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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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1、

拟设置矿权的矿区地质工作深度至少应达到详查,所提交的资

源量应达到333级,外推的334级资源量不应作为划定矿权的依据。 2、

矿区控制范围应依据具有矿山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圈定的

合理的矿区开采终了范围来确定,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的比例应合适,应确保有合理开采终了平台的宽度需要。矿区范围的大小应与开采规模相匹配。 3、

非煤矿山许可开采范围的圈定,首先应当满足核准制度规定的

不得小于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所必须的储量要求,对于大、中型矿山,其储量应能满足20~30年的服务年限开采需要。对于用于生产砖瓦的页岩矿山,建议矿区范围内的资源量开采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资源费可考虑分期缴纳。 4、

开采范围的圈定不仅要考虑矿体地表露头的情况,还应顾及矿

体地表以下深部的分布形态,以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 5、

原则上,同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矿权。对于绵延长度超过1

公里,必须分段设置矿权时,其相邻矿权范围的间距不应小于300米,以满足爆破安全距离的基本要求。 6、

对于露天开采矿山,考虑到采掘设备的合理工作线长度、最小

安全平盘宽度等要求,许可开采范围的长度不宜小于200米,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7、 单独的(333)级资源量,由于其勘探程度低、可靠性差,不

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故不应作为矿权设置的根据。 8、

对于具有一面坡地形的矿区,如其自然地形坡度≥40°,或存

在局部陡岩、绝壁地形的矿区,应兼顾矿山开拓运输系统、矿山工业场地布置的实际要求,可适当扩大矿权范围。矿权设置应有利于矿山开采的安全,应确保矿山做到自上而下开采,应尽可能不在半山腰设置矿权。 9、

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尤其是地表并无出露的盲矿体,矿权设

置应兼顾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能性考虑。

10、 对于穿越县(区)行政边界的矿体,应通过有关县(区)国土部门共同协商矿权的设置,不应人为割裂矿体设置不同的矿权。 11、 设置给同一企业的、具备可以设置成一个矿权的,不得因非合理因素而分开设置成多个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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