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铁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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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文件

哈铁总函[2007]50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输业各基层站段

为加强哈局轨道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轨道车使用单位代码 附件2.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台帐 附件3. 轨道车大修记录簿 附件4. 轨道车运行揭示(格式及范例)

附件5. 轨道车运行监控装臵故障处理登记簿 附件6. 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

附件7. 重型轨道车牵引质量和编挂平车辆数的规定

附件8. 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 附件9. 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附件10. 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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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局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轨道车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系统化、专业化、逐级负责的科学管理。

第3条 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臵、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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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 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第5条 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6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局管内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7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路局和站段(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分管轨道车工作,并设臵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8条 路局成立由主管工电副局长任组长,工务、运输、货运、机务、车辆、劳卫、计统、财务处,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的轨道车管理领导组。办公室(主管部门)设在局工务处,并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工务处负责对全局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质量、安全运用实施系统管理;运输部门负责轨道车运行计划的审批及行车管理;货运部门负责装载加固管理;机务部门负责JD-7组合阀的校验及提供运行监控装臵地面数据;车辆部门负责轨道车车轴探伤、表阀校验及轨道平车修理工作;劳卫部门负责轨道车起重机操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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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部门负责轨道车购臵计划的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轨道车大修计划的管理;安监室负责轨道车运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的定性定责。

第9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必须成立由段长担任轨道车管理组长、主管养路机械副段长任副组长、技术科、教育科、安全科、劳人科有关人员参加的轨道车管理组,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质量、运用安全及驾驶员培训实施专业管理。技术科负责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质量;教育科负责轨道车驾驶员的培训;安全科负责轨道车的安全运用及车机联控的管理与考核。

第10条 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各段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制定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机车监控装臵、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安全管理的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轨道车司机乘务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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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受部委托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臵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臵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审核轨道车大修计划,提出轨道车大修预算建议。 10.根据轨道车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工作;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负责审核轨道车的报废工作。

11.掌握全局轨道车机械、运用事故概况,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臵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对全局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行车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4.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5.对全局及路外在国铁上的施工单位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解决轨道车管理、检修及运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11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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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和相应考核办法。

2.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解决轨道车在检修运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每月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按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4.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及大修工作。

8.负责轨道车的报废鉴定,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年鉴提报工作。

10.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每年应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一次轨道车起复救援的演练。

11.负责轨道车设备故障、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12.负责编制轨道车月度检修计划、周运输计划、运行揭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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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

第12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和《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年检鉴定。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审合格章,填《轨道车司机统计表》,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取消其轨道车驾驶资格。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考核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3条 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主要内容:

1.发动机、传动、走行、制动、电气等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状态;车轴探伤;各连接件紧固情况。

2.车体、车架及其它结构件技术状态。 3.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

4.救援、起复工具、检修工具、备件、安全防护用品等是否齐全有效。

5.照明、风笛、雨刷装臵、各种仪表、管线路(油、水、风、电)的技术状态,车容车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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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轨道车司机年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设备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⑷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5条 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收轨平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及信号工(作业指挥人)必须经劳资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6条 报考E类《机车驾驶证》者,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的规定。经“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理论和实作两部分)合格后,由铁道部发放E类《机车驾驶证》。正、副司机的聘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17条 离岗一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轨道车驾驶员要恢复驾驶工作,必须有不少于2个月的重新熟悉行车设备过程,由铁路局主管部门按照“轨道车司机年审的要求”年审合格,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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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19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运行监控装臵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每月进行一次转储、分析并形成报告,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行车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第20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21条 轨道车应进行管理编号、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3)。

第22条 重型轨道车管理编号为“01XXxx”,轨道平车管理编号为“P01XXxx”,前两位(XX)为使用单位代码《附件1》,后两位为车辆顺序号。

第23条 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4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轨道车,必须经段报废鉴定小组依据《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2)鉴定后,上报局工务处审核后,到局物资、财务处办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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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6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轨道车管理档案 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2.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 3.轨道车司机统计(登记)表; 4.轨道车司机体检表; 5.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 6.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7.轨道车管理台帐(附件2)。

