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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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

集体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要求,借鉴扬州市地方税务局阳光问责成功经验,现将《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办法(试行)》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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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问责,是指对农林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农林机关形象的行为,所实施的农林部门内部监督、集体评议和追究责任的办法。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标准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委员会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法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问责实行“市农业委员会统一领导,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市农业委员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问责对象

第六条 执法问责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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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进行执法问责: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处理显失公正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七)擅自制作执法文书或更改、损毁案卷材料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执法问责集体审议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 执法问责事项按下列规定确定问责对象。 (一)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问责事项,承办人为问责对象。 (二)承办人经批准实施的行为造成的问责事项,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为问责对象。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问责事项,主要负责人为问责对象。

其他问责事项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的问责对象。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愿: (一)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 (二)行政督导、行政检查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 (四)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九条 外部产生的问责信息来源,接受信息来源的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执法违法信息在接受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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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传递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传递的执法问责信息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批准后,不按问责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启动问责程序,直接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举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的15日前,书面向问责对象告知问责事项、举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并通知问责对象做好陈述申辩的准备。审议小组办公室于举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的3日前,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告知调查审议会议的问责对象、问责事项、举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应当于举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的7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问责对象提供的陈述申辩和证据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核实。问责调查审议会议开始时,主持人查明参会人员全部到场后,宣布问责事由、问责对象姓名和问责调查审议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审议会议开始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首先应问责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报告。然后由问责对象就问责事项陈述具体情况,对自己是否已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申辩,并可以在会议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一问责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问责对象的,问责对象应当分别进行申辩,并可以在会议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一问责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问责对象的,问责对象应当分别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就问责事项的相关问题向问责对象询问;参会的领导小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也可以向问责对象发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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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和回答询问结束后,参会的全体领导小组人员采取记名投标的形式当场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要由全体领导小组成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表决结果对问责对象不追究责任的,同责程序终结;表决结果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进入相应的追究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审议会议决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一般执法过错行为,由法制部门进行调查,视其情节处以下列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二)一年内问责对象两次被问责且实行责任追究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诫免谈话。

(三)涉嫌构成违纪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被问责对象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对所提供的事实、证据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重追究。

(五)领导小组认为被问责对象不适宜原工作岗位的,可将其调离原岗位。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分别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责任制或市农业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核、提起申诉。

第五章 问责督查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问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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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行政执法问责督办通知书》,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督促被问责对象对限期督办事项进行整改。

被问责对象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限期督办事项不能完成的,按问责程序再次进行问责。被责任追究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问题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对应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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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问责标准 对应问责标准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但不属严重的 章不当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超过法定权限或滥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但不属严重的 职权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但不属严重的 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但不属严重的 清,证据不足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权,案件处理显失公但不属严重的 正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但不属严重的 损害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擅自制作执法文书或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更改、损毁案卷材料但不属严重的 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相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但不属严重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良社会影响的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批评教育 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执法问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责集体审议认为应当但不属严重的 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进行问责的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的 秀资格、取消执法资格 文件规定问责事项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集体审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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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流程 开 始 责任部门 流程内容 相关表格 下列六种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1)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2)行政督导、行政检查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3)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4)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1 确定范围 各相关部门 1、内部产生的问责信息来源,相关部门应当将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执法违法信息在确认之日起15日内传递各相关部门、 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外部产生的问责信息来源,接受信息来源的部门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执法违法信息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传递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传递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信息移送书》 收到相关部门传递的执法问责信息这日起10日内进行初核,并排除明显无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人员主观责任的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审核和审批。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信息移送书》 初核比对 是否启动 问责流程 终 止 否 是 收到相关部门传递的执法问责信息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核,并排除明显无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人员主观责任的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审核和审批。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信息移送书》 序号 工作流程 责任部门 流程内容 相关表格 8

1、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拟问责对象书面发送《行政执法问题陈述申辩通知书》; 2、拟问责对象于收到《行政执法问题陈述申辩通知书》7日内,向领导小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办公室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对拟问责对象提供的陈述申辩和证据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了解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确定范围 5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问题陈述申辩通知书》 1、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举行问责调查会议的3日前,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告知调查会议的问责对象、问责事项、举行问责调查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向拟问责对象告知问责事项、举行问责调查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2、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就问责事项的情况进行报告; 3、拟问责对象就问责事项陈述具体情况,对自己是否已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申辩,并可以在会议上提交相关证各相关部门、 据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查看拟问责对象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质询拟问责对象; 5、会议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证据及有关问题,向领导小组成员和拟问责对象征求意见; 6、拟问责对象最后陈述; 7、领导小组成员在《执法问责集体审议投票表》对应的“应当问责”√“不应当问责”栏目中打“√”,并在投票人签名栏中签字,参加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赞成”的问题,进行执法问责。 责任部门 9

6 确定范围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集体审议投票表》 序号

工作流程 流程内容 相关表格 1、一般执法过错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问责文件规定,适用追究形式;(1)批评教育;(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2、一年内问责对象两次被问责且实行领导小组办公责任追究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室、组宣、人事、诫免谈话。 监察部门 3、涉嫌构成违纪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被问责对象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对所提供的事实、证据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重追究。 7 拟定意见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对应标准表》 1、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行政执法问责审批表》,包括主要事实、表决结果、处理建议等内容,由审议小组组长审领导小组组长、 批后处理生效; 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议小组办公室填制《行政执法问责结论传递表》,传递至人事、监察部门。 8 问责审批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问责审批表》、《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执法问责结论传递表》 1、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发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问责结论》; 组宣、人事、监2、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监察部门察部门 根据职能执行问责审批结果。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问责结论》 9 问责执行 督查督办 10 结 束 1、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向本局各处室和单位下发有关情况通报,公布处理结果,并向问责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限期督办通知书》。(被问责对象对限期督办事项不能完成的),按问责程序再次进行问责。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问责督办通知书》 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i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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