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反事故调试措施

更新时间:2023-11-06 17:5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目的

为保证机组调试安全顺利进行,防止锅炉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反事故措施。 2编制依据

2.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1996.3) 2.2《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1996.5) 2.3《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力工业部1998) 2.4《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版)

2.5《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2.6 设计图纸及设备说明书 3防止锅炉重大事故的主要内容 a) 防止锅炉灭火、爆燃 b) 防止锅炉爆管

c)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 d) 防火

e)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f) 微油(等离子)点火系统稳燃 g) 防止锅炉尾部二次燃烧措施 h) 超临界直流锅炉运行 i) 防止电机烧损 j) 防止重要辅机损坏

3.1 防止锅炉灭火、爆燃技术措施 3.1.1 设备要求:

3.1.1.1 确保动力电源工作可靠,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 3.1.1.2 仪表控制电源工作可靠,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 3.1.1.3 装设大量程炉膛负压表且炉膛负压保护装置能可靠投入。 3.1.1.4 炉膛出口氧量表准确可靠。

3.1.1.5 FSSS锅炉燃烧安全管理系统调试完毕,工作可靠。试运期间,必须正常投入使用。

3.1.1.6 燃油速断阀工作可靠。 3.1.2 运行中注意事项

3.1.2.1 加强运行监督,密切注意汽温、汽压、蒸汽流量、炉膛负压和烟气中氧

量等参数的变化,保证燃油及煤粉的供应稳定均匀。

3.1.2.2 在协调控制系统未能正常投入时,应加强与汽机、电气联系,避免出现负荷大幅度波动。

3.1.2.3 锅炉点火后,应经常检查油枪,要求不漏油,不滴油,并监视油压和雾化蒸汽压力的变化,确保油枪雾化良好。

3.1.2.4 炉膛温度较低时,应缓慢增加燃料,提高燃烬率,禁止赶火升压,防止燃烧不完全而积粉积油。

3.1.2.5 锅炉点火后,按运行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吹灰,防止受热面结焦。 3.1.2.6 正常模式下点火只有当热风温度大于177℃时,才能进行暖磨煤机准备投粉。

3.1.2.7 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炉膛负压。

3.1.2.8 投油枪时,如不着火,应立即停止进油,按规定通风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投油。

3.1.2.9 当锅炉负荷较低,开始出现炉内燃烧不稳时,应根据情况投入油枪助燃。 3.1.2.10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3.1.2.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3.1.2.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司炉,作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3.1.2.13 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料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3.1.2.1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3.1.2.15 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检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3.1.2.16 严禁随意退出火检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机组试运总指挥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3.1.2.17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3.1.2.18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3.2 防止锅炉爆管技术措施 3.2.1 试运前作好下列试验:

1) 大联锁试验。 2) FSSS功能组试验。 3) MFT静态模拟试验。

3.2.2 锅炉点火时,要注意炉内受热均匀。

3.2.3升温、升压和加负荷过程中,燃料投入不可过猛、过快,增减负荷应平缓。 3.2.4在启动过程中,要注意过热器、再热器的温度,启动初期开启各部疏水,

待投入旁路,过热器、再热器有压力后,再关闭各疏水,确保有足够蒸汽冷却受热面。

3.2.5保持炉内燃烧稳定,及时调整火焰中心,使炉膛出口两侧烟温差≯50℃,汽

温偏差≯15℃。

3.2.6按要求及时投入蒸汽吹灰器,防止受热面结焦,运行人员经常检查炉膛结

焦情况,发现大块结焦要及时清除,防止上部大块焦渣落下砸坏炉底以及炉底部结焦将炉底封死。

3.2.7控制过热器每段蒸汽温度,一级减温作主要调温手段,三级减温作为细调,

二级作备用并保护后屏,控制高温过热器出口汽温不超过585℃。 3.2.8以烟气挡板作为再热汽温主要调节手段。在低温再热器与高温再热器之间

的喷水微调减温器仅作为变负荷和事故工况下紧急喷水。 3.2.9 严密监视各段管壁温度,发现超温情况及时消除。 3.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3.3.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3.3.1.1 停炉前尽量把煤仓烧空,定期检查煤仓内衬钢板,严防补板磨漏、夹层积煤自燃。每次大修煤仓应清仓,并检查煤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 。 3.3.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对磨煤机和一次风管要充分进行抽粉吹扫。

3.3.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对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3.1.4 当发现磨煤机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磨煤机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爆炸。

3.3.1.5 根据磨煤机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3.3.1.6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要做到严密、内壁

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3.3.1.7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一次风管,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3.3.1.8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3.3.1.9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3.3.2 防止煤尘爆炸

3.3.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3.3.2.2 煤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 3.3.2.3 输煤皮带层应有通风装置,严防煤粉浓度过高。 3.4 防火技术措施

3.4.1 锅炉工作场地清除干净,无可燃、易爆物质存放。 3.4.2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规定值,防止煤粉爆燃。

3.4.3 加强制粉系统巡视,发现漏粉应及时消除。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3.4.4 严格监视各一次风管风压,防止一次风管堵粉、燃烧。

3.4.5 经常检查炉膛是否结焦,如结焦严重,应加强燃烧调整,并及时除焦,防止因结焦而堵塞喷口,烧坏燃烧器、油枪。

3.4.6 严格控制炉膛负压,防止因炉膛冒正压,火焰喷出引燃电缆、易燃物而起火的事故。

3.4.7 加强燃油系统,特别是炉前油系统的监视,一旦发现油枪、管道、阀门等处漏油、渗油,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把漏油清理干净。 3.4.8 投运或停退油枪时,应进行监督,防止发生误操作。

3.4.9 在启动调试前,锅炉消防水系统应全部安装完毕,并能正常投运。 3.4.10 锅炉各个场地应配备大小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运行、调试人员应能熟悉各种消防设备的操作,一旦发现起火,能及时扑灭。

3.4.11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3.4.12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3.4.13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4.14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3.4.15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袋、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3.4.16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3.4.17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3.4.18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3.4.19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3.4.20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3.4.21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3.4.22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3.4.23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3.5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要求如下:

3.5.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3.5.2 防止超压超温

3.5.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5.2.2 参加电网调峰的保护,运行规程中应制定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

3.5.2.3 对直流锅炉的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5.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5.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5.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5.3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3.5.3.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lg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