第27条 设备使用单位轨道车管理档案 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2.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 3.轨道车司机统计(登记)表; 4.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 5.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6.轨道车大修记录簿(附件3); 7.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8.轨道车管理台帐; 9.轨道车月度检修计划。

第28条 轨道车工区轨道车管理档案: 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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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轨道车司机统计(登记)表; 3.轨道车运行揭示(附件4); 4.轨道车工作日志; 5.轨道车管理台帐;

6.轨道车运行监控装臵故障登记簿(附件5)。 第29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驾驶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2. 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5. 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准行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10.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附件6 ); 11. 轨道车运行揭示; 12. 管内车站图和综合图;

13.轨道车运行监控装臵故障登记簿。

第30条 轨道车司机应统一着装上岗,制服式样由路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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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 用

第31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32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每日于15时前将次日轨道车运输计划提报给运输处工务调度室;运输处工务调度室当日16时前将已审核的轨道车运输计划提报调度所;调度所于当日17时前编制并签批。

第33条 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要求:

1.各轨道车使用单位要认真填报“重型轨道车运输计划”表,由主管领导复核后,方可上报。(通过铁路局局域网(http://10.16.4.202:8080/gwc/网页上报)

2.各业务处要认真审核、签署所管单位上报的重型轨道车运输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报。

3.重型轨道车如装载运输材料时,必须将运输材料的主要品种填写在“运输材料”栏内。

4.重型轨道车如须在运行区间停车作业时,必须在“备注”栏内详细填写该运行区间名称、重型轨道车停车位臵、作业内容及附加时分。

5.有施工方案或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重型轨道车夜间运行时,在备注栏内必须认真填写施工内容及原因,如须在运行区间停车作业时,必须详细填写该运行区间名称、重型轨道车停车位臵、作业内容及附加时分。

6.重型轨道车跨局运行时,在备注栏内只须填写局管内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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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段如上报备用重型轨道车运输计划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备用”字样。

8.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重型轨道车运行或改变用途的,必须向主管业务处提报重型轨道车运输计划,经调度所副主任(或值班主任)批准后方可运行。

9.轨道车运行计划经调度所签批生效后,纳入调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34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35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轨道车乘务员一次作业标准”。 第36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37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编号是否与轨道车标志号相符,不齐全、无效或不相符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38条 各货运站的货运值班员要对始发的轨道平车装载路料的加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40条 轨道车司机出车和途中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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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副司机负责止轮器的安设和撤除,司机确认。),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臵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臵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特别是在长大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和严禁空档溜放。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和倾听发动机、传动、走行部有无异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装卸作业)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操作起重轨道车、收轨平车的起重机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

7.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臵、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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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41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留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42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5)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处理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4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使用后的轨道车工作日志由轨道车工区统一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44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臵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45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进运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进运行时,由轨道车使用单位指定人员(《行规》第63条)用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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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领车,按规定速度运行,领车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4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轨道车副司机必须在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和副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4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臵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4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49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5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臵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未按规定探伤,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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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轮缘厚度不足20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 7.制动或基础制动装臵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5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52条 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暸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不得乱动非操纵端手柄、按钮和开关等。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5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54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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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55条 出乘前要对监控装臵进行自检,定期用发码器检测,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56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57条 运行中,严禁关闭监控装臵,重联车将监控装臵设臵为区间运行模式。当监控装臵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58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9条 轨道车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路堑、施工等地段及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运行时,副司机应站立,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灯行驶。

第60条 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准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准偏卸,卸下物料不准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准堆放料具,严禁边走边卸大件物料;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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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61条 重型轨道车不允许单机运行。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联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数量不超过20辆)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以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62条 轨道车的连挂编组数量,要同时满足牵引和制动能力的要求,以保证运行安全,具体规定见附件7。

第63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停留地点线路坡度大于6‰时,必须使用双止轮器双向止轮。在确定待备时间超过2小时情况下,整列车组留一人值守,其它人员可以休息(停车后20分钟~动车前20分钟时间内)。

第64条 在站、专用线停运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站值班员要尽量安排轨道车在空闲的站专线停留,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在车站值班员确定停留时间内不动车情况下,用车单位派人值守(冬季温度-10℃以下,应有司机留守);在不能确定停留时间内是否动车情况下,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并通知段调度。

