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史讲义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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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社会经济的特点及其变化(公元220年一581

年—907年)

自汉末到南北朝终结,共近四百余年。这四百余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战乱最多的一段时期。汉末黄巾起义曾经摧毁了汉朝腐败的封建政权,但是单纯的农民起义,不可能终结封建王朝的统治。与农民起义同时,地主豪族势力也乘机而起,他们筑坞壁,招募流民,搞武装,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他们进行封建割据,并不断争战。最先出现的是魏、蜀、吴三国鼎立局面,后来西晋曾获短暂统一,到西晋末,又发生了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到南北朝时期,北方各民族在相互争战兼并,南方各朝的政权也不断更迭。

军阀混战和外族入侵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使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人口大量流徒与死亡,土地也大量荒芜,生产凋蔽,工商破产。这种情况就使得从战国秦汉时期建立发展起来的封建经济,这时进入了一个迟缓发展的阶段。

第一节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及其变化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破坏和朝代不断更迭,因此在土地关系方面出现了多种形式,有曹魏屯田制、西晋占田制、北魏均田制以及东晋南朝的私人大土地所有制等。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赋役制度

(一)、土地制度

1、曹魏屯田制

汉末从黄巾起义到军阀混战,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大量流徒和死亡。西汉平帝元年(公元2年),有人口1323万多户,5919万多口,

可是到魏文帝景元四年(公元263年),则只有94万多户,532万多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流散的劳动力重新安置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同时政府也可以取得租课,是当时执政者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三国时,曹魏政权在他统治的区域内曾广泛地实行屯田制。

屯田制在西汉时曾经实行过,它是封建政府组织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封建政府通过组织士兵或招募农民,将他们安置在公田上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向他们征收一定数量的劳动产品作为租课,以解决人民的饥荒和政府的军粮问题。曹操为

什么要实行屯田制呢?当时的客观情况是,战乱频繁人口大量

流徒和死亡,土地荒废,出现大量无主土地,这时人民 饥荒

(民食)和军粮问题十分尖锐(“军人仰食桑椹”“民人相食”)。

如何将流失的劳动者重新安置在土地上进行生产是一个十分

紧迫的问题。

当时曹操集团中的毛玠建议说,应该“修耕植,畜军资”(《三国志·魏

志·毛玠传》)。这个意见自然是很正确的。司马朗(司马懿之兄)主张,

恢复井田制,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地无主,皆为公田,

宜及此时复之。”曹操没有采纳。枣祗、韩浩则主张行屯田。曹操采

纳了枣祗,韩浩的意见。曹操认为:“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

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 可见,

曹魏对汉朝实行屯田非常赞赏,认为是解决军粮供应的好办法。除此

之外,曹操行屯田还要解决当时的土地荒芜、人口流散以及由此而引

起的社会问题。

曹魏所行屯田的形式有两种:军屯和民屯。军屯,就是军队屯田。

劳动者是士兵,按军队编制,有战争时从事战争,无战争时,进行农

业生产,叫“且佃且守”。“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

曹魏屯田除军屯外,还有民屯。民屯是组织老百姓屯田。曹魏民屯,首先在各

郡设屯田官管理。屯田官直隶于中央大司农,最高的是典农中郎将(秩二干石),

其次是典农校尉(秩比二干石),再次是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

民屯上的劳动者叫“屯田客”,这种屯田客是由政府召募而来,或者以命

令迁徒来的。民屯组织是,“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谓之“屯司马”,是

民屯的基本组织单位。其上是“典农都尉”,相当于县令长,再是“典农中郎将”

或“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太守,而总于中央政府的大司农。民屯有自己的一套管

理系统不受地方行政干预。

屯田中的剥削关系是:民屯中,“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

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晋书》卷109,慕容铣载记)。军屯中,“旧

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晋书·傅玄

传》)(“士”即士兵及其家属称为“士家”,其子弟世代为兵)。总之,在屯田制下,

劳动者(无论屯田客或屯田士兵),其身份实质上是国家的佃农。政府将一部分土

地、农具,有的还有耕牛分给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则 需要将自己的收获物中的

50%一60%作为租课交给政府,这实际上是一种封建的土地关系。

曹魏所行屯田与汉代文帝、武帝时屯田不同。汉代屯田,一种是移民实边,一种

是为了“省转输,固防守”,总之是为了巩固边防。而曹魏屯田,主要在内地,是

在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为解决饥荒、军粮而采取的措施,同时也是为加强封

建政府之统治与强宗豪族争夺劳动力的一种手段。

当时除曹魏行屯田外,西蜀和东吴也实行过屯田制。《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亮每患粮不继,使己志不伸,是以分梁屯田,为久驻之基,耕者杂于渭滨居民

之间。”东吴也有屯田。据《三国志·吴志·张逊传》载,张逊曾为海昌屯田都尉,

华 为上虞典农都尉。

可见,屯田制在三国时是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生产制度,不过,曹魏的屯田

最为广泛。

曹魏屯田制的实行,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屯田制的实施,并没有消

除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世家大族和官僚地主又不断大肆

侵占和兼并土地,因而使屯田制遭到破坏。

屯田制在曹操死后不久,就开始被破坏,到曹芳时就更明显了。“(何)

