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证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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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C认证?

3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简称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国家认监委解答“3C”四大焦点

1、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界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

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解决政出

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

2、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目录》的产品,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一种;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也可按新规则。按老规则的,证书废止于2003年4月30日;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3、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4、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输往越南的摩托车等产品必须申请强制性认证。

CCC标志图例 第五、标志规格:φ8mm、φ15mm、φ30mm、φ45mm、φ60mm。

标志型号:安全(S)、电磁兼容(EMC)、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消防(F)。

CCC标志图例

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认证标志

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

电磁兼容标志

CCC强制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程序

1.目的:为规范和控制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刷管理,发放和使用的相关活动。 3.职责: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制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4、程序

4.1.标志的印刷

4.1.1.印制CCC标志的印刷厂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4.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签定订购合同,并对印刷厂进行监督,防止滥印。 4.2.标志的使用

4.2.1.申请人在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获证产品上使用标志。 4.2.2.特别情况下,申请人提出临时使用标志的申请,须出具相关认证机关的证明,申请人可在获得认证证书之前临时获准使用标志。

4.2.3.申请人通过认证后仅可将标志使用于获证的产品上,如申请人需要在获证产品的铭牌上印刷/模压标志时,按《CCC强制认证标志印刷/模压控制程序》执行。 4.2.4.申请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保持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4.3.标志的发放

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获证产品申请人提出的《购买标志申请书》。标志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自行申请或委托申请

自行申请或委托申请包括四部分程序: 1、审核

审核内容:申请人须提供认证证书副本及《购买标志申请书》,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审核人员通过以上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产品型号,产地,所购买的标志类型,规格及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人的《购买标志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审核人员职责:审核人员应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购买标志申请书》以及认证证书副本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各项内容无误的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审核手续。对审核内容有误的申请人应令其修改或退回。 2、购买标志

购买程序:申请人应持经审核无误的《购买标志申请书》到标志购买处购买标志。录入人员通过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书》对申请人以及购买标志的具体内容进行录入,并打印出发放标志明细单。

录入人员职责:录入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只对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人进行标志的发放。在录入过程中应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进行准确无误的录入。 3、财务核算

核算程序:申请人应持发放标志明细单到财务进行核算交款。财务人员核算收款后在明细单上签章,对明细单进行入帐并开具发票。 财务人员职责: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4、领取标志

程序:申请人经核算交款后到提货处领取标志。

发货人员职责:发货人员应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每日进行盘点,并及时上报缺货,补货的情况。

第二、网络申请

网络申请主要包括六部分程序:

1、审核:申请人进行网络申请的也须先到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与自行购买相同。审核无误后进行注册。

2、注册:申请人经过审核后持相关手续到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网络注册及确认身份,并购买网络钥匙。

3、网上订购:申请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上订购方式直接在网上(www.cnca.gov.cn)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进行标志购买。

4、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完《申请书》后,在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受理,确认申请人购买标志的具体内容,进行发放。

5、财务核算:财务人员经核查申请人购买标志的资金到帐后,发放人员对标志进行发放。

6、邮寄发出:发货人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平邮,快件)将标志寄给申请人。 4.4.标志的使用监督

4.4.1.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定期向认证机构提供获证工厂的标志购买情况,以便认证机构在对获证工厂进行跟踪检查时,对其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4.2.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CCC标志的真伪。

1.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O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001年12月3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2、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6.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4.1认证申请和受理 4.1.1认证申请

4.1.1.1《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

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4.1.1.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1.1.3当申请人是受他人委托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申请 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1.2受理申请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审查提交文件资料 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

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2.1认证中心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 构在其指定的检测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4.2.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 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4.2.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 成。需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2.4认证中心检测机构协调部对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认证中心检查部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认证申请人具备现场工厂审查条件下,负责完成审查组的组 成,并向申请人发出工厂初始审查通知书。

4.3.2审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 审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

4.3.3认证中心检查部对工厂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 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 的9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

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4.5.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进行,其中第3、4、 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5.4监督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新老证书转换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根据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认监委文件(认办证[2002]5号)《关于新老制度认证认证转换要求的通知》和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对于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已经获得下列老制度认证证书的产品,可按本程序的规定转换证书。