第65条 由于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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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停车时,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并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66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重型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67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起重司机与司索工、指挥人员密切配合,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重作业必须垫墩(副司机)支腿(司机操纵)。

2.吊装前,司索工检查吊具是否完好,起重司机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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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臵正确,轻起轻落。

4.被吊物重心必须与自然下垂的吊钩在同一垂线方可起吊。严禁用起重机斜拉重物。

5.起吊升高0.2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确认支腿(副司机负责)、捆绑(司索工负责)牢固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在空中移动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6.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7.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8.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9.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时挤伤。 10.一般情况,只对指定的指挥人员的信号作出反应。但是对于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出的,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指令,司机应拒绝执行。

11.严禁带载变幅(改变吊杆仰角)、伸缩吊杆。 12.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13.严禁抽吊交错挤压重物。

14.严禁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15.严禁轨道车正副司机担当司索工。

第68条 收轨平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起重司机与司索工、指挥人员密切配合,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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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起重司机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作业。

2.夹轨钳必须牢固可靠,轻起轻落。

3.收轨平车进行收轨作业时,钢轨与收轨平车侧板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1米。严禁使用起重机斜吊、斜拉钢轨。

4.严禁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冻结在一起的钢轨。 5.严禁抽吊交错挤压钢轨。

第69条 轨道平车、收轨平车装载加固由装卸负责人负责,司机进行确认。未达到捆绑加固标准,司机不得开车。

第70条 轨道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燃油暖风或有安全装臵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71条 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严禁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臵应便于摘取。使用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 检 修

第72条 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73条 轨道车每月2天的月度检修工作由工区组织执行,车间验收,段设备主管人员抽查执行情况。

第74条 轨道车的保养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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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综合车间每月对每台轨道车的日常保养质量进行两次检查抽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的重点项目要在检查部位(传动轴、车轴、配重铁)标记检查日期,日检查要每日标记,月检查要每月标记,对检查的项目、内容、问题等要与记录相同。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综合车间组织,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重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定期保养完成后,必须由车间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必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75条 重型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严禁超探伤周期的轨道车上线运行。

第76条 轨道车车轴探伤的要求:

1.重型轨道车使用单位要在车轴探伤前1周,以网络电报形式通知车辆段(抄送工务处、车辆处),要明确探伤时间、探伤地点(小修地点)、轨道车编号、型号。

2.车辆段在接到电报后,由调度安排探伤人员探伤,并通知工务段做好探伤配合工作。

3.采取轴端超声波探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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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段负责填写并保管《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8),并为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附件9)。发现车轴重伤时,出具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0) 。

第77条 局内重型轨道车车轴探伤工作由哈尔滨、齐齐哈尔车辆段负责,车轴探伤与轨道车小修同步进行。

第78条 重型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小修项目及验收标准另发)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按大修标准验收)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功率大于220kw的为80000~100000km或5年;功率小于220kw的为60000~80000km或5年)。

使用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走行里程按期组织小修、项修,并及时提报大修申请计划,不得超期使用。

第79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辅修、段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辅修是对车辆制动装臵、车钩缓冲装臵进行检修,对车辆主要部件实行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其它部分进行外观检查和状态维修,辅修周期为半年。

2.段修是对车辆制动装臵、走行装臵、车钩缓冲装臵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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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主要部件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段修周期为一年。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轨道平车辅修、段修工作由由哈尔滨、齐齐哈尔车辆段负责,大修由生产厂家负责(具备大修许可)。

第80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

第81条 轨道车大修实行预算管理。必须由取得铁道部《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大修合同,明确修理项目、标准和保修期限,送修双方共同填写《入厂交接记录》。司机必须携带轨道车履历簿和工作日志,随车入厂配合修理,供修理人员参考。同时认真填写轨道车大修记录簿,并负责监督大修质量。

第82条 轨道车大修时,必须采用超声波(0~10°小角度和K型探头)与磁粉两种方法进行车轴探伤,同时对车钩、吊钩等进行磁粉探伤,确定完好并做记录后方可组装使用。

第83条 新制和修竣后的轨道车,在整备状态下于平直线路上以80km/h速度运行时,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不得大于400米。

