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更新时间:2024-06-17 12: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法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规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 审核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材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 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 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审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核原则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1)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 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审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核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要素 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授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权范围 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注意事项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审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核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原则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 要 素 授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权范围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注(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意事项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法规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依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据 4.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 2.证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债权关系、担保关系的合同。 审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核材料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4.债务人提供的境外担保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审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核原则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要素 授1.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权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范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围 2.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注1.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意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事项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 3.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等实质性违规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完毕后再批准其结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法规依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据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

审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核材料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支付外债项下担保费,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1.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核要求非银行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原则 2.确认担保合同与债务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要素 授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权范围 注担保费率由当事人按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意事项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法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规 依 据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及汇兑核准 核 (1)申请书。 材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出具的备案文件。 料 (3)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合同中涉及跨境交易的相关条款。 (4)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 (1)申请书。 (2)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 (3)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对外转让境内不良资产时,应在取得国家发展和核 原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改革委员会的备案或核准后15 个工作日内,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事项安排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 则 时、足额调回境内。 3.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置回收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等可用于等额抵扣外方应付的购买价款。 4.申请结汇的资金来源,汇款人应与资产受让人一致。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申请书应包括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核 总额、资产回收率、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内容。 要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入结汇核准申请书应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素 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内容。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事项的核准。 权范围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得外汇收入的结汇核准。 注1.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意债权后,对于不良债权项下新发生的对外担保,分局应按照对外担保管理事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管理。 项 2.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其他从事不良资产集中对外转让的金融机构,应先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然后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法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规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6 号) 依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据 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1.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 核材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申请书。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5)由境外投资者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收益购付汇核准 (1)申请书。 (2)《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处置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应在交易完成后15 个工审1.购买或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核作日内到资产所在地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原或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则 2.审核《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致。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中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不予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要素 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权范围 注1.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后15 个工作日内,意境外投资者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事记。 项 2.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核准后,可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3.如外方要求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存放资产清收相关人民币款项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 号),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 4.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手续:(1)备案资产中含有股权;(2)备案的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的股权;(3)备案的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4)境外投资者将境内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 5.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备案资产的所有权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灭失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备案地分局办理资产备案的注销手续。 6.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时,应注明债权对外转让导致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无需按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1)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含有担保安排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到原备案登记的分局补办相关手续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2005 年1 月1 日之前(不含)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没有提交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或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提交了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但提交信息不全的,分局直接为其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和相关信息的补交手续。 ②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没有提交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和逐笔明细清单的,分局在将境外投资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事宜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可为其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 (2)分局为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提交以下文件: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对外负债及汇兑管理事项的批准文件。 ②《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③含担保明细的资产逐笔清单。 ④境外投资者就第③项所列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承诺书。 ⑤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文件。 (3)分局接收境外投资者补交的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后,应根据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4)境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依法到分局申请调取其担保备案明细清单的,应提交注意事项第6 点第(2)项第①、②和④所列文件。分局完成审核后,应参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根据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出具包含以下内容的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①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共计笔数、本金总计金额。 ②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项下担保共计笔数、担保项下债务本金总计金额。 ③明示以下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 号)等相关规定,我处收到你公司申请补交的、汇复 [20××]××号文件批复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项下担保明细清单。你公司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规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依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据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1.申请书。 核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材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料 银 1.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行 审 2.银行不能超出尚可提款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提款手续。 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提款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核 3.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原 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则 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ik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