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两非“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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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两非”工作责任书

(中心工作人员、卫生所乡村医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建立健全打击?两非?长效机制,保持出生性别比平衡,不断提升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和妇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新罗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定与工作人员签订打击?两非?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打击?两非?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全面推动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上级关于打击?两非?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不让?两非?行为有立足之地。

(三)实行属地管理,明确?政府统一组织,联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创建?无‘两非’社区?,把打击?两非?工作落到实处。

二、责任内容

1、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不得进行超声流动检查。

3、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做到实名登记; 4、妇产科应落实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 5、不得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6、不得非法取宫内节育器,以及不得提供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 7、不得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8、卫生所不得使用和购置B超。

9、B超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并持有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

10、B超从业人员与工作单位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11、应制定禁止?两非?和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定岗、定责,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超声诊断仪外借。

12、B超室张贴禁止?两非?的醒目标识和从事B超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公布新罗区卫生局和区人口计生局的举报电话。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13、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详细填写《龙岩市孕妇孕期医学超声诊断检查登记薄》,并由当事人签字。

三、责任追究

各卫生所不发生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不发生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证明为妊娠14W以上当事人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取宫内节育器、复通术,以及提供假节育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等;若发生以上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相关处罚规定和责任追究如下:

(一)各卫生所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超声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器械和违法所本责任书规定的职责不受卫生所法人变更的影响,各卫生所法人变更时应进行工作责任移交,在未签订新的责任书之前该责任书持续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各存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重从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经核准擅自开展医学超声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诊疗活动; 2、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

3、超声诊断人员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二)各卫生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从重从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卫生所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法对卫生所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并从重从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卫生所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五)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份。

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工作人员:

卫生所(室) : 年 月

负责人(签名)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i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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