第84条 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在初期行驶的2000~3000km走合期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降低牵引质量30%,在长大坡道上行驶时,应再适当减速。 2.随时检查各部件,及时消除不良现象。

3.轨道车初次行驶500km后,前后轴箱、中间箱、变速箱、空压机应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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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合期满后,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同时应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芯子。

第85条 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试运转不得少于100km。试运转时,应联挂有合格证的轨道车,以策安全。

第86条 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8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 由机务段、车辆段、哈尔滨内燃机械厂和齐齐哈尔工务机械厂负责,校验周期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88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办法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89条 参加由铁路局管理的铁路施工,路外施工单位与铁路管理部门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应有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轨道车技术状态应符合《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2和附件3的标准。

第90条 施工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由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按《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4和附件5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出具准予在本局施工运行的证明。施工期超过一年的,参加铁路局的轨道车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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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条 轨道车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鉴等按属地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实施。

第92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铁道部运输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93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三项安全设备检查和带道司机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94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95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96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工务处负责解释。

第97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实行,前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哈铁总函?2005?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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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轨道车使用单位代码

0101XX 哈尔滨工务段 0102XX 海拉尔工务段 0103XX 绥化工务段 0104XX 齐齐哈尔工务段 0105XX 让湖路工务段 0106XX 加格达齐工务段 0107XX 牡丹江工务段 0108XX 鸡西工务段 0109XX 佳木斯工务段 0110XX 根河工务段 0111XX 哈尔滨大机维修段 0112XX 哈尔滨供电段

XX为轨道车顺序号,由各使用单位编制。 28

附件2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台帐

速度表

里程表

运监装置

复轨器 无线列车调度电台 管段序别 号 号 编理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出上次厂大修日日期 期 单位 大修上次本季运行/上次大修后运行/累计运行(公里) 轴表闸阀探校验日伤期 日期 证号 合格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状态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状态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状态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状态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状态 年检配属工区 备注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9

轨道车大修记录

簿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单 位:

30

附件3:

入厂交接记录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送修单位 承修单位 各部件技术状态确认

设备名称 入厂时间 发动机: 传动机构: 轮对及轴箱: 制动装置: 车体、车架及其悬挂件: 专用发动机:

承修单位: 负责人:

31

送修单位:

负责人:

大修拆解检查表

拆解件系统 拆解件名称

处理意见 拆解件状态 承修单(超限或损坏) 送修单位 位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字)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送修单位 承修单位 32

大修过程记录单

计划修理 (更换)内容 实修记录 送修单位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字) 送修单位 承修单位 处理意见 承修单位 日期

33

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号: 设备名称 送修单位 正司机 试运行区间/公里数 项目 设备编号 承修单位 副司机 试车人员 试运行状态

结论 试车日期: 天气: 发动机 发动机辅件 走行系统 试运行记传动系统 录 制动系统 电气系统 其它

承修单位: 送修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4

大修验收记录

设备名称 送修单位 设备编号 承修单位

验收结论: 承修单位: 送修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5

附件4:

轨道车运行揭示(格式及范例)

工务段: 轨道车号 平车编号 作业项目 哈工 0101 0102 P0104(收) 司机 运行区段天气:

