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烟气控制和人员疏散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3-12-13 13: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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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烟气控制与人员疏散系统
设计导则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八月
前 言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铁站中的消防安全系统的设计。本导则是针对于地铁站消防安全设计中现有国家、地方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和地方已经明确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强制要求的部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引 言
随着我国大中型城市的发展及其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地铁已成为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重要工具。地铁车站是位于地下的受限空间,其中的人员密度大,且流动性强,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很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搞好地铁车站的消防安全设计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城市地铁发展的需要,1992年,建设部颁布了《地下铁道设计规规范》 (GB 50157-92),2003年建设部组织修订了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规范》,颁布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其中均对地铁车站的防火设计和人员疏散设计提出了要求。但是,这种规范是关于地铁系统设计的总规范,对消防安全设计阐述的不够详尽。同时,地铁的快速发展也对消防安全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随着地铁线路的增多,地铁换乘站开始增加,使车站的规模增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由于城市商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商业区与地铁车站邻建,或与地铁车站直接连直通等。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已经对地铁设计、地铁建设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造成很多困扰。
在深圳地铁的建设过程中,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消防安全问题给予了密切关注。在深圳公安消防局的协调下,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开展了专项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三方商定,在已有研究成果和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编制一部以人员疏散安全中心的地铁消防安全设计的专项设计导则。
本设计导则共分5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防烟与排烟、人员疏散和消防联动与特殊应急模式等。为了体现设计导则的完整性,编制人员广泛参考各类设计规范和规定,并将相关的规定吸收到本导则中来;同时还包括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以便有针对性的解决近期地铁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问题。本导则可供地铁后期工程的设计和建审工作参考使用。
本设计导则由深圳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2 3防烟与排烟......................................................................................................... 4
3.1一般规定.................................................................................................. 4 3.2防火分区.................................................................................................. 4 3.3防烟设计.................................................................................................. 6 3.4排烟设计.................................................................................................. 7 4. 人员疏散...........................................................................................................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9 4.3 楼梯、自动扶梯及消防电梯............................................................... 10 4.4疏散引导设施........................................................................................ 11 5 消防联动与特殊应急模式.............................................................................. 13
5.1一般规定................................................................................................ 13 5.2消防联动................................................................................................ 13 5.3特殊应急模式........................................................................................ 14 本设计导则用词说明 ......................................................................................... 15
1 总 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小地铁火灾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提高人员疏散的效率制定了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铁消防安全系统设计,不适用于地铁站相邻物业建筑,相邻物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1.0.3地铁站的烟气控制与人员疏散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铁站发生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烟气控制和人员疏散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1.0.4 当本规范条款有不明确之处,或确有执行困难时,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5 地铁的防火设计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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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地铁 metro或 underground railway或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的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 2.0.2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3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4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5空气幕air curtain
由特定装置喷射出的射流所形成的空气面,通过射流产生的空气幕内外压力差可以阻止横贯射流面的气体流动,从而有效地减少空气幕两侧区域的质量、组分与能量交换。空气幕作为一种柔性的挡烟隔断,通常用于疏散通道口处或者楼梯口等场所。
2.0.6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的能见度。 2.0.7烟气层吸穿 plugholing
当排烟口的排烟量过大时,大量下层冷空气被直接吸入排烟口,即烟气层发生了吸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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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 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地铁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FAS)
包含地铁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等监视地铁火灾灾情及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为地铁防火救灾工作进行自动化管理的系统。 2.0.12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车站防灾报警控制器、防灾探测器、计算机工作站等组成,为功能较复杂的防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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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烟与排烟
3.1一般规定
