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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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政发〔2008〕12号

浏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函〔2008〕1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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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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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 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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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使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三)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发布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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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偿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偿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二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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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财政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三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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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标准、购房补助费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等其他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原《浏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浏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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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表1-1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0.34~ 0.47~ 0.69~ <0.47 <0.69 <1.17 补偿倍数 补偿金额 土(倍) 地类种别 征地 类 (元) 年产值(元/亩) 水 一 田 二 专 业 一 菜 地 二 专 业 鱼 二 池 旱土 2610 26100 23490 20880 18270 15660 一 3780 3060 37800 30600 34020 27540 30240 24480 26460 21420 4500 45000 40500 36000 31500 1800 1530 18000 15300 16200 13770 14400 12240 12600 1071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望天田、冷浸田、9180 冲尾田。 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27000 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22680 件。 10800 18360 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备注 10 9 8 7 6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1.17 1260 12600 11340 10080 8820 7560 注: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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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土 地 种 类 果园、茶园 备 注 种植规则、成厢成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种植规则、成厢成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块、水利自然条件80%补偿 好。 人造用材林地、非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人造乔木林地、灌50%补偿 木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20%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 补 偿 标 准 其他经济林地 其他林地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水塘、藕池、渠、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水库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和 村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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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0.34 ≥0.34~<0.38 ≥0.38~<0.42 ≥0.42~<0.47 ≥0.47~<0.53 ≥0.53~<0.60 ≥0.60~<0.69 ≥0.69~<0.81 ≥0.81~<0.96 ≥0.96~<1.17 ≥1.17~<1.5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土补偿倍数补偿金额 (倍) 地类种别 征地 (元) 年产值(元/亩) 类 水一 田 二 专一 业菜二 地 专一 业鱼二 池 旱 土 1800 1530 4500 3780 3060 2610 1260 ≥1.5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27000 22950 67500 56700 45900 39150 18900 25200 21420 63000 52920 42840 36540 17640 23400 19890 58500 49140 39780 33930 16380 21600 18360 54000 45360 36720 31320 15120 19800 16830 49500 41580 33660 28710 13860 18000 15300 45000 37800 30600 26100 12600 16200 13770 40500 34020 27540 23490 11340 14400 12240 36000 30240 24480 20880 10080 12600 10710 31500 26460 21420 18270 8820 10800 9180 27000 22680 18360 15660 7560 9000 7650 22500 18900 15300 13050 6300 7200 6120 18000 15120 12240 10440 504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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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土 地 种 类 果园、茶园 其他经济林地 其他林地 水塘、藕池、渠、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补 助 标 准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备 注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用地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元/平方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表3-1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单位:元/亩

地 类 水田 专业菜地 专业鱼池 旱土 水塘、水库 类 别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一 补偿标准 1800 1530 4500 3780 3060 2610 1260 1800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按照旱土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备 注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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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单位:元/亩

地类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人造用材林木 非人造林木 类别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补偿标准 1800 1530 1800 1530 1800 1530 备 注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4年。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至100%补偿。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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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标准

规 格 胸径 高度 品 (离地1.5种 米) 1米以下 1米以上 各4-9厘米 种 花10-19厘米 卉20厘米以上 苗木 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备 注 (元/亩) 2000-3000 700-1000 600-700 300-450 150-200 2500-3000 3000-4000 6000-7000 8000-9000 10000-120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表4-1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房屋补偿费 成新折算(年) ≤5 一类 二类 600 460 420 380 100% 土木 300 200 100% 95% >5 二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包干补偿标准 400 340 300 三 购房补助费 房屋结构 钢混 砖混 砖木 补偿标准 农户补助标准 非农户补助标准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根据被拆除房屋积,第一、二层的的合法建筑面积,购房补助费按600第一、二层的购房元/平方米,第三补助费按850元/层(含三层)以上平方米,第三层的购房补助按200(含三层)以上的元/平方米; 购房补助费按3002、按被征地的农元/平方米。 业人口数另增加2.2万元/人。 备注:

1、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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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2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市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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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统一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房屋补偿费 成新折算(年)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5 >5 包干补偿标准 面积 标准 钢混 600 400 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1、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二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三 重建用地补助费 集中重建 补偿 面积 补偿标准 分散重建 一类 砖混 二类 460 100% 95% 340 420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平80? 400 砖木 土木 380 300 100% 300 200 1、本标准适用于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 2、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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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成新折算(年)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层高加价 ≤5 >5 钢混 600 一类 砖混 二类 460 420 砖木 380 单屋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 >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补偿。 100% 95% 100% 土木 300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备注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4-1第二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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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结构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钢 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混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类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增 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减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因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素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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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房屋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结构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砖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砖混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一类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二层以间、厕所墙裙贴面; 上、含二层)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增 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减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因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素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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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房屋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结构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砖混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二类 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增 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减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因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素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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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备 注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房屋搬迁补助费 6元/平方米?次 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18元/平方米?月 房屋过渡补助费 渡期为18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6元/平方米?月 积计算,过渡期为18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160元/平方米?次 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表5-1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四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8000元补偿费用。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积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它费用。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室外设施 栋 30000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平方米 120 农用工具、牲畜 户 1000 25

表5-2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设备能搬迁的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不能搬迁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的 表5-3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亩

类别 设施补偿标准 备 注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它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畜水容积按10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专业菜地 3500 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32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16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16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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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目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砂石停业场 停产、补助费 按期拆迁腾地奖 规格(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助费210元。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112000 200(米)以下 200-500(米) 500(米)以上 个 14000 21000 28000 42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每个预制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每个砖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设施 预制场 140000 停产、停业补助费 按期拆迁腾地奖 个 个 14000 28000 轮窑 砖 场 停产、停业补助费 按期拆迁腾地奖 1(门) 56000 1(门) 个 1400 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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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其它补助费标准

项 目 机械拆除费 混凝土、整石坟墓 三合土、砖石坟墓 土坟 单位 平方米 冢 冢 冢 补偿标准(元) 10 1200 1000 600 备 注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双冢加50% 同上 同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共印180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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