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9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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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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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项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升级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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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5.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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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四、延续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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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换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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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办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一)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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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2.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8.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1.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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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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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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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5.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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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 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6.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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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 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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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k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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