2.1 原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代为颁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认证证书(CCIB)。 2.2 原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颁发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2.3 涉及《目录》内的安全加电磁兼容产品,已获得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颁发的电磁兼容认证证书,申请人需申请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4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证书或电工产品安全认证(CCEE)证书的申请人,需要申请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 职责

3.1 转换证书申请的受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换证申请,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

3.2 型式试验和(或)补充差异试验

检测机构负责进行型式试验和(或)补充差异试验,负责出具型式认可报告或补充差异试验,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 工厂审查和获证监督

检查处/分中心负责对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进行审查和获证后监督,并负责出具工厂审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资料(以下简称换证申请) a. 按照单元划分原则填写的转换申请书

b.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复印件; c. 原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 d. 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4.2换证的工作内容和批准

4.2.1 已获得CCIB证书和(或)CCEE证书的产品如产品型号、商标、生产厂、制造商及认证标准未发生变化或标准换版更新不涉及检测或检查项目的增加或更换时,认证工程师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换证申请,认证评定人员对换证申请审查合格后,经中心主任批准换发CCC认证证书。

4.2.2 已获得CCIB证书或CCEE证书的产品,当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或标准换版涉及到检测或检查项目的增加或更换,需补做差异试验;产品认证工程师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换证申请后,原则上通知原检测机构补做差异试验,检测机构提交差异部分的检测报告, 经认证工程师、认证评定人员对换证申请和补充差异检测报告审查合格后,报中心主任批准换发CCC认证证书。

4.2.3 已申请CCIB或CCEE认证,但未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的,申请人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 填写申请书并 将申请书及认证 所需资料送CQC 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书、收费通知等相关认证资料 接收申请书、付款凭证等资料 凭证等资料 预申请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互相交流信息 送试验样品 送到实验室 接受试验任务、接收样品 下达试验任务及 工厂审查任务函 认证机构组 织工厂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

注: 表示认证机构和申请人共同完成

表示由认证机构完成 表示由申请人完成 表示由实验室完成

表示由标志发放机构完成

这是去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公布的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的要求

“3C”认证是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准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将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及减少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必要的技术壁垒而发挥显著作用。最具说服力的案例就是,目前我国每年有大量摩托车整车及零配件出口越南市场,由于此前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产品认证,致使出口摩托车及零配件质量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为此,经过商讨,中越双方达成协议,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越南的摩托车发动机、安全带和头盔三种产品,必须加贴“3C”标志,否则将不能再进入越南市场。

如何取得欧洲GS安全认证?

在德国,当顾客或商家在考虑购买一件电器、机械设备或办公机器时,如果他面对的是一件带有蓝色GS标志的产品和另一件不带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选择,他会选择GS标志的那一件,原因很简单: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过具有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

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

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取得GS认证?

GS标志的适用范围:

a).家用电器 (b).家用机械 (c).体育运动品

(d).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e).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 (f).工业机械 (g).实验测量设备

(h).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等

怎样才能取得GS认证书?

——(1)、首次会议:通过首次会议,检测机构将向贵方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

——(2)、申请:由贵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

——(3)、技术会议:在检测机构检查过贵方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贵方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

——(4)、样品测试:测试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任何一个驻在各国的实验室进行。

——(5)、工厂检查:GS认证也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

——(6)、签发GS证书

UL认证

成立于1894年的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简称UL)是国际上知名度极盛的民间安全检测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的、为公共安全作试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并不是强制性的,

UL安全认证的服务范围又扩大到进入加拿大和欧盟市场的产品。如果某一厂家的产品既想进入美国市场又想进入加拿大市场或欧盟国家,那么UL公司就同时按照美国和加拿大或欧盟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生产厂家只要通过一次性交验产品就可同时获得加拿大和欧盟国家的安全认证标志。这对于厂家来讲是既省时又省钱.