曼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坏汤休地以为产

业,承势窃取官物,因缘求欲州郡,有司望风,莫敢件旨”(《魏书·曹

爽传》)。又“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

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

数干(按干字疑当为十)”(《晋书.外戚王恂传》)。租牛客户就是向政府

租牛的屯田户。屯田户本来是政府的佃户,现在由政府赐给公卿以下,

他们就变成了私家的田客。·由于他们服政府的徭役,分到私家后可

以不服,于是许多人投到大地主门下,充当田客以求免役,所以说“小

人惮役多乐为之”。

到魏元帝(曹奂)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即司马炎称帝前一年,

明令废止了屯田制。“是岁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

守,都尉皆为令长。”(《魏志·陈留王传》)这条法令似乎没有

实行,到西晋时,晋武帝(司马炎)即位第二年泰始二年(公元

266年),又重申前令,“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

屯田制终于被废止了。

2、西晋的占田制

三国鼎立持续了四五十年,最后魏国国力日益强大,曹操死后,子曹丕废汉献帝自立为皇帝、国号魏。(黄初元年,公元220年)吴、蜀两国日趋衰落。魏国在嘉平三年(公元251年), 司马懿、司马师父子发动政变,政权落到司马氏手中。咸熙二年(公元265年)司马昭之子司马炎重演曹丕代汉的“禅让”故事,废魏帝曹奂,自立为帝,国号晋(泰始元年,公元265年)。西晋自此开始。

(1)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实施。

司马炎(晋武帝)取得帝位后,恢复古代分封制,封宗室27人为王,诸王在国内可自选官吏,并拥有军队。咸宁五年(公元279年)灭吴统一中国。

西晋的统一,结束了长期军阀混战割据的局面,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创造条件。西晋政府曾采行招抚和安置流民、减免军役,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对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

但这时大批劳动力和土地却不断流向世家大族,而政府所能控制的劳动力却在大量减少,特别是屯田制破坏后,政府所拥有的已开垦的耕地和劳动力在不断减少。为了逃避徭役而投靠到世家豪族大地主门下,求得“庇护”的农民,在急剧增加。针对这种情况,西晋政府不能不采取措施对官僚贵族的占田和荫庇人口的数量加以限制,同时督课人民努力增加农业生产。于是在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制的法令,其中包括赋税、荫户、田客及占田、课田等制度。

(2)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具体规定。

A.西晋占田令中对官僚贵族占田和荫客的规定。

(1)官吏占田数量:第一品占田50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5顷,第九品占田10顷。(2)官吏可荫庇的衣食客和佃客数: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1人;佃客,一二品无过50户,三品无过10户,四品无过7户,五品无过5户,六品无过3户,七品无过2户,八品、九品l户。(3)官吏还可按官品高低荫庇不同数量的亲属,多者可荫庇九族,少者三世。(4)除官僚士族外,皇室(司马氏)、国宾(曹魏及汉室后裔)、先贤后代、士人子孙等可按门第高低荫庇亲属。(以上

见《晋书·食货志》)

B.西晋占田制中对于课田的规定。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

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宝布,户

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

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

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

输义米,户三斜,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晋书·食

货志》)

C.西晋占田、课田及荫庇人口制度实施的意义。首先,西晋政府规

定,按官品占田和荫庇一定数量的衣食客和佃客以及亲属制度,是想

在承认这种特权的基础上,对世家大族的占田和荫庇人口数量加以适

当的限制,以减少逃避政府徭役的人口,从而增加政府所能控制的劳

动人手,增加政府的赋税和徭役的征收。其次,既然规定了占田和荫

庇人口的数量,则对那些占田不足和荫庇人口不足者,是可以按规定

占足的。再次,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度,一方面为了限制世家大族大

地主招募浮客荫庇劳动人手,增加政府控制的劳动人手;同时还有命

令地方官员督促人民努力耕作,开垦荒地,以增加农业生产的意义。

(3)西晋占田课田制中的田租问题。

西晋占田课田制中只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

为户者半输。”并无田租交纳规定。是否西晋政府不征收田租?否。西晋是有田租

的。如《晋书·武帝纪》中就曾多次提到免收田租的事。泰始六年(公元270年)七

月“复陇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赋”。八年六月, “诏复陇右四郡遇寇害者田

租。”(《册府元龟》卷486,引此条田租作租赋)

