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更新时间:2023-09-22 19:29:01 阅读量: 经管营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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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浅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

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臵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

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臵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想与干的关系,犹如“认识”与“实践”的关系,从认识论与实践的角度去回答。

想是干的前提、基础,干又能反作用与想,它能检验想的正确性与可行性,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具体的答案,围绕认识论与实践的关系,靠自己去延伸,2012年榕江事业单位考试就有这个问答题,我就是这样答得到分的。

这应该是一个小小的心灵鸡汤故事。

盲人是看不到东西的,夜路与白昼对于他来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这个盲人在夜晚走路时,手里却总是提着一盏灯笼,试问他为何要点灯笼呢?——与他来说没有用的亮光,对于必须依靠光亮才能走夜路的正常人来说才真的是雪中送炭。

其实在生活中,故事中的盲人这个功能性缺失的角色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主动或被动都会扮演的,但是故事中盲人的举动,却不是每一个功能性缺失的人能够做到的,反之,借光于盲人的路人也是应该懂得感恩的。还有一点,就是告诉人们无论在怎样糟糕的情况下都不要自暴自弃,盲人在夜路中行走不必正常人更游刃有余么??如果加上不怕自揭其短还要为人照亮的善良的心,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没

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了... ...

以后,每当一个人走夜路时,我就会想起那盏灯笼……

青少年朋友,对此,你有什么感想?你还会觉得,盲人提灯笼是多此一举吗?对那个盲人来说,灯笼确实是多此一举,白费蜡,可对别人来说,却很有用。正是盲人的灯笼带来了光亮,才使人们在黑暗中不至于摔跤,同时,盲人自己也得到了帮助。这不正是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最好写照吗?照亮别人,多么令人感动!一个盲人都能想到为别人带来光明,我们正常人呢?假如我们都能学学那个提灯笼的盲人,为别人照路,也照亮自己,该多好!在这个世界上,个人的力量总是单薄的,一个人无力去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而且,要一个人独自走完这漫漫人生之路,是多么孤寂,又多么危险。任何一个人都离不开他人的帮助。常言:“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也要三个帮。”正是由于大家相互帮助,相互关怀,这世界才会这般温暖,这般美好。

我们大家都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关系,也就是说,你对别人怎么样,别人就会怎样对你。你帮助我,我就会帮助你。正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一个人只有大方而热强的帮助和关还他人,他人才会给你帮助。所以你要想得到别人的帮助,你自己首先必须帮助别人。

我们应该时时伸出热情的手,时时帮助和关怀别人,因为我们的帮助,不仅能助人一臂之力,而且能给对方带来力量和信心,使他们有更大的勇气去战胜困难。特别是当一个人遇到挫折,处于逆境之中时,如果我们能热情相助,那将犹如雪中送炭,别人也定会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激。“危难中见真情”,很多人在受到别人真诚的帮助后,总能以更真诚的感激报答别人。

我的身边就曾有过这样的故事。记得小时候,我家隔壁住着一个蹬三轮车的大叔,家境非常艰苦,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两个孩子上学,就靠他一个人蹬三轮车来维持生计。但他从来不怨天尤人,而且更让人感动的是当他见了比他还困难的人总要帮一把。比如,对那些年事高 ,身体弱的老头,老太太他总是免收拉脚钱,院子里有谁病了,他的三轮车常常就是救护车,哪怕是三更半夜,他都要从床上爬起来,送病人去医院。……他经常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对别人好就是对自己好,爱心能感染人。”后来,事实证明,他的善心得到了回报。两个孩子争气,同时考上了大学,他却为孩子的学费愁白了头,家里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啊。这时,众人都伸出了援助之手。邻居,孩子的老师,同学家长,那些受过他帮助的人,纷纷解囊相助,不仅凑足了学费,而且还为孩子们弄来了棉被,蚊帐开水瓶等生活日用品,让两个孩子高高

