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章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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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8867.doc 天津商学院法学院 法学系 作者:张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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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明确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发展的变化及在合同立法中的具体体现;特别要掌握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要求在学习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各项基本原则分析实例。 第一节 平等原则 一、历史沿革 古希腊最初的平等观念 封建社会身份、等级制度森严,由此产生种种特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类开始了从身份关系向平等关系、契约关系的转变。《法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第8条“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第2条 除法令或条约所禁止的情形外,外国人享有私权。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也先后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含义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立法体现 (一)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经济合同法第5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修正案第5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涉外合同法第3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技术合同法第4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法中的体现 1、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在具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对等。 3、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保护。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 一、 产生与发展 铜片、秤式是罗马法最早的契约形式。 要式口约和文书契约 特点: 无论早期的铜块和秤式,或要式口约,文书契约,都特别重视套语和程式,所以,罗马法学家将其统称为“要式契约”。 要式契约的特点:第一、采取行动和提出倡议的人均为买主,丧失物或负债的人的行为表现为被动的允许态度,顶多表示同意;第二、契约形式多为口头,即规定的动作和套语。 诺成契约的产生,在契约法的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在契约法史上开 65348867.doc 第 1 页 共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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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了一个新阶段。”学者认为,诺成契约中,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即当事人的合意。 二、两大法系的阐述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 法律的效力。第1101条:契约作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 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56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 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形式。第1158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 合契约目的的解释。注释法学派以此作为契约自由的佐证,提出 了“意志中心论”、 “唯意志论”。 英国 中世纪的英国法极端注重程式,一切诉讼均以“令状”为中心,契约纠纷 特别是对契约效力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准,一般只承认书面盖印契约的效力。为突破这 一障碍,对价理论应运而生。对价原理“获益-受损”即如果允诺人从交易中获益, 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对价;如果受允诺人遭受了某种损害,那么这 种损害也足以证明对方曾经作出过某种允诺。只要当事人允诺有对价支持,其就具有 法律上的效力。这种效力源于当事人间交换对价的合意,而法律将注重点置于对价交 换合意之上,意味着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得以确立。 三、产生根源与衰落 (一)产生根源 1理论基础:经济自由主义:1776年亚当 斯密《国富论》。 个人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 2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二)衰落原因:诚信原则的出现;附随义务的界定;缔约过失与约定上禁反言;强制 缔约、标准合同的出现;弱者保护运动,契约关系理论. 四、我国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一)相关立法中的确立 教学重点、难点: 契约自由原则与合同自愿原则的关系;公平原则的演变与体现;诚实信81年《经济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87年《技术合同法》用原则的含义、本质与内“自愿”原则;86年《民法通则》93年《经济合同法》“平等原则”;99年《合同法》容;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与自愿原则之间的关系;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 (二)合同立法中的体现 1订立合同的自愿。 2选择主体的自愿。 3合同内容的自愿。 4合同形式自愿。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愿。 6解决合同纠纷方法的自愿。 (三)自愿原则的限制 1标准合同; 2公平、诚信、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适用; 3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65348867.doc 第 2 页 共 5页

思考题: 1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2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及自愿原则关系; 3公平原则的演变及其立法例; 4诚信原则的含义与本质。 5 劳动合同法中订立合同的原则内容。 65348867.doc 天津商学院法学院 法学系 作者:张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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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平原则 一、含义与演变 给付均衡的法理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罗马法“非常损失规则”。 法国民法典:正面规定公平原则第1135条:合同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合同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无约定,也可发生按照公平原则所应有的义务。 反面规定显失公平规则第1674条: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请求权,即“出卖人有失公平所受地价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 涉及公平的其他条款:1162条“对合同条款解释遵循公平原则,当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德国民法典:原则性规定315、316条 有一方或第三方确定给付者,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否则对他方或双方不发生拘束力。 暴利行为规则第138条显失公平规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CHAPTER TWO302CLAUSES: 若依当时情形,法院认为契约或其条款系不公平的,此时法院得拒绝承认该契约之效力,或仅承认该契约中不公平条款以外部分的效力,或限制该不公平条款的适用范围以避免 不公平的结果。 二、与相关原则的关系 相互关系:平等原则强调的是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即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或意思自治是公平原则另一主要外化要求。任何不受约束的自由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实际上都是对自由的滥用,是一种有违于和有害于公平要求的极端的自由和放纵的自由。 公平原则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一) 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经济合同法第5条“互利”;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条“互利”;技术合同法第四条“互利有偿”;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法中的体现 1设置显失公平规则。 2规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规制免责条款。 4设置合同撤销权。 5规制格式合同。 6规制违约责任。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历史沿革 二、(一)诚信原则来源 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 65348867.doc 第 3 页 共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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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诚信原则的含义 怀有诚意;诚实地、公开地、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的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 ----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三)我国传统诚信观与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诚信与合同:*《周礼》*唐代 特点:1诚信的规定没有条款化;2对诚信的违反多采用刑罚;3诚信规定限定在合同的遵守和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二、诚信原则的国外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德国民法典》 第242条 《瑞士民法典》 第2条 《日本民法典》 第1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3条 三、诚信原则的含义与本质 (一) 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语义说 2一般条款说 3立法者意志说 4双重功能说 (二)诚信原则的本质 *诚信原则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平衡利益; *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信原则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订立时;履行中;终止后。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公共秩序;良俗--善良风俗。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外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6条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65348867.doc 第 4 页 共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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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138条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没有公共秩序的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90条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作为标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英国,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Public policy。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一)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二)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三)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类型: (四)射幸行为类型:*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 (五)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六)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七)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 (八)违反劳动者、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九)暴利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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