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23-05-20 18:0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邵阳市明荣物流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邵阳市明荣物流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邵阳果品公 司内)。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张花英 50万元 货币 2010.12.3 100%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m4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