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1-8月低碳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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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01月07日

刚刚过去的2010年,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速度加快,规模创下历史之最。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均超额完成年初国务院部署的任务。许多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改善了住房条件,圆了期盼已久的安居梦。

这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住有所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住有所居问题。在加强宏观调控,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城乡住房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居民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2011年乃至整个“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将加快实现。

住有所居,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既包括买房,也包括租房。大力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适应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促进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公共租赁房具有租金水平低、租赁关系稳定、设施完善、环境安全等优势,符合“夹心层”的实际需要,可以促进解决中等收入偏下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同样可以通过公租房改善居住条件。

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大力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当作改善民生的实事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下大气力推进,保证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早日实现。

从严管理干部就是对党和人民负责

2011年01月09日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此前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对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严管理干部,对于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关心爱护干部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从严管理干部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重选拔轻管理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上级对下级,哄着护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之间,包着让着。一些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或者没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者思想不见面,蜻蜓点水,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言不及义,看似批评、实为表扬。干部出了问题,应进行组织处理的不及时处理,该承担责任的不及时问责,其结果,不良倾向得不到及时纠正,干部身上的小毛病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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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成大问题,小事情酿成大事件,不仅使干部个人身败名裂,而且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非常令人痛惜。

从严管理干部,既需要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更需要组织上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从严的要求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从严管理干部,关键是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应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核干部,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对敢于负责、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予以鼓励、表彰和提拔重用;对工作不力、作风飘浮、群众不满意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应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加强事前防范。在接到群众反映、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等问题时,应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防微杜渐。此外,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对干部开展全方位的监督。 从严管理干部,须坚决调整那些工作不力、作风不好、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应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通过职务调整、离职培训、降职、免职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对因工作失职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要严格问责;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处。通过必要的组织调整和处理,警示和挽救干部,进而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守土有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良好局面。

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领导干部担心丢选票,怕得罪人;有的存在片面认识,认为严格干部管理是“整人”。从严管理干部,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克服好人主义,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原则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这才是对干部的真爱,对党的事业的大爱。

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12日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在近日举行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在“十二五”开局的重要时刻,为什么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推动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要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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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深刻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我们党革命、建设、改革具体实践的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极端重要性,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十二五”宏伟蓝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政治准则。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贯彻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

长期以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得到日益广泛的实践。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实际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和干部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群众观念淡薄,想问题、干事情不把群众放在心里,居高临下,发号施令,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决策脱离实际,不顾群众意愿,不顾群众利益,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作风不扎实,庸懒散问题突出,见困难就缩,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对群众提出的诉求敷衍了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放任不管。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现象多发,吃拿卡要,与民争利。这些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我们的工作就能够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打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

——二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13日

“党员干部要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的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打牢党员干部的思想基础,使广大党员干部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转变成自觉行动。

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成效、积累了新经验,同时也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监管薄弱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情况表明,只有打牢党员干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使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成为党员干部的工作要求、行为准则和衡量标准,才能从思想源头上拒腐防变,建树良好党风政风。 打牢党员干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关键就是要着力加强三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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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推动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牢固树立和自觉坚持正确政绩观,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多干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好事实事,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加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理解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凡是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情都要全力做好,凡是对人民群众不利的事情都坚决不做。

实践一再表明,只有干部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尊重信任干部;只有干部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干部当亲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忘记群众、脱离群众,都要为了群众、服务群众,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表率。这样,党员干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完善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

——三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14日

做什么决策,怎样做决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

群众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的决策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从机制建设入手,才能在作决策、定政策时,以制度保证群众利益被充分考虑、群众意愿被充分尊重,最大限度防止因决策不当带来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当前,新老问题交织,发展局面复杂,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难度和要求不断提高。一些地方在决策时,脱离实际情况,不顾群众意愿,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损害到群众利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其中既有一些党员干部思想、作风、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不完善方面的原因。

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特别是各方面群众利益关系十分紧要。要保证各种利益诉求在政策中能得到充分反映,只有广泛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吸纳民智,建立健全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

了解民情,是做好决策的基础。要加强深入了解民情的决策调研,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准确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让群众更多参与到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决策过程中来。

反映民意,是做好决策的关键。要形成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导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畅通无阻、运转协调、规范有效的民意反映机制,建立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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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评估机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评估可能影响群众利益的各种问题,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好的决策,应该体现党和人民共同的意愿与选择,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一些从长远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群众根本利益而群众一时想不通、不理解的决策,要主动把实际情况和工作设想向群众讲清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有建立健全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才能在发展的每一步、施政的每一策中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才能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凝聚我们的力量之源,筑牢我们的执政之基。

