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03-19 00: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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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会保险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目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加大,基金征缴支撑能力下降,养老金发放工作形势严峻。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二、征缴目的

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和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人人参保的社会氛围,确保各项保险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扩面征缴整体联动机制。

三、征缴工作重点 (一)扩面重点。

1.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营经济组织。 3.物业服务公司、快递公司、汽车销售行业。 4.建筑施工单位招用的季节性从业人员。

5.大商场(市场)中从事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及招用的销售人员。 6.各类小微企业。

7.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新成立且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城镇无固定(场所)的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征缴重点。

1.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尚未参加的单位;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故意少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单位;

3.拖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征缴各项制度

(一)要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体制。凡由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拨付的,一律改由财政向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再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缴比例征缴社会保险费,严禁随意降低比例征缴。各地政府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立即拨付到位,今后单位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停止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征缴稽核制度,认真开展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加大稽核清欠力度,对应缴未缴的欠费企业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坚决避免基金在征缴环节的流失,努力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三)规范完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充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凡本市范围内拒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和享受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模和出国;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不得兑现其承包奖;实行年薪的企业,不得兑现其效益收入。

4.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可自行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组织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督导全市扩面征缴工作。

六、实施步骤

本次扩面征缴工作将从8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共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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