这两条是平吴前事。又太康三年(公元282年)十二月,“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

田租”。四年七月,“兖州大水,复其田租。”又惠帝永熙元年(公元290年)五月,

“复租调一年”。调是征收纺织品,租则是征收农产品。租与调分开免交,可见,

西晋是有田租的。

那么,西晋的田租具体多少呢?这可从《初学记》中了解到。据《初学记》

卷27宝器部引《晋故事》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斗,绢三匹,绵

三斤。”可知晋代的田租是4斜谷,这4斜谷是以一夫50亩的课田为基础的,即每

丁课田50亩,交租4斜(石)。

3、东晋南朝豪门地主经济

西晋是以司马氏门阀统治集团所建立的政权。司马氏统治集团是

一个十分腐朽的集团,内部矛盾十分尖锐。武帝初,大封同姓诸王和

异姓土族,本来是为了屏藩皇室,结果相反,诸王割据一方,并拥有

兵权,形成强大的割据势力,而且都在谋取夺得帝位。他们各自拉拢

一批官僚,不断发展自己的势力。这种矛盾的发展,终于出现了“八

王之乱”(291—306年)。

“八王之乱”前后长达16年,严重地破坏了太康年间的安定局面给

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灾难,人民纷纷逃亡,并出现了西晋

末年的流民大起义(296年)。

当西晋统治集团内部相互厮杀时,南方和北方都相继发生了大规

模的起事。北方少数民族和人民的起事,终于导致了西晋王朝的灭亡

(316年)。

当西晋政权灭亡时,北方五胡上层分子乘机争夺地盘建立起封建政权。于是从晋

惠帝末年(公元306年),直到北魏统一北方(太延五年,公元439年),这130年至

140年间,北方是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先后建立16个政权,这一时期,历史

上称为“五胡十六国”时期。

在北方各方不断争战,政权不断更迭,最后以鲜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政权在

太延五年(公元439年),统一了北方黄河流域广大地区。 西晋末年,当北方一片混乱时,在南方,建立丁东晋王朝。建武元年(公元

317年)晋愍(民)帝被俘后(被汉国刘聪大将刘耀攻长安时俘去),司马睿(音锐)

在建业(南京)先称晋王,次年称帝(晋元帝),历史上称为东晋。 这样,中国历史的发展就进入了南北朝时期。下面先分析一下东晋南朝封建

经济的发展,然后再分析北部地区北魏的经济情况。

从汉末三国魏晋到南北朝时期,江南地区社会生产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封建

大土地所有制也发展起来。

汉末,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宗族武装组织,家族中的豪强,往往庇护一些宗族

成员和宾客,并拥有大量土地,因而形成了大的豪门地主经济。三国时东吴地区

豪门地主经济就比较发达,孙吴政权就是在这些强宗豪族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

到东晋南朝时,豪门地主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八王之乱后,北方士族迁来江南。

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侵占土地,重建田园。南朝豪门除兼并中小地主、掠夺自耕农

土地外,还侵占大量公有土地(公田和山林川泽地)。如三朝元老王导,在建康(南

京)附近占良田80顷。他的曾孙王鉴也是“广营田业”。北方士族官至宰相的谢安

一家,田园遍布会稽、吴兴和琅玡(江苏句容县),到他的孙子谢混时,有“田业

十余处,童仆干人”。谢混妻(晋陵公主)死时,“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宋

书》卷58《谢弘微传》)再如士族刁逵,隆安中(公元397年一401年)为广州刺史

领平越中郎将,他的“兄弟子侄.....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

(《晋书》卷69《刁协传附刁逵传》)会稽土族孔灵符,“家本丰,

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

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宋书》卷54《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

这些豪族 的大的田庄,规模很大。据谢灵运的《山居赋》中描述是:

“田连冈而盈畴,岭枕水而通肝。吁陌纵横,膛(田畦)垺(鍉)交

泾。”(《宋书》卷67《谢灵运传》)

以上是东晋南朝大土地所有制的情况。除东晋外,宋、齐、

梁、陈各代都出现一些新贵族和一些寺院,拥有大量土地。

南朝豪门地主不仅拥有大量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劳动

者。这些劳动者有:佃客、部曲和奴婢等。佃客是豪门地主

土地上的主要生产者。基本上是豪门地主的依附农民。他们

大多是因为战乱不得不离开土地,成为流民而投靠依附到豪

族门下的。“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

客”(《南齐书·州郡志·南究州序》)。

东晋初年,流民依附豪门,可以逃避政府赋税和谣役。但这

对封建政府不利。封建政府为了保持一定数量的编户齐民,

从而可以保证赋税和徭役的供应,于是又一次规定官僚豪族

地主所占有佃客数量限额。据《隋·食货志》:“官品第一、

第二品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

五品二十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

第九品五户。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

人,第九一人皆注家籍。”

东晋政府虽下令如此规定,但对那些豪强大族和官僚贵族没有什么约束力。他们

仍然占有大量的佃客和衣食客,齐、梁佃客部曲人数竟占当时户口人数一半。 佃客耕种地主的土地,要向主人缴纳地租,同时佃客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

户籍要附在主人家的户籍之中,即“皆注家籍”。他们不能随便离开主人,对主人

有人身依附关系佃客如要脱离主人,须获得主人的放免,或经过自赎的手续才行。 东晋南朝依附于豪门地主的除佃客外,还有部曲。部曲和佃客的身份差不多,

不过部曲除了为主人耕田外,还要为主人当兵作战。部曲在西汉时已有,一般是

指军队的编制。东汉时成为队的泛称,东汉末年为私人武装即家兵之类。东晋时

是既从事耕作又要当兵(家兵)。南朝时,有的部曲则主要是进行农业生产了、如

梁朝官僚地主张孝秀,“去职归山,居于东林寺,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

以力田”(《梁书·张孝秀传》)。

在南朝,奴婢受剥削、压迫最厉害,他们的身份比佃客、部曲还要低,他们是主人的财产。在南朝,由于土地兼并、地主剥削和官府的压榨

使许多贫困破产的农民沦为奴隶,所以,南朝奴婢的数量很大。如刁

逵,“有田万顷,奴婢干人”。沈庆之“广开田园之业,......奴童千

计”(《宋书·宋庆之传》)。谢安之孙谢混,“田业十余处,童仆千人”。

封建官府有法律规定,奴婢必须服从主人的命令,不许反抗,更

不许出走。如果反抗或出走、主人可以处治他。

4、北魏均田制

(1)北魏均田制实施前的社会经济状况。

与南朝相对立的,在中国北方是鲜卑族拓拔部所建立的

北魏政权。北魏政权于公元439年统一了北中国以后,到公元

534年,又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后来东魏又为北齐所代,西魏

为北周所替。

北周灭北齐。公元581年北周又为隋所代。从公元439年

鲜卑族拓拔氏所建立的北魏政权起,到公元581年,北周为隋

所代止,共140余年。这段时期,历史上称为北朝。

鲜卑族拓拔部原采居住在我国大兴安岭北端一带,是一个游牧民族。后来走出高山深谷,来到今蒙古西部山西北部一带。当它建立政权并进入中原时,尚处奴隶社会初期阶段,而当时中原地区却早已是封建社会了。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落后社会阶段的