UL认证 2001-11-22 1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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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产品认证主要的三种服务:

1 列名,

主要适用于整机产品,是正式的产品认证,并在UL产品目录上刊登获证产品。

2 认可,

主要用于零部件。有时候甚至不需要测试产品就可以获得认可。特别注意UL在整机认证时不一定完全承认经过UL认可的零部件,例如某些UL认证开关,Fuse。

3 分级,

UL公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认证公司,也许也是全世界最有钱的认证机构。UL是民间公司,成立于1894年。UL实际上操纵了美国产品安全认证的行业标准。UL自己制订自己的UL标准,而且自己的标准很大部分与美国国家标准ANSI不相同,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简直风马牛不相及。

与UL当前在美国地位非常相似的是大家熟知的电脑软件巨头“Microsoft”。它也是民间公司,却事实上操纵世界电脑操作系统行业标准,过度垄断给行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与UL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朝气蓬勃的欧洲认证机构,他们联合在一起制订统一安全标准(EN标准),互相承认,互相监督,在IEC的大旗下,甚至与全世界形成统一的阵线, 包括中国在内,除了北美洲外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纷纷投靠欧洲人操纵的IEC体系。

大多数人眼里面UL代表了美国国家产品安全标准,事实上,美国的国家标准机构是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而非UL。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多达几十个电工标准机构,虽然目前没有UL显赫,在许多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UL的成功取决于美国的自由制度和美国独特的联邦政制。美国官方并没有专制的标准机构(比如中国的电工委员会)。导致了认证机构有机会超越国家标准机构,结果UL出人头地。美国联邦当局对于电工产品并没有任何强制认证要求,而且承认包括UL,ETL,NRTL等在内的大多数的认证机构。但是某些洲政府却强制产品认证,而且不一定承认所有联邦政 府已经承认的认证机构,这导致许多认证机构无法同形成垄断的UL公司Fairplay。 这与电脑界Microsoft垄断现状惊人相似!当然更象世界足球协会超越世界奥林匹克,有钱可能真的会大晒!

当今美国,采购商一般都要求产品要取得UL认证,并不是他们迷信UL的威名。其实他们也是迫不得已,只有UL标志的产品才能顺利买产品保险,只有UL标志的产品才能被大多数零售商接受,只有UL标志的产品在出现质量事故后才有可能逃脱产品责任.......,这一切导致商家申请UL,而商家们一百多年来的行动更导致UL更加垄断!

UL标准

是UL自己制订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标准,所以UL的标准多到连UL工程师自己也数不清楚。光是UL出版的UL标准的《标准目录》就有一本厚书。而且UL标准改动非常频繁。与 IEC 分类标准比较起来,UL在这方面简直是小学生。

UL标志申请

任何个人,工厂,公司都可以向UL提出申请。只要与UL取得联系,将产品资料邮寄或者传真给UL,即可收到UL正式的申请表。仔细看清楚这份由UL工程师非常细致打印好的申请表和估价单后,签上你的大名就可以邮寄回UL。表示正式申请了。寄上美金和样品,UL工程师就会开始测试,并且与你保持联系。但各位网友,从外汇管制的中国邮寄几千美金到美国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目前中国申请到的UL认证起码由90%是非正式方式申请或者非法寄钱付帐的。一般的产品申请请与专门负责中国市场的Camas实验室联系,虽然UL在中国上海,广州共有两间办事处,但是他们都不接受产品认证申请,实在让人费解。

UL工厂审查和跟踪服务,

UL认证产品在首批出货之前,都要经过UL授权的当地本省省级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CCIB) 派人来工厂审查。每年还要跟踪检查。在标榜民间机构比官方机构更具公正性的美国, 私营机构授权官方机构进行认证的一部分工作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中国出口的UL标志电源线,圣诞灯要独一无二地加贴激光防伪标签也可以说明UL对中国并不太信任。

CE标志是欧盟成员国对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它代表着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一系列标准。目前,包括低压电器、玩具、医疗设备等12类产品被列入了指令目录中。

在美国,采购商和销售商都要求产品必须取得UL认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UL标志是保险商实验室的缩写,这一标准是UL自己制定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标准,而且标准改动非常频繁。

日本产品安全认证体系的发展特点是由强制性认证趋向于推荐性认证。T(T-Mark)标志为政府强制性的认证标志。S(S-Mark)标志为推荐性的认证标志。无论是T标志还是S标志,仅适用于日本。由于自己制定的标准不多,日本产品的标准主要由IEC和UL标准转化而来。

目前,世界安全认证的主要趋势是通过ISO和IEC等的努力使标准趋于统一,但仍存在较大差别。不过,地区性标准的一致性成为基本趋势。另一趋势是强制性认证和推荐性认证并存。世界主要区域和国家机电产品的安全认证标志见表3。

