛开各种身份等级的印记,依其伦理的尺度对人的价值进行衡量,使卑贱的奴隶也可以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它突破

城邦的狭隘眼界, 从人与整个人类和宇宙的关系中来定义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法则安排其生活。”①首次把人视为一个普遍抽象的类,强调人首先是人类整体的一员, 具有共同本性。大家属于一个人类大家庭, 互为兄弟姐妹。它还突破社会身份地位的界限, 依据人的精神特征确定人的价值, 从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神素质上,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的平等性。 2.基督教中的人权思想。斯多葛派平等博爱思想为基督教所吸收, 蜕变为神学的平等思想, 并借助于其信仰的力量产生了更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基督教看来,人是上帝创造的,任何人不分种族、肤色、阶级地位,都是平等的,人们能否进天国,只与人的灵魂有关。教父们认为,上帝创造人是自由平等的, 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上帝按自己形象创造了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 不是要他们作同类的主人, 而是作无理性动物的主人。而作为基督徒, 他们“都从一位圣灵受洗, 成了一个身体, 饮于一位圣灵,” ②所以大家要互为兄弟姐妹。 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直接内涵仅涉及到人的内在灵魂和来世命运, 但是它与人的世俗生活和社会地位的平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近代思想家在论证人权理论时, 都会追溯到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 造物主创造人时的平等, 从而将自然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对立起来。他们发现的这个自然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古老命题的现代转换。

(二)人权观念的形成

西方的人权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人权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到17、18世纪发展成为系统的人权理论。 1.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权理论。14到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一批早期思想家,以人文主义为武器,倡导要研究人本身,要求把目光从神转向人,从“天堂”转向尘世。他们大讲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意大利文艺复兴先驱但丁说,“帝国基石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③,从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这一时期的人权主张和论述,为以后人权理论的系统化创立了前提,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德国和法国的宗教改革运动也从另一个方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虽然宗教改革运动继续坚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平等观,但已加上了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内容,认为就人的自然感性和理性权利而言,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而后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天赋权利说”为荷兰法学家和人文主义者格老秀斯创用,他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的问题,他指出,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这些都是天生的和不可侵犯的。随后,资产阶级人权学说奠基人洛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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