卑族拓拔部,不可能把社会发展阶段较高的中国北方地区拉回到奴隶社会去,而只能使自己去适应社会发展阶段较高的中国北方地区。所以,当“太祖(拓跋硅)平定中原l以后更下令离散各部,使他们分土定居,不准随意迁徒”(《魏书·贺调传》)。这样,就开始了向平原汉族地区学习,逐步向封建制过渡。

首先是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早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魏破燕后,即把迁徒到“京畿 ”地区的40余万吏民,都授给耕牛、土地等,让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后来还弛禁罢苑,把原来大面积禁封的良田和山泽改变为牧场或官府苑囿的,都一律开禁,任凭百姓耕垦采樵或者赐予贫民耕种。

另外,还实行检括人口、计口授田。清查因战乱而逃亡或依依附到豪强门下、脱离户籍的“隐户”,让他们重新登入户籍,纳赋服役。北魏前期,土旷人稀,农业劳动力极端缺乏,经过“括户”,把“稳民”和其他民户,进行大规模迁徙,并计口授田。这样自道武、明元帝起到献文帝时止,共迁徒人口,总数达l00万左右。移民迁到新区后,政府一般都分给耕牛、农具并计口授田。

如天兴元年(公元398年)二月,“诏给内迁(平城)新民(10余万家)耕牛,计口授田”。(《魏书·太祖纪》)永兴五年(公元413年)八月,“置新民(2万余家)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授田;”(《魏书·太宗纪》)

(2)北魏均田制的实施。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北魏的农业已经发展起来。但与此同时,土地兼并、赋役苛重以及官吏腐败等问题十分严重,引起社会矛盾尖锐化。孝文帝(拓跋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魏主客给事中李安世上“均田疏”。李列举了当时豪强侵夺田产、为土地问题争讼不已的情况,提出主张:政府应使人民有一定的土地能生产、生活,从而保证国家的租赋收入。孝文帝接受了李的建议,于当年十月,发布均田诏和均田令。

据《魏书·食货志》载,关于北魏均田制的主要规定如下:“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通

典》)作“耕休”)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

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

榆三根。非桑之上,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

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

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麻土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者十瘤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

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并授妇田。”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桑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恒从现口。有盈者无受无还,

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

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菏。役有土居者

(《通典》作“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吏十五顷,太守十顷,

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亟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北魏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A.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另多给田(倍

田)男40亩,妇女20亩,以备休耕轮种之用。露田不准买卖。露田在

本人身死或年满60岁时,须归还官府。

B.授给桑田20亩。桑田是永业田,不在还授范围内。原有桑田者,

每人可拥有20亩,无桑田者,则依制受田。原有桑田不足20亩者,可

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抵应授的露田中的“倍田”。再多部

分可卖出,不足部分也可买进(但数量不能超过应得份额,即“不得买

过所足”)。

新受桑田,必须在三年内种上桑树50棵、枣树5棵,榆树2棵。不宜

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lo亩,妇人5亩。新定居的人还给少量宅田,

“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

C.奴婢和耕牛也受田。“奴婢依良”,就是奴婢受田的办法

和普通农民一样,不限人数。4岁以上的耕牛,每头可受露田

30亩倍田30亩,限牛4头。另外,“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奴婢还给宅田,“五口给一亩”。 D,官吏受田,刺史15顷,太守lO顷,治中、别驾8顷、

县令、郡巫6顷。“更代”相付,即离职时移交下任。官吏所

受公甲不得买卖,“卖者坐如律。” E.“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

唯不听避劳就逸”,即地少人多之处,可以向外地空荒处迁移,

但不许规避赋役。“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即地多人

少之处,则居民不得随意迁移。

(3)三长制的实施

均田令发布的第二年,即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与发布的均田

令相配合,北魏政府又颁布了三长制。

在三长制实施前,北魏政府在地方上,实行的是宗主督护制。这

是由于晋末,豪强称雄,坞堡林立,北魏入主中原,尚无力消除这些

坞堡,只好承认既定事实,任命这些坞堡为“宗主”,让他们代表政府

去“督护”人民,并通过他们向农民征发租调力役,维持社会统治秩序。 但是,这样一来,在北魏境内就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

他们隐匿大量人口(变为他们的依附人口),而使政府所能控制的劳动

人手大量减少,财政来源也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当北魏政权的社会

秩序已经稳定,在实行均田制之时,就决定以“三长制”来代替过了时

的“宗主督护制”。

三长制是将天下民户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的方式编制起

采,“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这正是历来什

伍组织的别名。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实行均田,同时

征发租调力役。这样,就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荫之户可出,侥

倖之人可止”(《魏书·李冲传》)。三长制建立后,就代替了宗主督护

制。

(4)新的租调制。

与均田令三长制颁行的同时,还颁布了新的租调制。在原宗主督

护制下,三五十家方为一“户”,三长制建立后,一夫一妇的小家庭多

起来,赋调征收对象就改变为一夫一妇的小家庭。因此,租调额也相

应地改为,“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

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又“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