兴兴地迈进了大学的校门。

为人处事,不能仅从“一己”考虑,只有多为别人着想,人们才会给你以友善的回报。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有不少青年朋友,却很少愿意帮助别人,邻座向他借块橡皮不干;同学想用一下他的参考书,他说忘在家里了;马路上,见小朋友摔倒,不扶,不管我的事,又不是我干的;公共汽车上,上来一位抱小孩的阿姨,忙闭上眼睛,装作没看见,干嘛要让座位给她,我花了钱的……在他们眼中,没有谁比自己更重要了,时时事事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从不顾别人,有事则登三宝殿,而不求于人时,则对人没有丝毫热情,似乎人人都是为她而活着,为他服务的。这种人最终只会使自己走向孤立无援的地步,别人对他敬而远之。谁会愿意帮助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呢?

当然,我们大多数同学都有一副乐于助人的热心肠。有同学病了,他们主动替他补上拉下的功课;有同学生活困难,他们毫不犹豫慷慨相助;有同学向他们请教学习上的疑难问题,他们总是不厌其烦,耐心地讲解;公共汽车上,他们主动地给老弱病残让座;过马路时,总不忘扶老爷爷,老奶奶一把;遇到迷路的陌生人,他们总会给人家热心的指点……在他们眼中,帮助别人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难道不是吗?看到别人因为自己的帮助而摆脱困境,看到别人因为自己的帮助而就此振作,看到别人因为自己的帮助而快乐,高兴,有谁不感到快乐呢?这些同学,时时处处被他人喜欢着,走到哪里,哪里就有朋友。在他们遇到困难时,也总会得到来自他人的热情帮助。

朋友,请记住,当你给别人一份快乐时,你就拥有了两份快乐!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相互帮助,相互关怀,让我们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你把最好的给予别人,就会从别人那里获得最好的。你帮助的人越多,你得到的也越多。你越吝啬,就越一无所有。”现实就是这样,只有那些乐于帮助他人的人才会获得别人的尊重。我相信你听过这个小男孩的故事,他出于一时的气愤对母亲喊他很憎恨,然后,也许是害怕惩罚,他跑出家里,对着山谷喊道:“我恨你!我恨你!”接着山谷传来回音:“我恨你!我恨你!”小孩很害怕,跑回家里对母亲说,山谷里有个卑鄙的小孩子说他恨他。母亲把他带回山边,并要他喊:“我爱你,我爱你。”小孩照母亲说的做了,而这次他却发现,有一个很好的小孩在山谷里说:“我爱你,我爱你。” 生命就像是一种回声,你送出什么它就送回什么,你播种什么就收获什么,你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只要你付出了,就会有收获。再多的话说来也没用,只有这一段话,正是助人的真实写照:当我们帮助他人的时候,我们付出的是自己对别人的生命的爱,就仿佛给别人的生命之树捧一掬清泉。爱的感情是不竭的源泉,我们付出得越多,内心就越充盈,幸福感就越强。所以,助人不仅是付出,也是收获。 帮助他人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崇尚美德,因此也呈现过不少令人敬佩的榜样:雷锋、丛飞,还有普普通通的工人,勤劳的农民,清纯的少女,等等。他们都在用自己的行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有需要的人,去温暖这些人的心灵。社会的繁荣兴旺,更少不了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许多工程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它需要大家的合作,互相帮助,互相激励,才能圆满成功。当我们帮助了别人,就会油然而生一种无比的喜悦,极度的愉快。助人是快乐的。 别人得到了温暖,自己得到了快乐。这不就是“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吗?铭记:给予就是获得。

启示:评判问题的标准过于单一,就会陷入功利和短视的窠臼。即便在名利场的商界,单纯追逐利益,也很难成就自我和他人。而优秀的领导者总是善于发现属下不被人重视却最闪光的一面,为组织和个人都带来长远的收益。 (据《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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