3.1.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3.1.2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 3.1.3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最远点到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 3 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3.1.4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当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和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状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3.2防火分区
3.2.1除3.1.1规定的防火分区外,地下车站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 m2。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以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3.2.2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以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面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3.2.3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4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C类甲级防火玻璃。
3.2.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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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3.2.5 地铁站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3.2.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2.7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建筑构件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3.2.8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2.9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3.2.10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3.2.11对于客运流量较大的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宜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和防火墙。
3.2.1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87)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和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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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地铁与相邻物业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宜尽量采用实体防火墙,其中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超过总分隔宽度的30%。
3.3防烟设计
3.3.1地铁站应该划分防烟分区,宜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的梁来划分。
3.3.2地下车站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3.3.3地铁车站某层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起火层到上层的楼梯和扶梯口具有不小于1.5m/s的正压风速,但是不宜大于11m/s。
3.3.4若楼梯口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通过开启隧道风机辅助吸气后应能满足楼梯口风速要求,隧道风机紧急情况下应能实现该备用要求。 3.3.5 站厅与物业区连接处宜采用风幕防烟来实现烟气控制。 3.3.6 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最小不应小于0.5m。
3.3.7下层站台与上层相连的楼梯口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作为防烟分隔,其下沿距排烟口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3.8卷帘式挡烟垂壁应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自动下降行程应与感烟探测器信号、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和消防系统供电信号联动。
3.3.9 卷帘式挡烟垂壁必须设置重量足够的底梁,以保证垂壁运行的顺利、平稳。 3.3.10挡烟垂壁的控制方式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挡烟垂壁应与感烟探测器联动,当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2 挡烟垂壁接收到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后,应能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 系统断电时,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3.11挡烟垂壁的运行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卷帘式挡烟垂壁下降的运行速度应等于或大于0.07 m/s,翻板式挡烟垂壁下降的运行时间应等于或小于7 s;
2 挡烟垂壁应设置限位装置,当其运行至上、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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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排烟设计
3.4.1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按同时排除两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
3.4.2地铁站台(厅)公共区内的镂空吊顶宜采用条栅式、格栅式和块状镂空间隔式,并尽量均匀分布:
1 每100m2镂空率不应低于0.3;
2 镂空孔的短边尺寸(或直径)不应小于4cm; 3 对于块状镂空间隔式吊顶,镂空孔间距不应大于2m。
3.4.3地铁站台和站厅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对于多层站台,中间层站台着火时,宜开启下层站台补风。
3.4.4地铁站台或站厅着火时,应关闭本层正常通风、空调系统。
3.4.5站台两端应设置可开启的屏蔽门,火灾确认后,应能自动开启作为补气口。 3.4.6地铁站厅(台)着火时,宜仅开启发生火灾所在的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 3.4.7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动,并宜可以单独控制开启。
3.5防排烟设备
3.5.1地铁车站公共区内的排烟口宜均匀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设置于楼梯口附近的排烟口距楼、扶梯梯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设置于两端的排烟口距该端的墙壁不应大于2m。
3.5.2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5.3地铁站台内的排烟口位置宜尽量布置在顶部,不宜安装在墙壁上;有条件的地铁站台排烟口宜采用横向矩形排烟口形式,排烟口高度不能低于挡烟垂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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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3.5.4 排烟口风速不应超过10m/s,宜选择4~6m/s。机械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5.5 当通风、空调系统的回风管与排烟管合用时,宜在排烟管中安装高灵敏度火灾报警探测器。
3.5.6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在25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1h。
3.5.7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3.5.8用于分隔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5.9挡烟垂壁挡烟部件在(200±15)℃,(25±5) Pa差压时的漏烟量应不大于25 m3/(m2·h)。
3.5.10 单节挡烟垂壁的宽度不能满足防烟分区要求时,可用多节垂壁以搭接的形式安装使用,且搭接宽度应满足:
1 卷帘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100mm; 2 翻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20mm。
3.5.11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间的距离应尽量小,此距离不应大于2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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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员疏散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地铁站各种走道、通道、楼梯时,必须以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它们的位置、长度、宽度等参数,这些设施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4.1.2 地铁站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应按照最大人员数量来设计。 4.1.3 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地铁站内必须设置疏散引导系统,安装符合地铁车站特点的疏散引导设施。