以此为降。”(《魏书·食货志》)

北魏均田制下,一夫一妇应受露田60亩(男40亩,妇20亩),

桑田20亩,纳租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这一租调

数额与三国、西晋时相比,要轻得多。曹魏时,“收田租,亩

四升(如40亩,则应为二石四斗),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占

田课田制下,“夫五十亩,收租四斜(即四石),绢三匹,绵三

斤”。

(5)均田制实施的意义。

北魏均田制是在当时地旷人稀,人民流散,土地荒芜情况下,为了把劳动力

重新安置在土地上以便征收一定的租调,而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均田制是-种

受田制,但并不是平均重分土地,更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因为规定“桑田,

有盈者,无还无受”),相反地,大地主还可以通过他们所占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

而分得和占有大量土地(因为奴婢、耕牛亦可受田,而他们所受之田,理所当然

应归其主人所有)。

均田制的实施,虽然并没有消除地主所有制,但它的推行还是有较大的积极

意义的。首先,对北魏拓跋族进入农业社会有定意义;其次是,农民通过均田制,

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相对固定和减轻,可以过较为稳定的生活,这对发展和

改善生产和农民生活,都有积极作用;第三,均田制也是解决土地

劳动力相结合的新形式,它比“三代”(夏、商、周)井田制“王田制”,以及汉

代和曹魏的“屯田制”,都是一种较高的土地制度形式,它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

展,因而后来北齐、北周和唐都相继沿用。

5、北齐、北周的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后,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但是北魏后期,皇帝和鲜

卑族贵族,生活日益腐化,卖官 爵,贿赂风行,地方官吏更是“聚敛

无极”,豪强横行乡里,侵掠土地,从而又迫使人民破产流亡,阶级

矛盾激化,不断爆发人民起义。

公元523年,镇压人民起义的军阀高欢掌权,率部攻入济阳先立

元修为帝(孝武帝),后二人发生矛盾,元修投奔另一军阀宇文泰。高

欢又立元善见(孝静帝)为帝,迁都邺,史称东魏(公元534年一550年)。

宇文泰杀孝武帝,另立元宝炬为帝,都长安史称西魏(公元535年一557

年)。东西魏时间很短。公元550年高欢之子高洋废魏孝静帝,自立为

帝,改国号为齐。史称北齐(公元550年一577年)。后来宇文泰之子宇

文觉也废西魏,建立北周(公元557年一581年)。北齐和北周都实行过

均田制。具体情况如下。

(1)北齐均田制。

北齐政权建立,面临的情况是,土地兼并,人口流亡,财政减少。

于是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北齐重新颁布均田令。北齐均田制与北

魏大体相同,也有不同处。其内容,据《隋书·食货志》载,具体

为: . :

A.北齐男子受露田80亩,妇女40亩,不再受倍田(北魏有倍田。

不过北齐一夫一妇实际受田数与北魏加上受倍田数相当)。

B.北齐给桑田20亩为永业田。此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

根,不在还受之限。奴婢受田与良人同,但受田人数要按官品高低限

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此点与北魏不同,北魏奴婢受田不限奴婢人

数)。

C.丁牛一头受田60亩,限4牛。 北齐颁布均田令的同时,

也颁布了租调制。《隋书·食货志》载,具体规定:(1)“男

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

调。”(汪士锋:《南北史补志》食货志第一)即18岁至65岁受

田男子须输纳租调。具体数目为:一床(一夫一妇)输调绢l

匹,绵8两,垦租(田租)2石,义租(赈灾义仓租)5斗。(2)未

婚者纳半床租调,奴婢纳“良人之半”。(3)有牛者,l头交绢

2尺、垦租l斗,义租5升。

北齐实行均田制同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

展。特别是在赐田方面,本来按照北魏时的规定,皇帝授予

各级官吏贵族的公田,是不准买卖的,而且离职时还必须还

给接任的官吏。但到魏武帝时,皇帝一经赏赐的公田,就变

成私有财产。到北齐时公田私有化现象更为普遍了。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赋役制度 (2)北周的均田制。 均田制在北周之前的西魏时,可能已经实行。到北周时继续实行。北周的均田制也是参照了北魏的制度,不过有一些改变。具体内容如下。 A.“有室者(即已娶妻的男子)田百四十亩,丁者(即未娶妻的男子)田百亩”(《隋书·食货志》)。北周均田制无露田、桑田之分,另外,妇女奴婢等,皆无受田规定。惟受田数目,北周与北魏、北齐相差不大(北魏露田40亩、又加倍田,桑田20亩,妇女20亩。北齐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40亩,北周是140亩,差不多)。 B、在租赋方面,“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即凡男子自18岁一64岁,都要缴纳赋税。“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斜。丁者半之。”在不种桑的地区,“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 (《隋书·食贷志》)在力役方面,“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30天),中年则二旬(20天),下年则一旬(10天)。” (同上)北周在租赋方面,应交纳的手工业品(绢、绵)与北魏北齐差不多。在交纳的谷物方面,北周则略重一些(北周为粟5斗而北魏是粟2石,北齐是垦租2石,义租5斗)。