* * * * * * 中雪

副司机

* * * * * * * * * * * * 出乘时间 退乘时间 监控人 司索工 年 月 日

8:21 16:40 * * * * * * 装车负责人 滨 绥 线 哈尔滨-小岭 卸车负责人 P0105(收) (自-至)1、阿城至亚沟间ⅹⅹⅹkmⅹⅹⅹm(坡度15‰)线路右侧装25m60kg/m钢轨30根,装车附加ⅹⅹ分钟。 2、玉泉至小岭间ⅹⅹⅹkmⅹⅹⅹm(曲线半径300m)线路右侧卸钢轨5根,卸车附加ⅹⅹⅹ分钟。 3、小岭站3线料厂卸钢轨25根,当日小岭站过夜。 1、作业区段陡坡,认真操纵,防止坡停,严禁遛放。停车作业时,注意防遛,采取排风制动,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得离车。 2、吊车区间作业时,用车车间必须派驻站电话员进行防护。 3、装轨时,随车起重操作人员和司索工要密切配合,防止超时、超重,作业完毕后,负责人检查捆绑加固,安全注意事 项 确认捆绑牢固。 4、司机开车前试闸。 5、雪天视线不良,加强瞭望。 6、卸轨时,随车起重操作人员和司索工要考虑曲线超高收轨平车重心偏移,减轻吊重30%。 7、站停过夜时做好防火、防盗、防遛,司机不得离车。 8、运监设置速度:空平板、空重混编68KM/H。 9、站停过夜时做好防火、防盗、防遛,司机不得离车。 线别、区间或车站 慢行速度 起始时间 调度员:(签章) 司机:(签章)

线别、区间或车站 慢行速度 起始时间 施工慢行处所 临时固定慢行处所 长期慢行处所 监控人员意见 注: 1、作业项目栏内填写运送(装卸)材料名称、数量 及作业位置。

2、司索工栏内填写起重轨道车、收轨平车司索人员姓名,严禁轨道车正、副司机担任司索工和收轨平车操作人员(随车起重操作)。

3、作业注意事项栏内根据作业项目和作业现场情况填写安全注意事项。

36

附件5:

轨道车编号 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故障处理登记簿

发生故障时间 线别

故障信

处理时间及结果

厂家检修人/电话

故障地点

地面

发现人

序号 行别 里程 信号制式 故障现象 息接受人 处理措施 1 2 3 4 5 6 7 8 37

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单 位:

38

附件6:

设备型号

修理类别

上次定期保养累计走行(公里)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检修总工时 顺号 修理内容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费用(元) 实修记录 验收评语: 负责人:

检修工长:

39

附件7:

重型轨道车牵引质量和编挂平车辆数的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轨道车功率(马力) 360+360 290+290 360+290(吊) 290+290(吊) 210+210 160+160 运行速度 80k/h 80k/h 80k/h 80k/h 80k/h 80k/h 牵引质量(t) 223 198 189 159 150 120 平车辆数 5 4 4 4 3 2 1、上表中未列入的不同功率重型轨道车编挂平车运行时,以功率小的重型轨道车的牵引及制动能力作为编挂辆数的依据。

2、超过两辆重型轨道车牵引平车编挂运行时,每增加一辆重型轨道车,编挂平车数量可增加一辆(牵引质量根据重型轨道车功率比照上表相应增加),最多编组限制在20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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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 探伤单位: (睛、雨、阴)温度: 年 月 日 车辆型号/编号 车 生 产 厂 轴 出 厂 日 期 结 车辆使用单位 构 开始使用日期 简 里程表累计总运行公里 图 轴型/轴号/位别 波 车 轴 材 料 形 探 伤 地 点 显 仪器型号 示 探测频率 扫描范围 声 程 mm 探 延 迟 发 射 探 头 度 测 增 益 衰 减 定量基准 mm 条 抑 制 相对波高 dB 灵 敏 度 缺陷深度 mm 件 探 头 缺陷长度 mm 藉 合 剂 签 名 探 测 面 缺 陷 探测方法 分 析 日 期 试 块 鉴 定 签 名 上次探伤周期运行公里 意 见 本次探伤周期运行公里 日 期 上次探伤人 日 期 司 机(签名) 日 期 本次探伤人 日 期 安全负责人(签名) 日 期 41

附件9:

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附件10:

车型: 车号: 本次探伤里程表读数: 公里 下次探伤里程表读数不超过: 公里 发证日期: 发证单位:

42

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

车型: 车辆编号: 轴型: 轴号 车轴材料: 生产厂: 出厂日期: 车辆使用单位: 开始使用日期: 本周期运行公里: 累计总运行公里: 伤损位置: 轴 位 (轴承座、轮座内、外侧、其它) 伤损类型: 伤损尺寸: 车轴简图及波形: 发现地点: 探伤人: 探伤方法: 探伤日期: 原因分析: 处理意见: 退检结果: 探伤单位(公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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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if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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