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6 04: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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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摘要: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公众,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1】。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排除环境侵害。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涵义

环保公众参与制度是动员、引导、支持并保证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活动、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与环保有关的许多重要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公众参与都有相应的规定,是中国环境保护方面 “公众参与”的法律保证。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公众对环境宣传教育的参与。第二层面是公众自身的环境友善行为。第三层面是鼓励公众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一方面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环境执法进行监督。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历史渊源及发展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工业快速发展,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美国国会立法的目光开始转向了环境领域,而当时群众性环保运动的发展,使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公众参与。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节第3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由此,一般认为,美国《环境政策法》首先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

随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纷纷兴起政府治道变革的浪潮,虽然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即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界定为“掌舵”而不是“划桨”;还权于社会,与公民社会合作治理,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2】公众参与制度此后为各国环境法所推崇,成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现及缺陷

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近年来陆续新修订或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就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以及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方面已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这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渠道。 【3】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不仅如此,学术界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也是如火如荼,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尽管这样,此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规定太分散难以执行,容易出现各法条间的冲突;政策性文件的中的规定在公众中缺乏法律权威性,不易实施。 2.缺乏环境权立法。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中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基本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和立法、执法、诉讼的基础,我国并没有用立法明确此权。

3.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仅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参与途径、程序,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

4.公众参与的范围过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只能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忽视了国家政策、战略方案等方面,而恰恰是在这些环境法律实施阶段公众参与才显得尤为重要。

5.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许多国家为保护公众利益而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环境法中就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日本的《环境基本法》也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4】而我国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此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

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零散不集中,没有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连接不完整、彼此冲突等缺陷。为此,一部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规急需出台。

(二)以立法形式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为公众参与确立根本保证和法律基础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在我国仅在宪法和一些法规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任何人不得侵害。其次,完善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环境权的规定,明确公民通过公众参与所保护的权利目的所指。

(三)建立以公众权利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保障企业、社会公众特别是应当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5】 四)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

首先,要确立和完善公众的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法》应规定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保证公民参与权。其次,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政府应当允许公民自行成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等等。

(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起诉资格放宽。原告一般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是一种公共财产为全民所共有,许多情况下个人、单位或团体很难成为直接利害人,这样就会使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加害者得不到惩罚,放宽起诉资格势在必得。

2.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有些污染物质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立即发生,它需要经过迁移、转化、代谢、富集等一系列环节后,才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人们对污染物的检验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适当延长环境诉讼时效,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如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教育体系、编写完善教材从中小学就进行素质教育倡导“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政策,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 综述——笔者感言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保护事业发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各国环境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

当前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关注环保。为了调动公民环保的积极性,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环境保护有一些贡献,并以此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保事业中。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对环保事业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相信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会深入人心,经济、环境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会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2】陈若航等.《政府治道变革与行政法的发展》【3】邓庭辉.《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4】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于敏译。【5】李喜燕.《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l3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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