4.1.4 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站厅及与地铁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规定。
4.2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4.2.1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车站外部空间;
2 其它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间。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电梯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4.2.2 车站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区安全出口及楼梯为1.0m; 2 单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2m; 3 双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5m。
4.2.3 附设于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5m,位于近端封闭的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1/2。 4.2.4 站台公共区的任一点,距疏散楼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于50m。在站台每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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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设置到达区间的楼梯。
4.2.5 地铁站的疏散出入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地下出入口、通道宜少设弯道,疏散通道内不应设置门槛和有碍疏散的构筑物。
4.2.6 疏散出入通道带有坡道的情况下,坡度不应大于1:8,并应设有防滑设施。 4.2.7 地铁站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饰材料。
4.2.8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自动扶梯可用作人员疏散,此时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T?t0?Q1?Q2?6min
0.9[A1(N?1)?A2(B?F?B?)]式中:Q1— 该站一列车远期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通过量(人);
; Q2 — 站台上候车乘客和站台上工作人员(人)台); A1 — 自动扶梯通过能力(人/min·m); A2 — 人行楼梯通过能力(人/min·
N — 自动扶梯总台数;
B — 人行楼梯总宽度(m);
F — 自动扶梯停运时与楼梯的通过能力折算系数,取0.6;
B? — 停运自动扶梯的宽度(m);
,通常为1min。 t0 — 人的反应时间(min)
4.2.9 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且疏散门的设置能满足在客流高峰期发生火灾的情况下,6min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的要求。
4.3 楼梯、自动扶梯及消防电梯
4.3.1 人员疏散使用时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况下的9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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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站台上的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纵向分布宜均匀,且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距最近梯口或通道口距离不得大于50m。
4.3.3设于站台层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量布置,应按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不大于6min进行验算。
4.3.4当自动扶梯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按一级负荷供电; 2 有逆向运转的功能。
4.3.5 在多层地铁站中宜设置消防电梯。
4.3.6 地铁站内的消防电梯用于人员疏散时应只对最底层站台的人员开放。 4.3.7 地铁站内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设置在地铁站出入口附近;
2 消防电梯应具有从最底层直接提升至地面的能力; 3 消防电梯门必须做防烟处理,以防止烟气进入电梯井;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底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0s计算确定。
4.4疏散引导设施
4.4.1 地铁站内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
1 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4.4.2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 4.4.3 下列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
1 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 人行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及安全出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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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3 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 指示标志距地面小于1m;
5 站台、站厅、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宜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4.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应采用阻燃型的电缆。
4.4.5 地铁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合用,当地铁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共广播系统应能迅速转为疏散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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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联动与特殊应急模式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消防设施和防烟、排烟设备,或通过BAS联动控制防烟、排烟设备,其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5.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防、排烟设备的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
5.1.3消防联动开关应具有防止人员误关闭功能。
5.2消防联动
5.2.1地铁站内的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消防联动装置或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2.2地铁站内的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火灾探测区域:
1 站厅、站台、管理区(包括售票区) 2 值班室、办公室、车站控制室
3 各种设备机房、配电室、电缆隧道或者夹层 4 站厅与物业区连接处
5.2.3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该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5.2.4消防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5.2.5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应联动停止通风、空调系统运行,同时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2.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1 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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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 3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4 联动控制消防水泵;
5 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
5.3特殊应急模式
5.3.1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发出控制信号,使其全部沿着疏散方向运行,接收并显示反馈信号。应从技术和管理措施上,保证下行自动扶梯在火灾探测系统报警后90s内完成停用或反转上行。
5.3.2多层地铁站内发生火灾后,整体疏散出现困难时,宜采用列车辅助人员疏散方案:
(1)起火后,工作人员应阻止乘客进入着火层站厅(台)并将乘客引导至非着火站台层;
(2)列车反应时间应控制在5min以内;
(3)用于救援的地铁列车应在起火车站的前一站将乘客清空,方可驶入起火车站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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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设计导则用词说明
1 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导则中指定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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