关于赋役征收,汉代对编户齐民征收定率租(采用过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及什税一等税率)和人头税(对成年征收算赋和儿童征收口

钱)。东汉末年又改为计赀(财产)征收。如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

“税天下田,亩十钱”(《后汉书·灵帝纪》)算赋、口钱的人口税改为

按户征收的户调制。魏建安九年(公元204年),下令:“其收田租亩四

升(升字,疑为斗字之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三国志·魏志·武

帝纪》)从此田租便从定率租改为定额租。“绢二匹、绵二斤”就是户

调,是按户出的。在徭役方面,三国时由于战乱原因,三国:都是按

需要征发,无具体制度可言。

1、西晋统一后,为了更好地控制土地和人民,实行了占田制,

于是重新制定赋役制度。西晋户调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

绵三斤。”还有对女及次丁男、边郡地区及夷人等的具体征收。

东晋的户调可能与西晋相同,即户绢三匹,绵三斤,计资评

等征收。

2、东晋的徭役也很沉重。西晋时按16岁成丁就役。东晋初仍按西晋

规定,后改为17岁、18岁就役。服役期限,梁、陈时,“其丁男,每

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一运丁役之。”(《隋书·食货志》)这是

梁、陈时的制度,东晋时可能也差不多。我国封建社会的徭役劳动,

是很重的。封建政府往往根据需要来征发劳力规定20天,到期可能

“活”未干完或其他原因,并不遣还,使农民有“数月 之累(齐南征

发“正厨诸役”时,则“公获二旬,私累数朔”,“数朔”就是“数月”)。

同时劳役内容也很多。上举“每岁役不过二十日”,是指“运役”以外

的各种劳役,即上述“正厨诸役”及修堰、建屋、挖壕、筑城、修路及

其他临时性杂役。“运役”则单指运输劳役。如运输租米到州郡或京师,

或者战时运输粮草等。上举“又率十八人一运丁役之”,就是另外一种

运输劳役(18个人中出一人为运丁)。

东晋初年,租调征收仍按西晋标准。咸和五年(公元330年)进行改革,

“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公元

362年),乃减田租,亩收二升。”(《晋书·食货志》)汉末粮食产量一

般为亩产6斜,收米3斗,即为什一之税 (6斗为谷,折成米为3斗,所

以收米3斗为什一之税)。上引材料,“率亩税米三升”,应为“三斗”

之误。

孝武帝即位后,改度田税米为计口输米,“王公以下口税米三

斗, 在役之身。”(《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八年(公元383年),“又

增口税米五石”。“口税五石”是很重的赋额,而计口税米又使地少人

多的农民家庭增加了负担。

东晋除田赋外,还有户调的征收晋制。田租仍为口税米五石。

户调方面,宋、齐时,规定: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

诏“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 (《宋书·孝武帝纪》)这与

魏晋区别曹魏西晋时,以绢、绵为主,宋、齐时改为布、麻

为主。另外,在数量上,西晋时是丁男户,岁输绢三匹、绵

三斤,而宋、齐则为“布四匹”。当时一匹布大体上相当于一

匹绢,则四匹布显然比三匹绢增多了。

到梁、陈时,租调制又改计资评等按户征收为按丁征收。

即“(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始去人资,计丁为布。”(《梁

书·良吏传序》)。这里的“布”即“调”。在租调数量上规定:

“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

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隋书·食

货志》)这里多了禄米二石(租米五石,原来就有),不过,这

里只限丁男缴纳丁女半输,所以不一定加重。但梁、陈实行“去

赀,计丁为布”成丁不论家货多少,按丁缴纳,而且缴纳的种

类数量都增多了(布二丈、绢二丈八尺、丝三两、绵十一两二

分),负担加重了。

3、南朝的租调制度,宋、齐时大体上仍沿袭规定。关于田租,据《初学记》中载,“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斜、绢三匹、

绵三斤。(上面已做过分析)在徭役方面,西晋政府也是根据需要来确

定。如准备灭吴时,大举征发劳力。规定:凡年龄在17岁以上50岁以

下的,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

关于南朝的谣役负担。政府规定:“其丁男,每岁役不过二十日。

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隋书·食货志》)上面已经解释过,这

种规定是两种,正役是20天,还有18个人中出一丁任运输任务。除此

之外,还有为地方官府服各种差役,所以,南朝的谣役劳动是很重的。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农业发展与成就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动乱和分裂状况,影响了社会经济

发展的正常进程,同时也使这一时期的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具

有明显的时代特色。总体看,这一时期的特点如下:

第一,由于南北社会环境的不同,北方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遭受

到严重破坏,中原地区相对稳定后才逐步恢复、缓慢发展,但出现农

业区的牧场化和畜牧业经济比重上升的倾向。而南方地区相对安定,

北方流民的大规模南下,不仅增加了大批劳动力,也带来了先进的生

产工具和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随着南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全国的经

济重心开始逐渐东南移,唐后期经济重心的转移格局已基本定型。

第二,自然经济比重上升,商品经济明显衰歇,北方地区尤

甚,使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南方的商品经济

发展基本未受到重大影响,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

隋唐时期,统一王朝对恢复和发展生产都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社会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出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

