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3-03-14 00: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 中国检察权的性质推荐度:
- 相关推荐
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如何正确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包括如何准确评价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善待司法改革,善待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就是要在理论上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做出准确、正确的评价;在实践中,对现行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在尚未被依法修改前保持应有的尊重。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就成了不得不首先面对的课题。
在当今法学理论界,对检察权的性质问题,虽作了深入探讨但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这也是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主张“行政权说”的学者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在本质上应属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官是行政官。他们的理由是:
首先,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认识上,“行政权说”强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性。认为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即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其突出表现是“阶层式建构”,上级的“指令权”。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表现。同时,“检察一体制”还包含“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这些制度与法官制度迥异,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不实行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由此可见,“检察一体制”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检察权在本质属性上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1]
其次,在对检察权与狭义司法权的比较上,“行政权说”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具有明显的终局性、中立性、独立性和消极被动性的特征。而检察官的主要功能是刑事追诉,包括犯罪调查与控诉,是一种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实施的积极而主动的行为,不是消极与被动的裁判行为。司法权的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与检察权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主动性和自发性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的上述属性,因而检察权只能是一种行政权。
笔者认为,在我国,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既无宪政基础,亦无法理依据,因而是不能接受的。
第一,以我国检察机关具有某些行政性特征为由,认定我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仍具有较为浓厚的行
政性色彩,审判机关也不例外。具体分析,当前依附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性色彩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活动行政化;二是为实现司法职能,在内部管理或系统内活动中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行政性措施。对于前者,必须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因此,按照司法规律来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权,依然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必须着力加以解决的共同课题。由此可见,现行检察权中的某些行政权色彩并非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而恰恰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检察权中有悖司法规律的行政性色彩必将逐步减少,并最终退出检察权,使检察权恢复或回归其应有的司法权属性。但是对于后者,有应该区别于前者对待。作为内部管理的行政性措施是任何机关都不可缺少的,不能设想存在着不采取任何行政管理手段的法院和检察院。作为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并非为行政机关所专设。
第二“行政权说”的立论基础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相悖。众所周知,我国在国家权力设置上没有效仿西方国家传统的三权分立制,而是设置了四种国家权力形成“一统三”的权力配置的特殊格局。在这种格局下,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统辖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项基本权力,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分别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正是通过划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者之间的职权范围而形成了三项权力彼此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同时,这三项权力的行使又都受到来自立法机关的最高法律监督,从
[2]而实现公正行使国家权力的双重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与“三
权分立制”在权力的构成、配置、内容上迥然有别。这就决定了研究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必须立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是“三权分立制”。而“行政权说”在分析论证我国的检察权性质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立论于三权分立制,完全无视我国的现行宪政体制,似乎中国已经实行了三权分立制。建立在这种错误前提下的理论,自然不可能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归属。诚然,从“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出发,把检察权归类为行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在分析认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时仍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为基础,则无异于南辕北辙,由于前提错误,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3]
笔者认为,把检察权界定为具有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双重属性较为合适。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基本属性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探求中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必须脚踏社会主义中国之实地,绝不能无视中国的国情。中国之实地和中国之国情,最基本的就是实行的是与三权分立制截然不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由此出发,无论从实然或应然的角度考察,都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属性之一应为法律监督权。
另外,某些学者以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特征为由,否认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的观点是说不通的。那些主张摒弃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属性的学者们,立论的主要依据是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他们认为,司法权具有终极性、中立性、独立性、被动性或消极性等特征,只有具备了这几个特征的权力,才能被称之为司法权。在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的基础上,反证检察权不具备这些特征,从而否认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定位的理论依据。此种推理论证的重大缺陷在于,他们把司法权简单地等同于审判权,他们所归纳的所谓司法权的特征,实际上只是审判权的特征。从狭义角度理解司法权,把它等同于审判权,归纳概括出这四个特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它推而广之,认为司法权都要具备这四个特征,并以此来反证检察权不属司法权,在方法论和逻辑关系上就不正确了。
综上所述,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双重属性的观点是在革除了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某些不健康的方面,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现有的法律制度而得出的正确结论。
正在阅读:
中国检察权的性质03-14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05-20
部编人教版二年级下册语文期中试卷10套(2018审定教材) - 图文07-04
我战胜了恐惧作文650字07-09
坚持的味道作文200字07-07
鼓励孩子的一段话02-08
李清照词中所反映的情感变化06-28
伊兰特cd接线图08-11
小学生三年级快乐的童年作文300字06-12
电气班轮值班长心得02-25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检察权
- 中国
-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