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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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则,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范围。由斗湖堤镇全部,夹竹园镇(高桥、荆安、向阳、东兴、瓦池、洞真、中岭、小桥、胜利、毛家台十个村),杨家厂镇(荆和、仁和、赵家、福利、绿化、青吉六个村)组成,规划总面积137km。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安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市规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县建设局是全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县规划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县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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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并可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则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公安县城市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详细规划二个层次进行编制。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公安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主要技术依据。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四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系蓝线、市政黄线)(以下简称“四线”)管制规划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县规划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绘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行业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据法律程序报荆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经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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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其常务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则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经县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开发)单位按照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县规划部门审批,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编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追求市民意见,审批城市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并听取从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章 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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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系指公安县斗湖堤老城区,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区域。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应实行统筹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满足消防要求,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保证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和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旧城改造项目每宗用地原则上不低于3亩,对于低于限额,且不影响其周边地块开发改造的旧城改造项目,应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旧区内禁止零星房屋(包括单位和私人房屋)的改建、扩建、加层、拆建等工程建设。经鉴定为危房且确需维修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对零星的危房拆除,原则上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异地安置,待成片改造时,再回收所垫支的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 旧区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老城区内项目应符合《公安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安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凡重点区域内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应进行城市设计,以利于提高城市品位和档次,由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加强老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老城区给水、排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形成完善的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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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征地、分散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用地项目,应严格进行控制,用地项目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坚持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要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建设规模,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和分散建设,每宗地原则上不低于50亩。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时限使用土地。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四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系蓝线、市政黄线)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绿化用地、河道控制地等公共用地安排布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且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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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jc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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