日本的S—Mark

·日本DENTORI法(电气装置和材料控制法) -165种A类产品:T—Mark -333种B类产品:S—Mark ·B类产品333种分7部分: -简单布线套管和接线盒

-简单100v一300v间的单相马达 -家用电热产品 -家用电动或电玩产品 -使用光源的民用或家用产品 -家用及商用电子产品

-其他100v~300v间的电气产品

香港的S—Mark

·香港电气产品安全法

-受控电气产品:强制性第三方认证

-非受控电气产品:非强制性第三方认证

·受控电气产品6类:插头,转换插头,灯座,电源线,接线板,电热水器

·非受控电气产品9类:导线,家用开关,家用电器,电气安装配件,灯具,信息产品,电气安装防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电子及娱乐产品

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其中,165种A类产品应取得T-MARK认证,333种B类产品应取得S-MARK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

为方便客户了解CCC认证的有关情况,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一书中摘录部分内容供有需要者参考。该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怀林主编,此摘录内容未经主编同意。

1.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 1) 电线电缆(共5种)

2)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 3) 低压电器(共9种) 4)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 5) 电动工具(共16种) 6) 6) 电焊机(共15种)

7)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 安全玻璃(共3种) 15) 农机产品(共1种) 16) 乳胶制品(共1种) 17)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 消防产品(共3种)

19) 1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2) 型式试验 3) 3) 工厂审查 4) 4) 抽样检测;

5) 5)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 6)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CQC.COM.CN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 1) 适用的产品范围; 2) 2) 认证依据的标准; 3) 3) 认证模式; 4) 4)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 5) 抽样和送样要求; 6) 6) 关键元器件清单;

7) 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 8) 获证后的监督;

9) 9) 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 10.

10) 其他规定。

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WWW.CQC.COM.CN上下载吗?

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07房间:电话:010-85611904。 11.

11.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2.

12.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

13.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4.

14.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1)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 2)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4) 其他需要的文件; 5) 5) 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5.

15.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

16.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7.

17.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

18.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9.

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

20.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1.

21.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

22.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

23.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

24.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下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 4) 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

25.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6.

26.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7.

27.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

28.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9.

29.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标志?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30.

30. 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 31.

31.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4月30日。 32.

32.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

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

33. 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

34. 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 35.

35. 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未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时,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6.

36. 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年度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

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7.

37. 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 38.

38. 如果工厂没有保存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报告,换证时怎么办?

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 39.

39. 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 40.

40. 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41.

41. 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1)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 2)产品原认证证书;

3)补充的测试报告(如EMC报告); 4)年度监督复查报告;

5)其他CQC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42.

42. 原CCEE证书到期后,是否可以换证?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申请CCC认证。 43.

43. 转换证书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时进行。 44.

44. 《证书转换申请审核表》可否通过检测机构转交CQC?

答:可以。 45.

45.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 46.

46.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生产者”和“生产厂”有何区别?

答:“生产厂”是指产品进行最终装配、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的场所。”“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也叫“制造商”。二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47.

4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授权人”应如何理解,是否需出具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人,是否

需加盖单位公章?

答:“授权人”是企业法人或企业的权力机构授予一定权力,能代表企业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该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授权人第一次发行职责时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 48.

48. 不同型号的产品必须填写多份《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吗?还是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答:原则上应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49.

49. 申请换证时,老证书是否要收回?

答:收回。 50.

50. 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可否在换证时一起更改?

答:可以。 51.

51. 为规范区域门牌号,公司的地址已更改,换证时是否可以一起更改?

答:如果实际地点未变,只是门牌变更,可以在换证时变动这些内容。 52.

52. 换证时是否可以扩展原证书上的产品型号?

答:应先按照原证书的型号申请。待取得CCC证书后,再扩展产品型号。 53.

53. 希望将申请过程中的CCIB或CCEE认证转换为CCC认证,是否填写同样的《证书转换申请审

批表》,按照同样的程序? 答:是。 54.

54. 换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不需补做试验,收到齐全、符合要求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新的证书;如果需要补做试验,则根据试验的情况时间长短不等,一般不超过2个月。 55.

