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03-26 23: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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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培训材料

忙农镇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圆满完成,为使新的村委班子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在这里对镇新一届村委干部进行培训,我首先向各位顺利当选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对大家到这里参加培训学习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我就如何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发挥村委班子的作用,开创我镇农村工作新局面讲以下两点。

一、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推进村民自治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要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自治。如果村民自治离开了党的领导,或背离了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就会迷失方向。党的领导不等同于包办代替,如果把党的领导代替了自治,那么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具体到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更是如此,党的领导体现为集体领导,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的领导。

反过来讲,村委会应该主动接受党支部的领导,重大问题应该报告,涉及到村民自治的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研究决定。但实际中有两种倾向:一是民主选举村干部,认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的,而党支部书记只是几个或几十个党员选的,总认为自己代表群众,只需对村民负责,不需对党支部负责,这是错误的;另一种倾向是党的领导就是支部书记领导,什么事都是由支部书记说了算,财务开支也由支部书记一人签字等,这恰恰是违背了党的领导。组织法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支持

保障村民自治活动,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党支部垄断了,包办了,而这些都属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为此,党支部和村委会都要找准自己的位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一)、村支部与村委会不和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村两委班子工作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党、政两职分别任职的村。一方面,村党组织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到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思想认识不到位,觉得过去是自己说了算,现在要分出一部分权利,心里很不得劲,不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部分村党支部领导观念、领导方式落后,对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不信任,不支持,有的包办一切,有的撒手不管;有的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领导,不会领导。另一方面,个别新任村委会干部不懂得党的规矩和国家法律,觉得自己是村民选上来的,应该全权处理村里的事务,村里的事支部管不着,与党支部比大小、论高低、争权力;有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立起来,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排斥党支部的领导,拒绝组织监督;

2.新、老班子间矛盾突出。这主要表现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一方面,老班子成员认为自己劳苦功高,落选后权力一夜之间消失,心理不平衡,对新任班子工作不支持,故意给新班子出难题;另一方面,新村委会干部看不惯过去老村干部的做法,上任后根本不尊重他们,甚至全盘否定前任班子的工作。有的过去就与村干部有恩怨或有家族矛盾,自己“上台”后就要报复一下。

3.存在着不安定因素。由于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班子成员在群众中威信较低,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致使村民对两委会班子成员失去信任,对长远发展丧失信心。

4.个别村新任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有历史上的家族矛盾,直接影响了两委班子的工作协调和团结。个别的甚至把权力作为家族、宗族、派性势力谋取利益的工具,发泄个人恩怨,为所欲为。

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就会被架空,农村的领导体制就会逐步改变,就有可能葬送村级组织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果,偏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甚至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个别村干部存片面地认为: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就是说党支部仅处于“支持和保障”的地位。有村主任曾经这样讲过: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党支部无非就是起个“支持和保障”作用,这种认识是极其片面的。我们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意图转化为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重要职责,他们所代表的群众利益更具有根本性、广泛性和长远性。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支部要吸收村委主要干部(非党可列席)参加研究,决定以后再由村委组织实施的时候,

或召集村民讨论表决或在办理的过程中,党支部要“支持”村委的工作,党的组织和党员还要起“保障”作用。以保证党支部对重大问题决策后的顺利完成。这是在支部首先履行领导职能的前提下的“支持和保障”,而不是党支部处于从属地位。这里要明确一个职权范围,就是村主任无权背着党支部开会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更不能以“支部不能包办代替村委的工作”为由独立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重大的问题必须提交支部研究。

2.有的村干部错误地认为,村民直选的村主任比几十名党员选举的党支部书记权力大。我们曾经听有的村主任这样说过,我是几百人选出来的,你支部书记不过是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因此就该我说了算……,等等。这些都必须坚决反对,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在这里必须明确,绝不能以选票的多少定地位高低、定权力大小。事实上,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是统一的,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也是一致的。一方面,强调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轻视和否定发挥村委会和其它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重视发挥村委会等村级组织的作用,不能削弱更不能排斥党的领导。党支部对村委会既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又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村委会既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又要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村两委成员都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

3.还有的村干部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自治组织,村主任就可以我行我素。有的同志讲,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主任有权开展“自治”活动。这里必须明确,“自治”是相对的,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包括支部)领导下的自治;二是村委会是在上一级政府指导下的自治;三是村委会是在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规范下的自治;四是村委会是在广大村民正确监督下的自治。就是说,只能行使正确的自治权力和完成上级和村民交给的各项任务,而不能离开上述四个方面而搞所谓的“自治”。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点应是正确处理好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当前农村基层基层组织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针对上述问题着重强化以下几项工作:

1.统一思想,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必须明确各自的地位、作用、性质和任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还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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