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识

更新时间:2023-07-29 01:0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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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仅限于合法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纠纷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的司法理解;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解决途径分五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预算法、比较法、分析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公正、合法、独立、从约、取舍;

1、一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 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实力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真正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采信。

2、一般原则·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在具体鉴定程序上,如委托鉴定的法院或伸裁机构己对鉴定所涉的合同等主要依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应在确定合法依据

的前提下进行鉴定:如尚未对合同等主要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应在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供法院或伸裁庭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司法机关处理有合同效力争议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提供了选择余地。

3、一般原则·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入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绳,特别是在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鉴定人员不应受当事人的干扰,而应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4、特殊原则·从约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从约原则简言之即约定优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 现,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 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预支持。”

5、特殊原则·取舍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时,由于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或者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在征得委托机关的意见后, 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 以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开庭和质证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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