55. 换证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国外认证公司的EMC报告?

答:不接受。 56.

56. 2002年5月1日前,已接受了CCEE的工厂检查,但还未取得检查报告,申请转换证书时是否要

重新检查工厂? 答:不用。 57.

5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每一个项目是否都要用中文和英文填写?

答:最好中文和英文都填写,这样证书可以中英文对照。如果企业没有条件,只填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但产品名称必须填写中文。 58.

58. 是否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

答:通常不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但是对于电线电缆等产品由于其形状的特殊性,当必须使用变形的3C标志时,需报认监委(CCC标志管理中心)批准。 59.

59.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外包装上使用CCC标志吗?

答:可以。 60.

60. 境外产品可以在入境后由国内的代理商加贴CCC标志吗?

答:不可以。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入境前加施CCC标志。而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61.

61. 2002年5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凭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IB或CCEE标志?

答:不可以。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CCIB和CCEE标志,但可以凭原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C标志。 62.

62. 在产品上印刷/模压标志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答: 需要获得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批准。 63.

63. 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加贴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志覆盖旧标志。 64.

64. 对于采用模压CCIB、CCEE标志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 不可以。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65.

65. 如何申请购买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监委指定的CCC标准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发放CCC标志和批准印刷/模压CCC标志。 66.

66. 持国外的CB证书和报告转换成CCC证书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CQC对照样机对CB报告和证书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差异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和工厂审查。 67.

67. 是否可以一次申请,同时获得CCC证书和CB证书?

答:可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既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同时又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测试证书互认体系(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被40多个国家的权威认证机构接受。 68.

68. 如果产品所用的元件有CB 报告,CCC认证时是否承认?

答:如果该元件检验依据的标准在中国对CB体系承诺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其CB报告。 69.

69. 元件产品没有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今后除了随机认证外,还能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独立的认证

证书?

答:可申请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证书。 70.

等?

答:企业凭CQC颁发的CB报告和差异部分的测试报告,可以直接向参加CB体系的国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其证书。 71.

71. 有国外认证标志的零部件,在整机申请CCC认证时是否要做随机测试?

70. 产品在CQC取得CB报告,并补做差异部分的测试,是否可以直接取得国外的认证,如GS、UL

答:如果零部件有CB测试证书,则不用随机试验。 72.

72. 整机中使用的有关元器件是否要单独认证?

答:列在目录中的诸如:显像管、电线电缆、熔断器等需要单独强制认证,未列在《目录》中的元器件目前不单独进行强制性认证,仅进行随机试验。如果一些关键安全件具有CB证书或CQC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可以免去随机试验。 73.

73. 2003年8月1日后,原认证的产品未销售完如何处理?

答: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CCIB或CCEE证书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国内产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进口产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74.

74. 原来获得CCIB或CCEE证书,本次未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由于未列入《目录》内,这些产品不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能使用CCC标志。申请人可以申请CQC颁发的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或CB测试证书。 75.

75. 原来列入CCIB或CCEE目录,但本次未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如果原证书还在有效期内,

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 答:在2003年5月1日前可以。 76.

76. 接上问:如果可以,工厂是否还要接受监督复查?

答:是。CQC检查处将按照原证书的技术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77.

77. 有些代理机构称,经他们办理CCC认证,可以时间短,收费少,是这样吗?

答:CQC的认证程序是完全公平、公开的、联系渠道畅通,通过代理机构进行CCC认证和申请人自己与CQC直接联络没有区别;认证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通过代理机构不可能减少收费。

78. 78. CCC认证完成后,如有结构类似,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是否能以增列方式进行(即类似国外

TUV,ETS的方式),以减少重新认证的费用?

答:对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如果与原证书产品属于同一申请单元,经CQC认证工程师确认,则可以不进行试验而颁发新的证书。 79.

79. 取得CCC证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不用。 80.

80.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

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81.

81. 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

82. 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

件?

答:200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4.

84. 产品申请CQC自愿性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83. 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

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 85.

85. 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

86. 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

87. 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

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

88. 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 89.

89. 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

90. 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

91. 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换?

答:可以转换成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

92. 已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员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

93. 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和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94.

94. 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

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

95. 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

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

96. 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依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 97.

