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帐户开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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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帐户开户流程: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开办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申请书(含银行同意该企业开户和预编帐号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批准机构成立的有效批件; (3)主管部门的业务经营许可(或批件); (4)机构代码证;

(5)外管局核发的允许开立外汇账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 (6)印鉴卡(如果是外商投资企

1、外汇账户管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一、境内机构(含异地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

申请材料:境内机构初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以下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进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之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机构)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不需到外汇局登记企业信息,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

2、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或已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和关闭账户的手续,在开户银行直接办理。 4、异地企业在京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持上述材料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机构)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4、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机构)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的开立

申请材料: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经批准后,持国家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四、境外外汇账户管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汇政发字第10号) (一)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3)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4)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申请材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备案。 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变更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在变更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备案。 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撤销或关闭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 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区内中资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 (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中资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变更《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中资机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登记页即可);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局出具的《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后申请补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中资机构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应当自知道遗失之日起5日内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补发: 1、登报发表的遗失声明原件;

2、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注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区内中资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登记证》: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办理流程:

区内中资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 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j7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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