让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

——四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17日

“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出发,对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达。《党章》明确指出,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 一些违背党的宗旨、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往往与不依法办事有关。近年来,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之所以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违规操作、粗暴执法甚至滥用强制手段是重要原因。

应该看到,在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水平;另一方面,身处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广泛凝聚共识,并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把依法办事作为行为准则,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让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就要大力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法律素养,让执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让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就要大力推行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协调利益、化解矛盾,防止权力滥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让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就要大力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把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贯穿工作各个环节,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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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就要大力实施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和改进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有效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群众利益受损。

依法办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员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一定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维护群众利益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职责

——五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19日

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的宗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不仅要看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而且要看他们身边的党员干部是否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根本遵循,论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60多年的执政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我们党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奋斗,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成就。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推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协调发展,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主张的核心内容。

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出现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解决这些问题,消除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要有在实际中维护群众利益的行动。我们的党员干部都要思考,如何切实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关切;如何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得力措施集中加以整治,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成效。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必须切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必须切实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认真排查化解由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尤其要完善中央惠民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建立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权力分解和实时监控机制,抓好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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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中间环节,使惠民政策与群众面对面,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群众利益无小事。检验党员干部是否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利益、是否密切联系群众,不是看你口头上说得怎么样,而是看你心里是否想着群众、工作是否依靠群众,办事情的出发点是否为了群众、落脚点是否有利于群众。要真正明白,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每个党员干部履行好基本职责,我们党才会永远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25日

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的生活生计息息相关,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感受得到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首先看的就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就谈不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是维护群众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这表明,在对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党中央的立场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果断,决不允许任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近些年来,大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面对群众办事,面对民生需求,面对利益调整,一些地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不仅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拥护。

在党的历史中,一切从群众出发,高度重视群众利益,始终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回顾过去,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之所以取得辉煌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党能够始终从群众利益出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如果我们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姑息之,放任之,那么,群众为什么还会跟我们走?执政为民的宗旨又如何能实现?

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当前,尤其要把查处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重点。对于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对于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对于官黑勾结、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的案件,对于干扰、破坏甚至操纵基层选举的案件,对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对于那些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尤其要从严惩处。

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注重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我们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才会打下深厚群众基础、凝聚强大社会力量。在改革建设各项工作中,这一点我们始终都不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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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全民共建秀美山川

2011年01月26日

新《水土保持法》的审议通过,是我国水利和水土保持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新时期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水土保持法》的施行,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水土保持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

新《水土保持法》的审议通过,是新时期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强度烈、危害重、治理难。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威胁着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甚至直接威胁中华民族的生存安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修订《水土保持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的修订,不仅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而且规范了监管程序,明确了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又是环境问题。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新《水土保持法》,在全面总结分析全国各地实施《水土保持法》近20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水土保持工作的新经验、新理念,把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新的方针、政策、思路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突出了预防和保护,并全面完善和细化了预防保护措施。这些新的规定和新的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原则。

加强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认真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全民共建秀美山川,呵护美好家园,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定能开创崭新局面。

基层干部作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七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01月26日

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明确要求充分认识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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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极端重要性,并大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万丈高楼平地起。基层干部处于工作第一线,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骨干,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工作的窗口。干部怎么干,群众怎么看,人民群众往往从基层干部的作风和言行来评价我们党和政府。

从总体上看,广大基层干部队伍作风是好的,近年来涌现了以沈浩、王瑛、王彦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基层干部,人民群众普遍认可。但同时,也应看到,作风不正、行为不廉、能力不强等问题在一些基层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存在,办事不公、作风粗暴、平庸懒散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损害了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国家政策执行力,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日子的新期待,面对基层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面对变化交织的各种问题矛盾,迫切要求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迈出新步伐,基层干部作风呈现新气象,基层干部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干部思想要有新境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主题,符合时代潮流,反映人民心声,需要各级干部深入一线,采取贴近基层的方式,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思想教育,教育引导基层干部提高党性修养,使要求转化为自觉,理念转化为实践。

转变作风要有新突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就是作风建设的着力点。针对“庸懒散”,应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促进基层干部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怀着服务群众、造福百姓的强烈责任感,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群众各项工作。针对“办事不公、作风粗暴”的情况,既要增强群众观念,形成干事创业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自觉;又要彰显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养成干部在政策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的习惯。

干部能力要有新提升。机遇和挑战面前,干部如何提高能力、化解矛盾,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当前形势下,干部培训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帮助基层干部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提高正确执行政策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能力。

干部工作要有新思路。基层干部不容易,基层工作不好做,需要开拓创新、以人为本,使干部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既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也要理解基层工作的困难、体谅基层干部的艰辛,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激励。