的又一个鼎盛时期。唐中叶以后,南方经济的发展更为显著。

江南吴郡海盐是重要产盐区(即今浙江海盐县)。当时,“海滨广斥,

盐田相望”。(《太平寰宇记》卷95)江北南克州境内益城县(今江苏盐

城县),“上有南兖州盐亭一百二十三所,县人以 鱼盐为业,略不耕

种,擅利巨海,用致饶沃,公私商运,充实四远往来,恒以干计。”(《太

平寰宇记》卷124) 江南煮盐早已发达。左思、周瑜都说过“煮海为盐”

的事。浙江的海盐是吴国食盐的著名产地,常熟产盐也不少。孙吴在

海盐(今浙江海盐)、沙中(今江苏常熟)等地设有司盐校尉管理食盐的

生产和销售。煮盐事业的发达,还给吴国带来社会稳定。据《三国志·周

瑜传》注引《江表传》:当时吴国,“铸山为铜,煮海为盐,境内富

饶,人不思乱。”西蜀的煮盐也很发达。左思《蜀都赋》中描述成都,

“家有盐泉之井”, “火井沈荧于幽泉,高焰飞煽于天垂”。临邓的

盐井,“一斜水得五斗盐”。

还说,临邓的火井经诸葛亮一窥,更为兴盛。

北魏境内生产海盐,也有盐池。河东安邑县(今山东运城

东北)盐池产盐最有名,而且这种盐池“朝取夕复,终无减损”,

产量很高。在安邑池西旧猜氏城(今山西临奇县南),也有盐

池,不过较安邑为小。北魏食盐生产也主要是由官府控制,

不过有时候也允许私营。政府置“盐池都将”管理,盐户自产

三、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手工业

从东汉末年起,由于战乱和外族入侵,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

手工业也普遍衰落下去。在汉代,一些集中在城市中的手工业店铺、

作坊,随着都市的破坏,也遭到破坏。·一些手工业专业工人更是流

散各地。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所需的物品,除了服用的绢、布可以取

自租调外,其他的东西,就非自己设立作坊制造不可了。特别是像兵

器和屯田用的农具等,尤其需要自己冶铸,这样,在汉武帝时代曾经

创设的,而在东汉中期已经废止了的官手工业(如煮盐、冶铁等官手

工业)到了三国魏晋时期又恢复起来了。当然,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

除了官府手工业外,民间手工业也广泛存在。这一时期手工业技术还

有一定的发展。 自销,政府收取什一之税,此外,.盐户尚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贡物”。

有司金中郎将、司金都尉、监冶曷者等官,负责冶铁事宜。

曹操任命王修为司金中郎将,强调“以盐铁之利足赡军国之

用。”蜀汉也有司金之官。如《蜀志·张裔传》:“还为司金

中郎将,典作农战之器。”东吴官手工业比较发达。在中央置

尚方,掌管宫内衣饰、金银器皿等用具制作。在产铁地区设

立冶令、冶亟管理冶铁事宜。

1、冶铁业: 黄武四年(公元225年),孙权采用武昌山钢铁铸造剑干

口,刀万口,各长三尺九寸。又丹阳郡(今南京),“山出铜铁,自铸

甲兵。”

到南北朝时期,官手工业仍然继续存在。西晋时,在产铜铁之处,

皆置冶令,手工业管理划归卫尉。东晋不设卫尉,冶铸和兵器制造划

归少府所属冶令和尚方。建康有东西二冶。南朝梁代时,在巴蜀立冶。

天监十年(公元508年),迁武旅将军,巴蜀太守,“初南郑没魏,乃于

益州西置南梁州镇,草创皆仰益州取足,齐上夷撩义租得未二十万斗。

又立台传,以应瞻南梁。”(《梁书·张齐传》)

南朝时比较著名的冶作地有梅根(今安徽贵池)和冶塘(今湖北武

昌)两地。“三十九户(万?)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惟有梅

根及冶塘”(《宋书·百官志上》)。东晋时,扬州成为冶铸中心,建康

有左右二冶,尚方有东西二冶。

北魏在光州(今河南潢川县设铁官。“先是州内少铁,器用皆

求之他境,挺(崔挺为光州刺史)表复铁官,公私有赖”(《魏

书·崔挺传》)。北魏还有银、铜、锡矿的开采和冶炼都在官

府控制之下,私人不得采炼。北周时,铁冶设铁监。“大统中

(公元535、551年),除司少卿,领同州夏阳县二十屯监。又

于夏阳诸山置铁冶,复令善为冶监,每月役八干人,营造军

器,善亲自督课,兼加慰抚,甲兵精利,而皆忘其劳苦焉。”(《周

书·薛善传》)

2.制盐。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制盐业也主要是官手工业,

如三国曹魏的盐池,“河右少雨,常苦乏,邈上修武威、酒泉

盐池,唐中叶爆发安史之乱,北方经济再度凋敝,经济重心

向东南转移遂成大势所趋。唐后期中央财政主要依靠江南八

道的支持,中外交通也从以西北陆路为主转为以东南海路为

主,南方经济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 五代十国时期,南方先后有吴、南唐、吴越、前蜀、后蜀、

