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三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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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2008年第9期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 Dachengfanglue Taxpayer Club

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目 录

(2008年第9期 总字第三十六期)

2008年5月1日

1、纳税筹划“三部曲”------------------------3 2、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5 3、新税法下新办企业的筹划方略---------------10 4、筹划方案的优选标准:税收负担率并不可信----14 5、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有选择-----19 6、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1 7、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五个环节---------------25 8、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8 9、外币折算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31

10、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34

一、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三部曲”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弹性、税法的差异等方法,实现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目标。但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与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的千差万别,导致许多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那么,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怎样开展税收筹划呢?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众所周知,国家税法对社会经济起着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对产业、行业的鼓励或限制。无论哪个税种,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税务处罚等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也给税务机关(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收政策的解释权、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他们可根据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判断来认定纳税人的某种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等。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税收管理方式自然不尽相同,这也给税收筹划增加了实际难度。因此,在日常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尽早获取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在一些具体的筹划操作上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甚至

在某些方面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和减少无谓的损失,增加收益。

企业内部要通力协作。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等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首先,企业的领导者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负有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同时具有最高的决策权,企业的领导者要增强合法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和支持税收筹划。其次,财务人员要加强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实施税收筹划。毕竟,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再次,业务的开展要按照规范的程序来运作,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业务决定税收,纳税方式、纳税多少由生产经营业务决定,而不是光看账务怎样处理,经营活动一旦发生,纳税就已经确定。因此,只有各方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搞好税收筹划。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既可围绕企业经济运行的不同方式来展开,也可围绕具体税种类别来展开,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此外,还要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长远发展;有的筹划能减少流转税却增加了所得税,有的筹划减少了税负却增加了其他费用;有的筹划使得近期税收快速减少,而未来税收急剧增加,虽

然可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但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化使企业承受的损失严重,等等。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有条件的可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筹划,提高权威性和可靠性。(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金平)

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方案中,契税方面问题是通过投资达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达到免征契税的目的,而实际上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属于无偿划转,不可能免征契税的目的。

案例:甲公司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店业务并且每年盈利;乙公司也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营酒店业务。为简化起见假设:该栋房产净值(即全部净资产)价为2000万元,其中地价为3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价(即公允价)为25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重臵成本价为2000万元并且成新度折扣率80%;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乙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C和D.

纳税筹划前,甲公司直接将该房产以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乙公司。此种交易形式较直接而且所需时间短,但是交易双方的税负最高。

甲公司承担的税负有(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05×(1+7%+3%)=137.5(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2037.5)×30%=138.75(万元),其中扣除金额:2000×80%+300+137.5=2037.5(万元),增值率:(2500-2037.5)÷2037.5×100%=23%;

企业所得税:(500-137.5-138.75)×33%=73.84(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税负有,契税:2500×4%=10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计应纳税:137.5+138.75+73.84+100=450.0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采用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姑且称为第三种交易方式),可以获得更好的结果。 这种交易须分两步走。

交易第一步:甲公司以该房产(评估价格为2500万元)进行投资,成立一个新的全资丙公司,也从事酒店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房产以700万元出资(该房产只作价700万元,因为考虑到新公司法关于货币现金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是30%)。自然人股东A和B先以私人名义以现金借款给甲公司,而后甲公司再用借来的300万元现金出资给丙公司(这种方式股东A和B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丙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从甲至丙的过户手续。 交易第一步的税负分析(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1.甲公司须承担

(1)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公司用非货币形式资产(房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丙,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这样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丙公司

须承担契税: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所以该栋房产从甲公司过户到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不需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已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第五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交易第二步:完成该栋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交易第二步的税负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权转让交易形式不需缴纳营业税,而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任一公司都没有资产增值或减值,所以三家公司都不需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第三种交易方式会明显降低各个公司的税负,而且由于新公司法有关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和有关可以设立一个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规定,使得在资本运作中有关工商登记和变更的操作有了合法性。

点评:纳税筹划方案中第一步投资中,丙公司须负担契税100万元。理由如下:

1、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规定可知:

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是无偿划转,不符合文件规定免契税。

2、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号)第二条:“企业股权重组中,在股权转让时,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规定可知:

企业投资不动产获得股权免征被投资企业契税的相关规定是不存在的。(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俊 龚厚平)

新税法下新办企业的筹划方略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构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就生产经营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为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就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应选择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

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按规定处理。企业在年末结账后,如果发现了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5个月内,也就是在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企业还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另外,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未超过5年的,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韩武,廖永红,易小勇)

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

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

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的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就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磊)

外币折算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基本概念: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是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指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面记录时所选用的汇率为记账汇率,往往是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由于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一般是存在差异的,这就会产生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与税款货币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准则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第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第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第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第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

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可见,无论企业以何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以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税法所称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主要是考虑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土,港币、澳元和台币,都不是外币,所以称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汇率的会计选择与税务选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可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只采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不采用买入价、卖出价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磊)

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新?企业财务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金融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对新旧衔接中涉及的一些相关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要求企业在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果涉及这些方面的问题按本通知执行。

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008?34号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该文件是对?企业财务通则?的明确和补充,并有了量化的具体指标4%,这样更有利于实务操作。在?2008?34号文发布之前,?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号文又有了新规定: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这就涉及到以下政策的变动:

1.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2008?34号文的新规定是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2008?34号文的新规定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

酬?第五条规定执行,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应付职工工资结余的处理

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实施“工效挂钩”的工资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对于工资结余,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精力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2008?34号文与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10号)完全一致,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其性质属于工资,在财务记账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延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如果用以其他用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在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企业在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对工资基金结余作了妥善处理,原则上应主要用于职工权益。具体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对于如何保证工资结余在企业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来促进和保证其实现。 上述两方面的涉税处理

1.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

税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2008?34号文规定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并不计入会计成本或费用。纳税调整:税法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充保险金额,会计上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该科目的使用影响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应付工资结余的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完全可以据实扣除。?2008?34号文规定,将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结余,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部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调整:?2008?34号文规定,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工效挂钩性质的应付工资结余,支付文中规定的三项内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

会计处理要求冲抵工资结余,即冲抵“应付职工薪——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并不计入会计成本与费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文娇,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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