“十二五”刚刚开局,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肩负党的重托、人民的期盼,基层干部唯有以更加廉洁的作风、更加勤勉的工作、更加扎实的业绩,身体力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能成为人民群众的忠实公仆,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坚强基石。

以模范行动 起表率作用

2011年01月27日

广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各级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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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深入一线、深入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深刻揭示了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和路径,是指导创先争优实践的原则和指针。温家宝总理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中央部署和总体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带头创先争优,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模范行动,起表率作用。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政府机关讲党性、重品行、走在前、作表率,有力地推动了科学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在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中创先争优,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创先争优,积极投身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政府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自觉坚定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为“十二五”良好开局多作贡献。

创先争优,当好人民的“公仆”。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只有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服务人民、造福百姓,才能赢得人民的爱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要多办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好事,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变化和好处。 创先争优,要引导干部下基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放下身段、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要提高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本领,把握社会脉搏,及时排查隐患,为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各级政府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满腔热情地做好各项工作,以昂扬的精神风貌、一流的工作业绩,向党的90周年生日献礼。

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1年02月15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升。物质文明的发展进步带来了广大农民精神面貌的新变化,也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了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直接决定着这一根本任务的实现。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只有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崇尚文明、崇尚科学,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新农村建设才是全面的、完整的。

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增强,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加速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设备的推广,加速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好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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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需的经济政策;有利于普及民主法制观念,稳步有序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营造管理民主、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环境,提升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程度;有利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不良习气的侵染;有利于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满足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经验告诉我们,依靠民力,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实实在在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受益者,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宝。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特别强调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将农民工、留守妇女儿童、孤寡老人等社会群体纳入视野,以活动为抓手,以实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落脚点,为加快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不断拓展内容和渠道。近年来,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的加速建设,为广大农村提供了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的文化渠道,“我们的节日”等一系列文化活动的开展,使农村丰富的传统文化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强调创新文化产品、建设文化设施、加强人才培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充实和丰富新的载体提供了重要依据。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建立起坚强的机制保障。资金、人才和制度,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只有解决好“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事要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运行发展机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才能获得充足的发展后劲。为此,《意见》不仅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更将其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彰显出国家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视,必将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落到实处。

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011年02月16日

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过去的一年,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热点问题,围绕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为0.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增加 从细节和数据中,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改革的实际变化和成效。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最终是为了让人民满意。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着力点。每项改革措施都是针对群众不满意的某个问题或某一些方面进行的。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建立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推行法院执行环节分权制约,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司法权的民主监督明显加强;在尊重保护人权方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强化看守所监督程序,建立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制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严重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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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打击力度,同时,完善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体系,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政法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严重短缺的状况,严格“收支两条线”,提高基层经费保障水平,公正高效廉洁执法得到有力的物质保障。

改革取得的成效,充分说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思路和举措,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因而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顺应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愿望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各项改革。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正视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政法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在一个高度开放、利益多元、信息发达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坚持不懈地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迈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行百里者半九十。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央部署的60项改革任务,目前已完成3/4。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切实抓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贯彻落实,以群众看得见的更大成效和变化,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1日

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法律保障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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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经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在我国,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治保障。通过长期立法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惟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厘清了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政治文明不断演进,并始终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则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国家政权的生命力。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显示出强大力量和巨大优越性。

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2日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党领导亿万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经过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推进而得来的创新成果。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正,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相继出台;从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领域立法与国际的衔接,到社会领域立法的不断加速,这一体系的形成,始终与时代进程同步、与国家发展同行,折射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伟大的创新实践,改革开放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互相促进,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紧密结合。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丰富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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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经验,扩展了法制建设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对多种资源的需求,催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世纪90年代初,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让证券法一年之内七易其稿形成草案;新世纪新阶段,各方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定分止争”的物权法适时出台。这一方面说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也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反映发展需要、不断体现人民诉求、不断契合时代精神的过程。

正是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根据,我们才能不断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体现创新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方针政策,是改革开放基本经验和做法的法律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概括。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法律调整各种关系的难度必然越来越大,任务必然越来越重,法制建设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只有不断从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实践中汲取发展的源泉,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

2011年02月23日

在我国全面规划“十二五”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并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全国职业培训工作会议,就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做出部署。这对进一步明确认识,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培训是就业之基。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总量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由于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与企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造成一些地区出现的企业“招工难”和求职者“就业难”并存的现象长期存在。解决就业难题,必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实现劳动者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这也是世界各国在解决就业总量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问题时普遍采取的最积极有效的手段。

“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不仅要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同时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广大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加快培养一批掌握精湛技艺和高超技能的“一流技工”,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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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这就要加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形成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梯队。加强职业培训,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化为产业技术工人和非农产业领域的技能劳动者,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对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更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狠抓培训质量,加大资金投入,让职业培训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伟大事业的法制保障

