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10-17 22: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物管
? 课程内容: ? 一、立法背景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四、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 一、立法背景
?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
(四)从技术上制定了解决水电气收费问题方案(57条); (五)明确了物业企业安全责任-合同、应急预案(51、52)
(六)乱搭乱建有新规 —不仅明确了相关部门,同时对处理作了规定-不仅要罚款,还要拆除(59、82条);
(七) 新增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22条); (八)规定了居委会可候补业委会职能(12条)。
(九)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应达到的基本功能和位臵;(43条) (十)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的处理规定(54条)。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第一章 总则
? 【概述】 本章共6条,主要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物业管理定义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总则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本章规定对本条例其他各章具有指导和总领的作用。从总则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条例对行业管理的两条主线,一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二是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居(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及其相关活动的指导,并调处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本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定义
? (一)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二)定义
? 1、物业:是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 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包括四个构成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和建筑地块。
?(二)物业管理
?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 本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本条具有三层含义。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本条规定基层组织职责。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规定了行业协会职责及监管 。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本条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本章共4条,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标准、程序作了规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依据和原则 ?问题:1、以(设施设备权属)为划分依据 ?2、同规划可分割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本条明确了新建物业的区域划分主体、划分时间、备案、明示制度。
? 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明确了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其区域划分的条件和主体、备案。
?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本条规定了异议处臵原则
? 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将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重要依据。对于(1)新建物业,其区域划分由建设单位在出售前实施,并报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立新建物业管理区域明示制度,即: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2)对于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在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条件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3)对于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维持现状。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本章共26条,是《条例》所占篇幅最多的一章,体现了物业所有权人——业主权利的规范与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设立业主大会及其职责、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计算方法、业主大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要求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和任期、 候补委员制度、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决定公示生效制度、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规范 、委员成员罢免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解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条例》对设立业主大会及其职责作了规定。 ?问题:
?1、出钱人就是业主吗?
?2、业主选我作代表,我就可以代表业主签字? ?3、界定业主身份的依据是什么?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本条是对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本条是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作出的规定。 ?问题:
?1、同一物业区域多个同名房号的产权证,计为几个业主人数?
?2、同一单位办了三个产权证,每个产权证名字不一样,计为几个业主人数? ?参考《条例》17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 本条是对筹备组及相关基础材料的规定 ?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 本条是对筹备组工作的内容作出的规定。 ? 注意:筹备工作内容及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 一是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 二是业主推荐必须满足30人以上条件,业主自荐和单个业主推荐无效。
?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 本条是对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和业主人数的确定作出的规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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