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理学导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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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讲义(2006年版)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主讲教师:罗昶

学 时:36 学 分:2

开课单位: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一,课程目的与地位:

本课程旨在通过对法律秩序背景下的实在法的结构的叙

述,引导学生理解科学意义上的法学的基本理论性问题

本课程属于法学理论课程。 二,课程教材:《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3年11月版

三, 课程主要章节内容

序论 法理学的入门理念

(一)法学及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理论科学包括逻辑学、形而上学(传统哲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实践科学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学(早期法学被包含于此,后从中分化独立出来);因此法学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实践科学,即应用科学,运用上述理论科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则是作为应用科学的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是连接理论科学和部门法学(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的桥梁,它充分吸收理论科学和其他实践科学(如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

为部门法学提供宏观结构前提和必要的基本理论基础。它主要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任务:第一,以法律秩序体系为对象,从形式结构进行宏观叙述,属于法律原理领域,建立法律秩序的形式合法性体系;第二,以法律适用过程为对象,从法律方法论方面进行法律适用技术的介绍;属于法律方法论领域;第三,以基本立法立场为出发点,从各种法哲学立场思辩立法的价值基础与前提(即正义基础与前提),属于法律秩序的内容领域;提供法律秩序的内容合理性前提; (二)法律是文明人的一种教养

-------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威廉 布莱克斯东爵士(代表作《英国法释义》在1758年10月25日“唯内讲座”的开场白:“能够懂得我们借以生活的那个社会的各项法律乃是每一个绅士和学者应有教养;是自由文明教育中极有

价值的、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二)实在法(实然法,即实际是什么的法)与自然法(应然法,即应当是什么的法);说明性法理学(叙述性的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法理学)与审查性法理学(有价值取向的立法学,作为哲学的法理学) (三)法律与秩序同态(法律秩序、法秩序) (四)法学是职业法律人(Lawyers)的共识性知识

1, 法律人包括法官(judge)、律师[(lawyer)、检察官

(government lawyer)]、法学者(jurist)

2, 法律人应具备的品质:正义感、坚韧的意志、协调与妥

协的心态、选择与判断的能力

(五)法律以实践理性为思维方法

1,法律与理性--感性与理性: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辛普森案件;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柯克大法官与詹姆士一世的争论 ----------工具理性(思辩理性、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 ------ 法律的说理性(说理性显示出人类采用和平方式处理

利益纠纷和冲突的政治智慧;借助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的说理方法与苏格拉底反诘式的辩论技巧)

----------法律是人类共同的理性结晶(对事不对人的基本立

场;排斥少数人的恣意胡为)

2,法律的实践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的特征

---------法律必须解决真实的实践问题(避免盲目超前的虚荣) ---------法学必须面向真实的实践问题(避免构架虚假问题) ----------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智慧积累(庞德:“法律乃是知识和

经验的组合体”)

3, 法律程序是实践理性的载体和实现途径(法律的保守性

特征,它不是社会革命的武器)

---------程序价值问题(通过正当的途径和过程解决法律问题) (六)理论与实践、理论者与实践者的定位

1,理论与实践分属于“知”与“行”(即“思想”与“行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能互相混淆与替代

2, 理论者与实践者也分属于“知者”与“行者”(即“思想者”、

“知识分子”与“行动者”、“实践者”)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角色,也不能互相混淆与替代;思想者、知识分子、以现实为思考对象,超越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言其所信”、“坐而论道”(如英国的罗素和中国的政论家张东荪),不受现实力量的限制与干扰;即思想者应有不受外力干扰的独立立场;相反,行动者、实践者则以现实为行动的必要条件,同时他们有自己的政党和阶层利益

3, 评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理是正确的理论

-------真理的探索是无限的;而实践是有限的、有条件的。以有限的

实践检验无限的真理,存在逻辑上的悖论。

(七)《法理学》教材自学指导

1,中国《法理学》体系的理论与现实来源

⑴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原创哲学、列宁主义思想、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改革思想);此类哲学支配了“法的起源与发展”的认识。

⑵法的本质-----前苏联维辛斯基(前苏联检察总长)总结、提炼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明显带有斯大林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色彩。

⑶法律制度形式结构-----模仿大陆法系,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的规范

(渊源于清末改制,不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适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一般意义上没有立法权(但司法解释为补充性立法权;行政机关有整体性授权性立法权,实际上形成法出多门的特殊格局)。

⑷法律概念-----多数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⑸法的运行体系-----以我国现行法律运行体制为叙述对象(其既非大陆法系也非

英美法系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不属于近、现代法治体系,带有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如审判监督程序、法律监督机关的设置、行政机关权限的扩张)

⑹法的价值-----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为背景,阐述法的价值的各项内容,如自由、人权、正义等

(八)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应包括三个领域:第一,以法律秩序体系为对象,从形式结构 (九)《法学导论》课程内容主要理论来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并延续至今,其可分

为古典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奥斯丁(19世纪);后者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哈特(20世纪)、奥地利的凯尔森;(20世纪)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使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在这里,科学与哲学相区别,前者是经验的、可归纳分析的、可验证和证明的,后者是先验的、演绎的、预设的且不可验证和证明的)它第一次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实在法(奥斯丁将之定义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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