——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4日

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这一美好愿景和奋斗目标的伟大道路,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党和人民为之奋斗的壮丽事业。它在党带领人民的艰辛探索中奠基,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开创,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和经验,高度体现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法制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

几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伟大事业每前进一步,立法工作就推进一步,法律体系就完善一步。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着眼于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法制化,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了几百年才走完的路。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我们就不可能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也不可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划时代的一件大事,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这是因为,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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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历史已经证明,我们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到2020年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担负着世所罕见的艰巨重任。我们深信,在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不断完善,进一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伟大事业的兴旺发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的美好愿景必将在我们的共同奋斗中变成现实。

弥足珍贵的经验

——四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5日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书写了法制史上的辉煌篇章。

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经验,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法规,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才能实现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的发展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理性辨别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简单照抄照搬的区别,确保立法进程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法治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民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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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既要始终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相互抵触,又要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课题不断涌现,立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和自觉运用宝贵经验,把握方向、遵循规律、传承创新,在新起点上开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新局面。

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

——五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6日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而是又一个新的开始。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在书斋里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别的国家照搬来的。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它始终发展适应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需求,始终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始终体现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这样的判断,基于我们所处的新方位:一是,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可以预料的,有些是难以预料的,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立法工作的任务不会减少,难度也不会降低。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立法工作如何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大量工作要做。三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参与立法的愿望越来越高,这对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就要求我们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总结行政法规的实施经验,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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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度的变革、确立与完善,是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必定能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实施中彰显法律的作用

——六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2011年02月27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

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结束了经济社会发展一些领域、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必须成为全社会不容回避的共同命题予以面对,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守则予以遵循。

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置法律于不顾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地方、领域、单位和部门有法不依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现象和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各方反映强烈。

如何确保法律在实施中彰显其作用?有三个原则理念需要铭记恪守。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应当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就能更好确保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国家其他监督机关要依法行使监督法律实施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就能更好促进各方面形成法治理念共识,推动各方面在法制轨道内办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心血、实践和创新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在新的起点上,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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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为中国赢得下一个五年

——寄语两会代表委员

2011年02月28日

再过两天,全国两会就要开幕了。代表委员已陆续启程,带着人民的重托汇聚北京,共议国是,共话未来。

两会年年开,今年又不同。“十一五”规划完成,“十二五”航程开启,谋划蓝图,把握未来,今年的两会可谓继往开来。

这些天来,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媒体、网络,表达着热切心情。人民网两会的相关专题,留言已超过10万条;两会热点调查,参加人数持续上升。正如网友所说:“不分会内会外,都是代表委员。”每一次点击、每一条留言,都充满了深切的期待。

5000多名代表委员背后,站立着13亿中国人民。能不能反映人民心声,把百姓的期待带到两会;能不能做好调查研究,为改革发展积极建言,关系到能否把这次两会开好,关系到“十二五”能否起好步,关系到下一个五年能否更好地回应群众的期待。

群众期待的是,下一个五年进一步改善民生。房价物价、工资社保、看病上学、收入分配 两会热点调查中,群众最关注这些跟自己密切相关的事。两会上,政府会交出“民生答卷”,接受人民打分,也会继续汇聚民智民意,破解民生难题。面对群众的民生期待,代表委员理应在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好回应。

群众期待的是,下一个五年更好地科学发展。我们的国内生产总值已上升到世界第二,让人自豪。但也要看到,按人均计算我们还相当落后,发展方式要加快转变、经济结构要大力调整、自主创新要强力推进,仍是负重爬坡、不进则退。群众对发展的期待,就是对国家更强盛、生活更幸福的期待。这就需要代表委员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建言献策,让发展质量更高、发展步子更稳。

群众期待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牢牢抓住历史机遇。中国的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历史经验表明,这也是我们能不能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的关键时期。代表委员有责任把群众对抓住机遇、趁势而上的期待,化为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行动,从根本上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期盼。

“十一五”时期,我们紧紧抓住战略机遇期,专心办好了自己的事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我们的发展赢得了宝贵的时机、保持了良好的势头。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十二五”的五年,关系到能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前进的路上,还有很多难题需要解决。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实现质与量的统一、快与好的统一、物与人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经济总量攀升后,如何抢占世界经济发展新的制高点,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社会转型期,如何更好满足不断增长的民生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排除各种干扰,防范各种风险,不自满、不懈怠、不折腾,抓住机遇,扎实奋斗,不仅是群众的愿望,也是国家发展的关键。

将人民的期待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是代表委员的责任。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两会圆满成功,回应广大群众的期待,凝聚亿万人民的力量,才能让中国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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