闽、南平、楚等九国立足各经济区建立割据政权,各国统治

者注重保境安民、开发建设,各经济区得到巩固和发展,尤

其是闽所在的闽江经济区和南汉所在的岭南经济区发展速度

更快,已经形成为成熟的经济区。

经济重心东南移肇始于六朝对江南地区的开发,随着南方经

济主要是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经济重心逐渐由黄河流域转

向长江流域。唐中后期,南方的农业、手工业、商业、人口

增长的速度、大中城市的发展和数量、对外经济贸易都超过

了北方。唐末战乱, 契丹南侵,中原人口再次被迫南迁,迁

徒地区以江浙1闽、粤、蜀、楚为主,尤以闽、粤所获劳动力

最多。

3.纺织。在纺织业方面,曹魏地区的丝织业有的已经恢复。如左思

的《魏都赋》中说到魏国丝织业:“锦绣襄邑,罗绮朝歌,绵扩房子,

嫌总清河”,看来,这几个地方(襄邑、朝歌、房子、清河)的丝织业

已经恢复起来了。魏明帝时(公元227—239年),博士马钧还改进了织

续机,既省工,织出的续锦十分美丽(《三国志》卷二十九,方技杜

葵传注)。另外,魏明帝曾赐侄女王绎交龙锦,绛地绉粟厨,西药、

绀青、绀地句文锦、白绢等丝织品。可 见,当时丝织花色品种之多。

东吴地区纺织业也很发达。吴国纺织业的主要产品是葛布和麻布。左

思《吴都赋》中,“蕉葛升越,弱于执罗”。蕉葛指细好的葛布,升越

指细好的越布。葛布和越布比罗执还要柔软,可见其精致程度。在丝

织业方面,三国时代最发达的地区是四川和华山、中原某些地区,但

江南三吴地区也逐渐发展起来。三吴地区已出产了“八蚕之锦”,诸暨、

永安一带丝质更佳,文人常以蚕织为作诗题材。

蜀汉的织锦很有名。产品远销魏、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后汉书·左慈传》中曾谈到曹操派人到西蜀买锦的事。织锦的产量,可能很高。诸葛亮治蜀,

曾设官,专门管理蜀锦生产。《蜀都赋》描述织锦生产情况,“闻阂之里,伎巧

之家,百室离房,机柕相和,贝锦斐成, 色江波。”(“伎巧之家”应为锦官所管

的织锦工匠)。《蜀志·张飞传》中载,刘备平益州后,曾赐诸葛亮、法正、张飞

等锦各干匹(《华阳国志》、《先主志》中“千匹”作“万匹”)。可见西蜀织锦业

的发达。

北魏的纺织业中,主要是丝织业和毛织业两种。丝织业中官手工业规模很大,

能生产续、罗、锦、绣等精美丝织品。在一些传统丝织中心,政府还设立丝局,

管理丝织生产。毛纺织业主要是生产毡子,毡子做糯(短衣)、挎(套裤)、靴垫等,

也可做帐篷。太和十一年,“诏罢尚方锦绣罗之工,......其御府衣服、金银珠

玉、续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大半。”《魏书·高祖纪》)

4.其他。原来中国北方经济比南方发达。东汉末年战乱不已。中原

地区百姓,大量南迁,其中不少手工业者带来先进技术。到三国时期,

江南经济已经比较发达。吴国在冶铸、煮盐、纺织、造船和青瓷器制

造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

吴国的青瓷器制作很有名气。孙吴时,浙江绍兴生产的青瓷施釉

较厚,釉色呈深绿色,标志着我国的青瓷制造已进入成熟阶段(不成

熟的早期生产的青瓷器,釉薄,呈淡绿、带黄颜色)。从考古发掘看,

东吴地区出土的青瓷器,已相当精美。

东吴靠海,造船业很发达。当时的建安郡侯官(福建闽侯),已能

制造500石的大船,有的船分五层,能载3000人。不太大的船也能载

马80匹。吴亡时,被西晋接收官船就有5000多艘。可见,东吴造船业

的发达。

此外,北魏的手工业还有酿酒、瓷器制造、食品加工、制革、造纸等,

都有一定发展。在酿酒方面,政府专门设有酒坊,民间酿酒也很普遍。

有名酒“鹤 酒”,“饮之香美而醉,十日不醒(《洛阳伽蓝记》卷四)。

此外,还有“桑落酒”、“ 酒”,都是上贡的佳品,在制瓷方面,北魏

以白瓷为主。

到西魏北周时,手工业的发展,仍以官手工业为主。管理部门,

在“冬官”之下,设有工部、匠师、司金、司水、司玉、司皮、司色、

司织等五十多个部门。一些官手工业工场规模很大,如夏阳诸山铁冶,

营造兵器的工匠人数有八干人之多(《周书·薛善传》)。此外,北周的

盐业也很发达,有海盐、池盐、井盐等。制盐为官府所控制,民间取

用,都需征税。

(1)、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及其身份。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首先是由罪犯充任。如三国

时,《三国志·吴书·潘夫人传》中记载:孙权的潘夫人,其“父为吏,

坐法死。夫人与姊俱输织室(织室,是官手工纺织作坊输织室,是潘

夫人因罪被送入织室中劳动)权见而异之,召充后宫。”又《三国志,

吴书·陆凯传》中所载:“织络及诸徒坐,乃有干数”,也是罪犯充当

劳动者。又南朝,《宋书·武帝纪》中记载:“反叛、淫、盗三犯补冶

士”。北魏,《魏书·太祖纪》中记载:(天赐元年)五月,“置山东诸

冶,发州郡徒(即刑徒)滴造兵甲。”也是罪犯充当官手工业劳动者。

又“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

以充京师。”

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还有一种是工匠,其身份比刑徒及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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