97. 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 98.

98. 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

99.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 100.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不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101.

101. 如何对机动车辆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进行定义?

答:大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是指发动机总成,可以不包括空滤器、化油器、排气消声器等部件。但送样检测时需提供能够使发动机正常运转测试的必备部件。 102.

102. 车辆认证在哪个阶段开始,产品销售阶段还是批量生产阶段?

答:在有样机后即可申请CCC车辆认证。 103.

103. 车辆制动软管如何分类?

答:是根据制动软管的材料、结构、内外径和接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04.

104. 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

产厂进行现场检测。”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何种情况? 答:是指运输困难,时间紧迫和检测项目少等情况。 105.

105. 机动车辆申请CCC认证要求提交哪些资料,应在何时提交?

答:认证所需资料的清单可在CQC网站上查到,一般应在申请后即提交,但也可分步提交。如分步提交应按以下顺序:

1) 1) 送样检测前应提交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产品描述和基本参数、关键零部件(含外购件)登

记表、产品检测报告(仅对于免于送样检测而认可内部试验报告的项目); 2) 2) 需现场检测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现场检测信息,如现场检测设备清单等; 3) 3) 工厂审查前应提交工厂信息,如工厂审查表等; 4) 4) 其他资料可以陆续提供。 106.

106. 如何对已获证车辆单元进行扩展?

答:CQC根据同一单元内的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或送检车型)的变化程序和涉及的差异检测项目来决定是以实车检测还是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报告的方式来进行单元扩展。前提是新车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划入同一单元。 107.

107. 机动车辆申请过程中,关键外购件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供登记表是为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的“采购和进货检验”要素的审查及年度监督核查,应于审查前提供而且生产厂家应在送样检测前提交每种车型的关键零部件的配机参数表(影响安全、环保的零部件)。 108.

1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设立了几个分中心?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总共设立了11个分中心,分别为CQC 沈阳分中心、CQC上海分中心、CQC南京分中心、CQC杭州分中心、CQC福州分中心、CQC青岛分中心、CQC武汉分中心、CQC广州分中心、CQC深圳分中心、CQC成都分中心、CQC西安分中心。 109.

109.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CQC总部指定的区域范围,按照CQC总部的安排,组织检查员参加初次申请认证工厂的审查;受CQC总部委派完成所分工地区申请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110. 110. 各分中心管辖的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上海、安徽、江西;南京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江苏;杭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浙江、宁波;福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福建、厦门;青岛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山东;武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湖北、湖南、河南、;广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广东、珠海、广西;深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深圳、海南;成都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111.

111. 工厂初次检查的人天数如何确定?

答:工厂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人日数确定的依据是认监委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影响工厂检查人日数的因素主要有:工厂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型号或规格数量、生产工艺复杂程序,工厂质量管理状况等。 112.

112. 工厂检查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工厂检查员是从事初次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 113.

113. CQC对工厂检查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资格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 1) 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3年以上相应技术和管理的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

殊技术专业项目,医药、医疗、核工业等必须是5年以上。或

2) 2) 对于非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复杂

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本条不适用。或 3) 3) 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能力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相应专业的以下各方面能力要求(但不限于):

1) 1) 熟悉该专业项目适用的供方/组织的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2) 2) 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的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3) 3) 具备建立质量保证能力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结合专业特点对供方/组织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

核;

4) 4) 熟悉有关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 5) 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审核证书。 114.

114. 工厂检查员需经过的培训有哪些?

答:要成为合格的工厂检查员,首先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课程的学习(不低于30小时);已完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涉及所认证产品的特定规则的培训(不低于30小时)。 115.

115. 工厂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查员在检查组中的作用是协助组长完成审查任务。其职责为: 1) 1) 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2) 2) 将观察结果记录,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 3) 向审查组报告审查发现; 4) 4) 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5) 5) 对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管与保密工作; 6) 6)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16.

116. 工厂检查员应遵守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答:应遵守:

1) 1) 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2) 2) 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3) 3) 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 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企业以任何形式付给的报酬;

5) 5) 在未受派出机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查的信息; 6) 6) 不做损于认证机构及受审查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7) 7) 检查前向派出机构公开同被审企业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决断的信息; 8) 8) 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避免影响审查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i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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