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贸易术语

更新时间:2023-09-02 21: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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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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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有关的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 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 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 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 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 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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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一《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主要解释CIF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主要解释 贸易术语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二《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和Ex Dock。多 数与《通则》解释不一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 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与《通则》 含义相同。与美国、加拿大做交易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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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制定, 国际商会制定,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解 种贸易术语进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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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一、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 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 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 只能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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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一)、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 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 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 出口关税和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的已装船单据以及 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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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 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 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 定的货物和单据。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 报关手续,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 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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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 船

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启运前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 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可以作为风险划分点,但不是责 任和费用的划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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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 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 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 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 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 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 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 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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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 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 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 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 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 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 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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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Link-up of vessel and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Linkgoods) – 买方应按期租船,卖方应按期装船 – 双方应加强联系 – 若买方责任导致无法按期装运,只要该货物已 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 届满之日起,即使货物未越过船舷,风险也转 移到买方。 – 卖方装船后也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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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 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 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 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 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 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 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 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 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 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 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 息、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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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及各港口习惯做法不同,装船费

用的负担常发生争议 – FOB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FOB stowed (FOBS) 理舱 FOB trimmed (FOBT) 平舱 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ST) 理舱、平舱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 但变形只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不改变责任和风险的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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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通则》 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1)表达方式不同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 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 Vessel New York

(2)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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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异型钢材2 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 New York 成交,支付方式为既期信用证并于2月28日前开达, 装船期为3月。多主于二月二十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 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0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 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 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话后认为这 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成交 条件,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是 《90通则》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 并未明确规定按《90通则》粉,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 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的规定,前 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歉难按《90通则》 办理,速复”。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 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 至1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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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0修正本》 与《90通则》对FOB的解释有大相径 庭之处。 2.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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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F.R.(一)含义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 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 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 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 买方。 只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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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⑴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按时装运货物,并于装 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⑵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 船弦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 上的费用。 ⑶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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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⑴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货物灭失或 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引起的额 外费用。 ⑵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 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⑶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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